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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簡字第846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陳海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審簡字第846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弘元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7131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

李弘元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扳手及千斤頂各壹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李弘元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增列:「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者外,其餘均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查被告行竊所用之扳手及千斤頂,均係為金屬製品,質地堅硬,足對人之生命、身體構成威脅,堪認可供兇器使用,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爰審酌被告因債務糾紛,恣意竊取他人輪胎,惟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素行尚佳、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所竊得之輪胎已發還被害人方瑞誠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末查被告持以竊盜用之扳手及千斤頂各1 支,雖未扣案,惟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至被告所竊得之車輪1 顆,業據被害人方瑞誠領回,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查,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之規定,自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陳海寧

書記官 賴怡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偵字第7131號
    被      告  李弘元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弘元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6年1月30日2時16
    分許,在○○市○○區○○街000巷00號對面,持客觀上可
    作為兇器之用之板手及千斤頂(未扣案),竊取方瑞誠停放
    於該處之車號000-000號營業小客車右前車輪1顆(已發還)得
    手後,駕駛車號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離去。
二、案經方瑞誠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李弘元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人方瑞誠於警詢之證述。
(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車輛詳細
      資料報表、查獲照片2張及監視器翻拍照片10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 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
    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檢  察  官  王筱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簡字第846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