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0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6 日
- 當事人H○○、P○○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訴字第1037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薪銘 蘇詩雅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4848號、第27507號、第27617號、第28423號、第30043號、第30052號、第34799號、第36222號、106 年度偵字第181號、第1989號、第4456號、第5558號、第5646號、第7512號、第7513號、第8163號)及移送併辦(106年度偵字第21009號),本院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H○○犯如附表甲「罪名、宣告刑暨沒收」欄所示之罪,共肆拾貳罪,各處如附表甲「罪名、宣告刑暨沒收」欄所示之刑暨沒收。上開所宣告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又所宣告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P○○幫助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被告H○○、P○○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而被告二人於本院行準備程序中就被訴犯罪事實皆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二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本件除起訴書犯罪事實一第 3行有關「竟仍基於幫助H○○詐欺取財之犯意」之記載應更正為「竟仍基於幫助H○○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及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第 4行有關「104年11月10日前」之記載應更正為「105年2月5日前」、第 6行有關「IPHONE手機、三星平板電腦及」之記載應予刪除、第12行有關「利用手機」之記載應更正為「利用其所有之廠牌HTC行動電話1支(搭配上開門號0000000000號)」、附表編號一詐騙金額欄有關「5545元」之記載應更正為「5,500元」、編號三詐騙方式欄第3行有關「廖濬陽」之記載應更正為「廖濬暘」、詐騙金額欄有關「7,045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7,000元」、編號七詐騙方式欄第1行以下有關「Joelle Zhang」之記載應更正為「Zhang Joelle」、編號十二詐騙方式欄第 8行有關「0000000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00000000000000000號」、詐騙金額欄有關「7,014元」之記載應更正為「7,000元」、編號十三詐騙方式欄第8行以下有關「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編號十四詐騙方式欄第 1行以下有關「傳送訊息向E○○佯稱:欲出售五月天演唱會門票云云,致E○○」之記載應更正為「對公眾散布《讓票》五月天演唱會高雄站門票2張售8,000元等不實訊息,致E○○上網得知此訊息後,信以為真而」、編號十七詐騙方式欄第12行有關「洪榳絡」之記載應更正為「負責人洪梃絡」、編號十八詐騙方式欄第 3行有關「庚○○」之記載應更正為「M○○」、編號二一詐騙方式欄第 1行以下有關「傳送訊息向亥○佯稱:欲出售 Bii畢書盡演唱會門票云云,致亥○」之記載應更正為「對公眾散布販賣畢書盡105年7月16日演唱會門票等不實訊息,致亥○上網得知此訊息後,信以為真而」、編號二二詐騙方式欄第 1行以下有關「傳送訊息向C○○佯稱:欲出售五月天演唱會門票云云,致C○○」之記載應更正為「對公眾散布販售歌手五月天演唱會門票等不實訊息,致C○○上網得知此訊息後,信以為真而陷」、第 9行有關「洪榳絡」記載應更正為「負責人洪梃絡」、編號二三詐騙方式欄第 3行以下有關「王品葳」之記載應更正為「王品薇」、編號二五詐騙方式欄第 4行有關「洪瑄雯」之記載應更正為「寅○○」、編號二七詐騙方式欄第 1行有關「鍾婉琳」之記載應更正為「鐘婉琳」、付款時、地欄第7行有關「22日」之記載應更正為「30日」、編號二八詐騙方式欄第1行有關「鍾婉琳」之記載應更正為「鐘婉琳」、編號二九詐騙方式欄第 1行有關「鍾婉琳」之記載應更正為「鐘婉琳」、第7行有關「000000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0000000000000000號」、編號三一詐騙方式欄第 8行有關「相機」記載應更正為「手機」、編號三二詐騙方式欄第8行有關「000000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0000000000000000號」、付款時、地欄第1行以下有關「105月11月27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5年8月27日」、第8行以下有關「1萬1,1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1,000元」、編號三三詐騙方式欄第 1行有關「鍾婉琳」之記載應更正為「鐘婉琳」、第 3行有關「呂佩萱」之記載應更正為「乙○○」、第5行有關「4張」之記載應予刪除、編號三五付款時、地欄第 2行有關「20時」之記載應更正為「20時44分」、編號三八付款時、地欄第6 行有關「281之7號」之記載應更正為「281之1號」、編號四十詐騙方式欄第 5行以下有關「方式,將上開演唱會門票款項匯至H○○指定之帳戶內」之記載應更正為「繳款代號至便利商店交付上開門票款項」、編號四一付款時、地欄第4 行有關「新竹市」之記載應更正為「竹北市」、編號四二詐騙方式欄第 4行有關「演唱會門票」之記載應更正為「相機」、第 6行有關「門票」之記載應更正為「相機」;證據清單編號三八有關「告訴人」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害人」、編號五四有關「陳怡蓁」之記載應更正為「陳怡臻」、編號八五有關「全家便商店繳款明細」之記載應更正為「便利商店繳款明細」、編號九二有關「歐付寶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105年12月12日付管外字第1050025149函」記載應更正為「歐付寶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2月19日付管外字第105121901號函」,並補充記載「被告H○○、P○○於本院審訊時之自白、證人鍾婉琳於警詢時之證述」為證據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之記載。 三、核被告H○○於附表甲編號 1、10、12、14、21、22、36、3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又其於附表甲編號2至9、11、13、15至20、23至35、38至42所為,皆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H○○先後施詐使人交付財物之際,其各次詐欺取財之犯行即已既遂,嗣以之付款儲值而取得遊戲點數等不法利益,乃係贓物之處分行為,尚不影響其詐欺取財犯行之認定。又被告H○○於附表甲編號2、8、27、31、32、34、35所為犯行,各係以同一詐騙手法訛詐同一被害人,致各該被害人先後交付款項予被告H○○,其詐騙行為之對象、詐術方式各均相同,被害法益各為同一之個人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亟為薄弱,顯各係基於單一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接續為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各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分屬接續犯,皆僅論以一罪。再被告所犯上開4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之。另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6157號判決意旨足參)。查被告H○○前揭所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罪,法定最輕本刑為 1年以上有期徒刑,刑度不可謂不重,惟其於本案犯罪手法係在臉書上刊登不實訊息而實行詐欺取財犯行,並無與他人組織犯罪集團或多層次分工犯罪之情形,且其各次詐得之金額非鉅,是被告H○○之犯罪情節顯較詐騙集團組織多數人、詳細分工、刻意隱匿真實身分,而利用網際網路向社會大眾廣泛散布詐欺訊息引人上當,獲取豐厚利益之情節為輕,如逕行科予重刑,顯未免有過苛之虞,本院反覆斟酌,並綜合上開各情,認被告H○○此部分之犯罪情節,若科以加重詐欺取財罪之法定最輕本刑,容屬情輕法重,難謂符合罪刑相當性及比例原則,是被告H○○所為加重詐欺取財之犯罪情狀,在客觀上足以使人感覺過苛而引起一般之同情,尚非無可憫恕之處,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分別酌予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H○○智識思慮俱屬正常,竟未思以正當管道獲取所需財物,僅因一己私慾,即恣意利用網際網路先後對公眾散布不實資訊或傳送虛構訊息,致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交付款項,足徵其法治觀念殊有偏差,所為俱屬不該,復未能適時與各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渠等所受之損害,本不宜輕縱之,惟念及被告H○○犯後坦認全部犯行,態度尚非至劣,兼衡酌其犯罪時未受特別刺激、各次詐得之款項非鉅、犯罪之動機、手段、情節及所生危害、其智識程度、品性素行、平日生活與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 1項所示之刑,併就附表甲編號2至9、11、13、15至20、23至35、38至42所宣告之刑,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本院審酌被告H○○於本案犯罪行為之類型與犯罪所用之手段具有高度雷同性,定執行刑為數罪對其犯行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等情,另為適度反應利用網際網路行詐欺取財罪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公平正義之理念,並綜合考量刑罰之內部界限,爰就被告H○○前揭所受宣告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酌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另其所受宣告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則酌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應已足以實現刑罰權之公平正義,符合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使其輕重得宜,罰當其罪。至扣案之廠牌HTC行動電話1支(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 ,係被告H○○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甚明,應依刑法第38條第 2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又被告H○○各次犯罪所得分如附表甲之記載,而其既已取得各該款項之所有權,皆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另扣案之郵局存摺及金融卡、三星平板電腦、IPHONE手機等物,核與本案犯罪無直接關連或僅具證據之性質,爰不為沒收之諭知。 四、被告P○○雖提供其國民身分證、前揭行動電話門號及郵局帳戶等資料,容任被告H○○作為詐欺取財之用,惟被告P○○當僅係以幫助之意思,單純提供上開資料供他人使用,尚難逕謂此等同於向各被害人施以欺罔之詐術行為,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P○○有參與上揭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是被告P○○上開所為,顯係對於被告H○○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資以助力,而參與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應論以幫助犯,而非正犯。是以,核被告P○○所為,係幫助他人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暨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又被告H○○所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固應予分論之,然被告P○○既僅有單一之幫助行為,而同時觸犯幫助加重詐欺取財暨幫助詐欺取財數罪名,應僅能就被告P○○前開幫助行為單一評價,以免有重複評價之失,是其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重論以幫助加重詐欺取財一罪(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6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7號問題(一) 研討結果同旨可參)。起訴書認被告P○○所為,係幫助他人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云云,容有未合,惟因二者基本社會事實係屬同一,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至檢察官雖未就被告P○○幫助另案被告H○○對被害人天○○、辰○○為詐欺取財之犯行(即移送併辦部分),於起訴書犯罪事實中敘明,惟該部分犯行與已敘及部分,因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檢察官起訴效力之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再被告P○○係基於幫助之犯意,而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爰依刑法第30條第 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復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罪,法定最輕本刑為1年以上有期徒刑,縱按正犯之刑減輕,最輕本刑仍為6月以上有期徒刑,刑度不可謂為不重,然被告P○○於本案犯罪,乃係基於其與被告H○○間之夫妻情誼,而提供相關資料供被告H○○實行詐欺取財犯行,並無與他人組織犯罪集團或多層次分工犯罪之情形,又其行為時思慮未全,對法律之認知容有不足,對己行為後所應負責之結果,亦未能有深刻之瞭解,致觸犯重典,如逕行科予重刑,顯未免有過苛之虞,本院反覆斟酌,並綜合上開各情,認被告P○○之犯罪情節,若科以幫助加重詐欺取財罪之法定最輕本刑,容屬情輕法重,難謂符合罪刑相當性及比例原則,是被告P○○之犯罪情狀,在客觀上足以使人感覺過苛而引起一般之同情,尚非無可憫恕之處,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予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爰審酌被告P○○輕易交付其持有之國民身分證等資料,容任被告H○○從事不法使用,致犯罪之追查趨於複雜困難,助長詐騙財產犯罪之風行,並造成社會善良風氣每況愈下,人心惶惶不安,嚴重危害財產交易安全與社會經濟秩序,被告P○○亦未能與各該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渠等所受損害,所為甚屬不該,本不宜輕縱之,惟念及被告P○○犯後尚知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酌其犯罪時未受特別刺激、幫助犯罪所詐得之金額、犯罪之手段與情節、其智識程度、品性素行、平日生活與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 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 2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第55條、第59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38條第 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智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劉正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 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附表甲: ┌─┬───┬─────────────────────────────────────────┐ │編│犯 罪│ 罪 名 、 宣 告 刑 暨 沒 收 │ │號│事 實│ │ ├─┼───┼─────────────────────────────────────────┤ │ 1│附表編│H○○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搭配│ │ │號一 │門號○○○○○○○○○○號)暨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伍佰元均沒收。 │ ├─┼───┼─────────────────────────────────────────┤ │ 2│附表編│H○○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行動│ │ │號二 │電話壹支(搭配門號○○○○○○○○○○號)暨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肆佰玖拾元均沒收。 │ ├─┼───┼─────────────────────────────────────────┤ │ 3│附表編│H○○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行動│ │ │號三 │電話壹支(搭配門號○○○○○○○○○○號)暨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均沒收。 │ ├─┼───┼─────────────────────────────────────────┤ │ 4│附表編│H○○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行動│ │ │號四 │電話壹支(搭配門號○○○○○○○○○○號)暨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玖仟元均沒收。 │ ├─┼───┼─────────────────────────────────────────┤ │ 5│附表編│H○○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行動│ │ │號五 │電話壹支(搭配門號○○○○○○○○○○號)暨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均沒收。 │ ├─┼───┼─────────────────────────────────────────┤ │ 6│附表編│H○○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行動│ │ │號六 │電話壹支(搭配門號○○○○○○○○○○號)暨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均沒收。 │ ├─┼───┼─────────────────────────────────────────┤ │ 7│附表編│H○○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行動│ │ │號七 │電話壹支(搭配門號○○○○○○○○○○號)暨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均沒收。 │ ├─┼───┼─────────────────────────────────────────┤ │ 8│附表編│H○○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行動│ │ │號八 │電話壹支(搭配門號○○○○○○○○○○號)暨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壹仟元均沒收。 │ ├─┼───┼─────────────────────────────────────────┤ │ 9│附表編│H○○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行動│ │ │號九 │電話壹支(搭配門號○○○○○○○○○○號)暨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均沒收。 │ ├─┼───┼─────────────────────────────────────────┤ │10│附表編│H○○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搭配│ │ │號十 │門號○○○○○○○○○○號)暨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均沒收。 │ ├─┼───┼─────────────────────────────────────────┤ │11│附表編│H○○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行動│ │ │號十一│電話壹支(搭配門號○○○○○○○○○○號)暨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均沒收。 │ ├─┼───┼─────────────────────────────────────────┤ │12│附表編│H○○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搭配│ │ │號十二│門號○○○○○○○○○○號)暨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均沒收。 │ ├─┼───┼─────────────────────────────────────────┤ │13│附表編│H○○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行動│ │ │號十三│電話壹支(搭配門號○○○○○○○○○○號)暨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均沒收。 │ ├─┼───┼─────────────────────────────────────────┤ │14│附表編│H○○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搭配│ │ │號十四│門號○○○○○○○○○○號)暨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均沒收。 │ ├─┼───┼─────────────────────────────────────────┤ │15│附表編│H○○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行動│ │ │號十五│電話壹支(搭配門號○○○○○○○○○○號)暨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均沒收。 │ ├─┼───┼─────────────────────────────────────────┤ │16│附表編│H○○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行動│ │ │號十六│電話壹支(搭配門號○○○○○○○○○○號)暨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均沒收。 │ ├─┼───┼─────────────────────────────────────────┤ │17│附表編│H○○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行動│ │ │號十七│電話壹支(搭配門號○○○○○○○○○○號)暨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均沒收。 │ ├─┼───┼─────────────────────────────────────────┤ │18│附表編│H○○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行動│ │ │號十八│電話壹支(搭配門號○○○○○○○○○○號)暨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均沒收。 │ ├─┼───┼─────────────────────────────────────────┤ │19│附表編│H○○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行動│ │ │號十九│電話壹支(搭配門號○○○○○○○○○○號)暨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均沒收。 │ ├─┼───┼─────────────────────────────────────────┤ │20│附表編│H○○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行動│ │ │號二十│電話壹支(搭配門號○○○○○○○○○○號)暨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均沒收。 │ ├─┼───┼─────────────────────────────────────────┤ │21│附表編│H○○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搭配│ │ │號二一│門號○○○○○○○○○○號)暨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均沒收。 │ ├─┼───┼─────────────────────────────────────────┤ │22│附表編│H○○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搭配│ │ │號二二│門號○○○○○○○○○○號)暨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均沒收。 │ ├─┼───┼─────────────────────────────────────────┤ │23│附表編│H○○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行動│ │ │號二三│電話壹支(搭配門號○○○○○○○○○○號)暨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均沒收。 │ ├─┼───┼─────────────────────────────────────────┤ │24│附表編│H○○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行動│ │ │號二四│電話壹支(搭配門號○○○○○○○○○○號)暨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均沒收。 │ ├─┼───┼─────────────────────────────────────────┤ │25│附表編│H○○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行動│ │ │號二五│電話壹支(搭配門號○○○○○○○○○○號)暨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均沒收。 │ ├─┼───┼─────────────────────────────────────────┤ │26│附表編│H○○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行動│ │ │號二六│電話壹支(搭配門號○○○○○○○○○○號)暨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均沒收。 │ ├─┼───┼─────────────────────────────────────────┤ │27│附表編│H○○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行動│ │ │號二七│電話壹支(搭配門號○○○○○○○○○○號)暨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肆佰元均沒收。 │ ├─┼───┼─────────────────────────────────────────┤ │28│附表編│H○○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行動│ │ │號二八│電話壹支(搭配門號○○○○○○○○○○號)暨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元均沒收。 │ ├─┼───┼─────────────────────────────────────────┤ │29│附表編│H○○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行動│ │ │號二九│電話壹支(搭配門號○○○○○○○○○○號)暨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元均沒收。 │ ├─┼───┼─────────────────────────────────────────┤ │30│附表編│H○○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行動│ │ │號三十│電話壹支(搭配門號○○○○○○○○○○號)暨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元均沒收。 │ ├─┼───┼─────────────────────────────────────────┤ │31│附表編│H○○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行動│ │ │號三一│電話壹支(搭配門號○○○○○○○○○○號)暨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元均沒收。 │ ├─┼───┼─────────────────────────────────────────┤ │32│附表編│H○○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行動│ │ │號三二│電話壹支(搭配門號○○○○○○○○○○號)暨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壹仟元均沒收。 │ ├─┼───┼─────────────────────────────────────────┤ │33│附表編│H○○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行動│ │ │號三三│電話壹支(搭配門號○○○○○○○○○○號)暨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均沒收。 │ ├─┼───┼─────────────────────────────────────────┤ │34│附表編│H○○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行動│ │ │號三四│電話壹支(搭配門號○○○○○○○○○○號)暨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肆仟元均沒收。 │ ├─┼───┼─────────────────────────────────────────┤ │35│附表編│H○○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行動│ │ │號三五│電話壹支(搭配門號○○○○○○○○○○號)暨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均沒收。 │ ├─┼───┼─────────────────────────────────────────┤ │36│附表編│H○○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搭配│ │ │號三六│門號○○○○○○○○○○號)暨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均沒收。 │ ├─┼───┼─────────────────────────────────────────┤ │37│附表編│H○○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搭配│ │ │號三七│門號○○○○○○○○○○號)暨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均沒收。 │ ├─┼───┼─────────────────────────────────────────┤ │38│附表編│H○○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行動│ │ │號三八│電話壹支(搭配門號○○○○○○○○○○號)暨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均沒收。 │ ├─┼───┼─────────────────────────────────────────┤ │39│附表編│H○○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行動│ │ │號三九│電話壹支(搭配門號○○○○○○○○○○號)暨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均沒收。 │ ├─┼───┼─────────────────────────────────────────┤ │40│附表編│H○○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行動│ │ │號四十│電話壹支(搭配門號○○○○○○○○○○號)暨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伍佰元均沒收。 │ ├─┼───┼─────────────────────────────────────────┤ │41│附表編│H○○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行動│ │ │號四一│電話壹支(搭配門號○○○○○○○○○○號)暨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均沒收。 │ ├─┼───┼─────────────────────────────────────────┤ │42│附表編│H○○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行動│ │ │號四二│電話壹支(搭配門號○○○○○○○○○○號)暨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均沒收。 │ └─┴───┴─────────────────────────────────────────┘ 本判決得上訴(10日內) 附錄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5年度偵字第24848號105年度偵字第27507號105年度偵字第27617號105年度偵字第28423號105年度偵字第30043號105年度偵字第30052號105年度偵字第34799號105年度偵字第36222號106年度偵字第181號 106年度偵字第1989號 106年度偵字第4456號 106年度偵字第5558號 106年度偵字第5646號 106年度偵字第7512號 106年度偵字第7513號 106年度偵字第8163號 被 告 H○○ 男 2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4樓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P○○ 女 1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4樓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H○○、P○○係夫妻,P○○知悉H○○利用網路社群網站臉書刊登不實販售資訊及利用臉書發送不實訊息而為詐欺犯行,竟仍基於幫助H○○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04年6月21日後至104年11月10日前期間之某日,在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14樓之2居處內,提供其國民身分證、其申 設之0000000000門號、IPHONE手機、三星平板電腦及其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公司)三峽郵局帳號000000 00000000號帳戶、其使用之中華郵政公司四湖郵 局帳號0000 0000000000號帳戶(含提款卡、申設人郭鎧溱 )予H○○,供H○○詐騙得款後,用以支付網路遊戲點數及網路購物之帳戶。嗣H○○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上址住處內,利用手機連線網際網路後,以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向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詐取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後,用以支付其儲值網路遊戲點數及網路購物等費用。嗣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驚覺受騙,報警處理,經警於105年9月10日12時20分許,經警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105年度聲搜字第2108號搜索票,至H○○、P ○○上址居處執行搜索而查獲。 二、案經附表所載告訴人告訴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因業務改制而報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高分院檢察署核轉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後陳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本署;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陳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本署;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陳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本署;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桃園分局、八德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陳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本署;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陳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本署;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本署;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本署;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告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一 │被告H○○於警詢時之供│被告H○○坦承於如附表所│ │ │述及自白(105年10月4日│示之時日,以如附表所示之│ │ │警詢筆錄)及偵查中、羈│詐騙方式,向如附表所示之│ │ │押審理庭時之自白 │被害人詐取財物之事實。 │ ├──┼───────────┼────────────┤ │ 二 │被告P○○於警詢時之供│1.被告P○○坦承知悉被告│ │ │述及偵查中之自白 │ H○○從事網路詐欺犯行│ │ │ │ ,且提供國民身分證、犯│ │ │ │ 罪事實欄所載帳戶供黃薪│ │ │ │ 銘詐騙得款後,用以支付│ │ │ │ 網路遊戲點數及網路購物│ │ │ │ 之帳戶之事實(105.9.11│ │ │ │ 、105.9.19、106.2.22)│ │ │ │ 訊問筆錄。 │ │ │ │2.被告P○○並曾提領詐騙│ │ │ │ 款項之事實(105年9月19│ │ │ │ 日訊問筆錄) │ │ │ │3.願意償還被害人(105年1│ │ │ │ 2月8日訊問筆錄,105偵 │ │ │ │ 36222卷) │ ├──┼───────────┼────────────┤ │ 三 │被害人F○○於警詢時之│被害人F○○於如附表編號│ │ │證述(105偵30052) │一所示之時日,在臉書社群│ │ │ │網站,遭如附表所示之詐騙│ │ │ │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款項之│ │ │ │事實。 │ ├──┼───────────┼────────────┤ │ 四 │告訴人戊○○於警詢時之│告訴人戊○○於如附表編號│ │ │指訴(105偵30043卷附警│二所示之時日,在臉書社群│ │ │卷第33頁) │網站,遭如附表所示之詐騙│ │ │ │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款項之│ │ │ │事實。 │ ├──┼───────────┼────────────┤ │ 五 │被害人宇○○於警詢時之│被害人宇○○於如附表編號│ │ │證述(105偵30043卷附警│三所示之時日,在臉書社群│ │ │卷第23頁) │網站,遭如附表所示之詐騙│ │ │ │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款項之│ │ │ │事實。 │ ├──┼───────────┼────────────┤ │ 六 │告訴人丁○○於警詢時之│證明告訴人丁○○於如附表│ │ │指訴(105偵36222卷附警│編號四所示之時日,在臉書│ │ │卷105年2月11日警詢筆錄│社群網站,遭如附表所示之│ │ │) │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款│ │ │ │項之事實。 │ ├──┼───────────┼────────────┤ │ 七 │告訴人L○○於警詢時之│證明告訴人L○○於如附表│ │ │指訴(106偵4456卷附桃 │編號五所示之時日,在臉書│ │ │檢卷第9頁) │社群網站,遭如附表所示之│ │ │ │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款│ │ │ │項之事實。 │ ├──┼───────────┼────────────┤ │ 八 │告訴人子○○於警詢時之│證明告訴人子○○於如附表│ │ │指訴(105偵28423卷附警│編號六所示之時日,在臉書│ │ │卷105年3月21日警詢筆錄│社群網站,遭如附表所示之│ │ │) │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款│ │ │ │項之事實。 │ ├──┼───────────┼────────────┤ │ 九 │被害人馮育寧於警詢時之│證明被害人馮育寧於如附表│ │ │證述(105偵24848卷第78│編號七所示之時日,在臉書│ │ │頁) │社群網站,遭如附表所示之│ │ │ │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款│ │ │ │項之事實。 │ ├──┼───────────┼────────────┤ │ 十 │告訴人壬○○於警詢時之│證明告訴人壬○○於如附表│ │ │指訴(106偵5646卷第44 │編號八所示之時日,在臉書│ │ │頁) │社群網站,遭如附表所示之│ │ │ │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款│ │ │ │項之事實。 │ ├──┼───────────┼────────────┤ │十一│告訴人宙○○於警詢時之│證明告訴人宙○○於如附表│ │ │指訴(106偵5646卷第40 │編號九所示之時日,在臉書│ │ │頁) │社群網站,遭如附表所示之│ │ │ │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款│ │ │ │項之事實。 │ ├──┼───────────┼────────────┤ │十二│告訴人酉○○於警詢時之│證明告訴人酉○○於如附表│ │ │指訴(106偵7512卷附桃 │編號十所示之時日,在臉書│ │ │檢105偵14820卷第7頁) │社群網站,遭如附表所示之│ │ │ │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款│ │ │ │項之事實。 │ ├──┼───────────┼────────────┤ │十三│告訴人B○○於警詢時之│證明告訴人B○○於如附表│ │ │指訴(106偵7513卷附桃 │編號十一所示之時日,在臉│ │ │檢105偵18241卷第20頁)│書社群網站,遭如附表所示│ │ │ │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 │ │ │款項之事實。 │ ├──┼───────────┼────────────┤ │十四│告訴人己○○於警詢時及│證明告訴人己○○於如附表│ │ │偵查中之指訴(105偵347│編號十二所示之時日,在臉│ │ │99卷附中檢105偵21787卷│書社群網站,遭如附表所示│ │ │第11頁、105偵25649卷第│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 │ │8頁) │款項之事實。 │ ├──┼───────────┼────────────┤ │十五│告訴人午○○於警詢時之│證明告訴人午○○於如附表│ │ │指訴(105偵27507卷第6 │編號十三所示之時日,在臉│ │ │頁) │書社群網站,遭如附表所示│ │ │ │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 │ │ │款項之事實。 │ ├──┼───────────┼────────────┤ │十六│被害人E○○於警詢時之│證明被害人E○○於如附表│ │ │證述(105偵27617卷一第│編號十四所示之時日,在臉│ │ │117頁) │書社群網站,遭如附表編號│ │ │ │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 │ │ │所示款項之事實。 │ ├──┼───────────┼────────────┤ │十七│告訴人庚○○於警詢時之│證明告訴人庚○○於如附表│ │ │指訴(105偵27617卷一第│編號十五所示之時日,在臉│ │ │127頁) │書社群網站,遭如附表所示│ │ │ │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 │ │ │款項之事實。 │ ├──┼───────────┼────────────┤ │十八│告訴人I○○於警詢時之│證明告訴人I○○於如附表│ │ │指訴(105偵27617卷一第│編號十六所示之時日,在臉│ │ │134頁) │書社群網站,遭如附表所示│ │ │ │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 │ │ │款項之事實。 │ ├──┼───────────┼────────────┤ │十九│告訴人巳○○於警詢時之│證明告訴人巳○○於如附表│ │ │指訴(105偵27617卷一第│編號十七所示之時日,在臉│ │ │150頁) │書社群網站,遭如附表所示│ │ │ │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 │ │ │款項之事實。 │ ├──┼───────────┼────────────┤ │二十│告訴人M○○於警詢時之│證明告訴人M○○於如附表│ │ │指訴(105偵27617卷一第│編號十八所示之時日,在臉│ │ │140頁) │書社群網站,遭如附表所示│ │ │ │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 │ │ │款項之事實。 │ ├──┼───────────┼────────────┤ │二一│告訴人戊○○於警詢時之│證明告訴人戊○○於如附表│ │ │指訴(105偵27617卷一第│編號十九所示之時日,在臉│ │ │172頁) │書社群網站,遭如附表所示│ │ │ │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 │ │ │款項之事實。 │ ├──┼───────────┼────────────┤ │二二│被害人D○○於警詢時之│證明被害人D○○於如附表│ │ │證述(105偵27617卷一第│編號二十所示之時日,在臉│ │ │154頁) │書社群網站,遭如附表所示│ │ │ │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 │ │ │款項之事實。 │ ├──┼───────────┼────────────┤ │二三│告訴人亥○於警詢時之指│證明告訴人亥○於如附表編│ │ │訴(105偵27617卷一第16│號二一所示之時日,在臉書│ │ │4頁) │社群網站,遭如附表所示之│ │ │ │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款│ │ │ │項之事實。 │ ├──┼───────────┼────────────┤ │二四│告訴人C○○於警詢時之│證明告訴人C○○於如附表│ │ │指訴(105偵27617卷一第│編號二二所示之時日,在臉│ │ │179頁) │書社群網站,遭如附表所示│ │ │ │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 │ │ │款項之事實。 │ ├──┼───────────┼────────────┤ │二五│告訴人G○○於警詢時之│證明告訴人G○○於如附表│ │ │指訴(105偵27617卷二第│編號二三所示之時日,在臉│ │ │215頁) │書社群網站,遭如附表編號│ │ │ │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 │ │ │所示款項之事實。 │ ├──┼───────────┼────────────┤ │二六│告訴人戌○○於警詢時之│證明告訴人戌○○於如附表│ │ │指訴(105偵27617卷二第│編號二四所示之時日,在臉│ │ │219頁) │書社群網站,遭如附表所示│ │ │ │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 │ │ │款項之事實。 │ ├──┼───────────┼────────────┤ │二七│告訴人寅○○於警詢時之│證明告訴人寅○○於如附表│ │ │指訴(105偵27617卷二第│編號二五所示之時日,在臉│ │ │222頁) │書社群網站,遭如附表所示│ │ │ │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 │ │ │款項之事實。 │ ├──┼───────────┼────────────┤ │二八│告訴人未○○於警詢時之│證明告訴人未○○於如附表│ │ │指訴(105偵27617卷二第│編號二六所示之時日,在臉│ │ │227頁) │書社群網站,遭如附表所示│ │ │ │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 │ │ │款項之事實。 │ ├──┼───────────┼────────────┤ │二九│告訴人丙○○於警詢時之│證明告訴人丙○○於如附表│ │ │指訴(106偵1989卷第23 │編號二七所示之時日,在臉│ │ │頁) │書社群網站,遭如附表所示│ │ │ │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 │ │ │款項之事實。 │ ├──┼───────────┼────────────┤ │三十│告訴人J○○於警詢時之│證明告訴人J○○於如附表│ │ │指訴(106偵181卷第89頁│編號二八所示之時日,在臉│ │ │) │書社群網站,遭如附表所示│ │ │ │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 │ │ │款項之事實。 │ ├──┼───────────┼────────────┤ │三一│告訴人玄○○於警詢時之│證明告訴人玄○○於如附表│ │ │指訴(106偵1989卷第26 │編號二九所示之時日,在臉│ │ │頁) │書社群網站,遭如附表所示│ │ │ │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 │ │ │款項之事實。 │ ├──┼───────────┼────────────┤ │三二│告訴人黃○○於警詢時之│證明告訴人黃○○於如附表│ │ │指訴(106偵1989卷第29 │編號三十所示之時日,在臉│ │ │頁) │書社群網站,遭如附表所示│ │ │ │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 │ │ │款項之事實。 │ ├──┼───────────┼────────────┤ │三三│告訴人辛○○於警詢時之│證明告訴人辛○○於如附表│ │ │指訴(106偵1989卷第31 │編號三一所示之時日,在臉│ │ │頁) │書社群網站,遭如附表所示│ │ │ │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 │ │ │款項之事實。 │ ├──┼───────────┼────────────┤ │三四│被害人丑○○於警詢時之│證明告訴人丑○○於如附表│ │ │證述(106偵1989卷第34 │編號三二所示之時日,在臉│ │ │頁) │書社群網站,遭如附表所示│ │ │ │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 │ │ │款項之事實。 │ ├──┼───────────┼────────────┤ │三五│被害人乙○○於警詢時之│證明告訴人乙○○於如附表│ │ │證述(106偵1989卷第36 │編號三三所示之時日,在臉│ │ │頁) │書社群網站,遭如附表所示│ │ │ │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 │ │ │款項之事實。 │ ├──┼───────────┼────────────┤ │三六│告訴人N○○於警詢時之│證明告訴人N○○於如附表│ │ │指訴(106偵1989卷第38 │編號三四所示之時日,在臉│ │ │頁) │書社群網站,遭如附表所示│ │ │ │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 │ │ │款項之事實。 │ ├──┼───────────┼────────────┤ │三七│告訴人K○○於警詢時之│證明告訴人K○○於如附表│ │ │指訴(106偵1989卷第40 │編號三五所示之時日,在臉│ │ │頁) │書社群網站,遭如附表所示│ │ │ │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 │ │ │款項之事實。 │ ├──┼───────────┼────────────┤ │三八│告訴人癸○○於警詢時之│證明告訴人癸○○於如附表│ │ │指訴(106偵1989卷第43 │編號三六所示之時日,在臉│ │ │頁) │書社群網站,遭如附表所示│ │ │ │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 │ │ │款項之事實。 │ ├──┼───────────┼────────────┤ │三九│告訴人申○○於警詢時之│證明告訴人申○○於如附表│ │ │指訴(106偵1989卷第45 │編號三七所示之時日,在臉│ │ │頁) │書社群網站,遭如附表所示│ │ │ │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 │ │ │款項之事實。 │ ├──┼───────────┼────────────┤ │四十│告訴人O○○於警詢時之│證明告訴人O○○於如附表│ │ │指訴(106偵181卷第115 │編號三八所示之時日,在臉│ │ │頁) │書社群網站,遭如附表所示│ │ │ │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 │ │ │款項之事實。 │ ├──┼───────────┼────────────┤ │四一│告訴人卯○○於警詢時之│證明告訴人卯○○於如附表│ │ │指訴(106偵181卷第25頁│編號三九所示之時日,在臉│ │ │) │書社群網站,遭如附表所示│ │ │ │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 │ │ │款項之事實。 │ ├──┼───────────┼────────────┤ │四二│被害人甲○○於警詢時之│證明告訴人甲○○於如附表│ │ │指述(105偵27617卷一第│編號四十所示之時日,在臉│ │ │55頁) │書社群網站,遭如附表所示│ │ │ │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 │ │ │款項之事實。 │ ├──┼───────────┼────────────┤ │四三│告訴人鍾啟微於警詢時之│證明告訴人鍾啟微於如附表│ │ │指訴(106偵1989卷附臺 │編號四一所示之時日,在臉│ │ │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書社群網站,遭如附表所示│ │ │分局106年1月3日北市警 │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 │ │中正二分刑字第00000000│款項之事實。 │ │ │40號函) │ │ ├──┼───────────┼────────────┤ │四四│告訴人A○○於警詢時之│證明告訴人A○○於如附表│ │ │指訴(106偵8163卷第36 │編號四二所示之時日,在臉│ │ │頁) │書社群網站,遭如附表所示│ │ │ │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 │ │ │款項之事實。 │ ├──┼───────────┼────────────┤ │四五│證人即被告P○○母親陳│㈠證明上開中華郵政公司四│ │ │瑜葶於警詢時之證述(10│ 湖郵局帳戶係證人陳瑜葶│ │ │5偵30043、106偵5646) │ 交付被告P○○使用之事│ │ │ │ 實。 │ │ │ │㈡被告P○○要求陳瑜葶收│ │ │ │ 受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解│ │ │ │ 鎖驗證碼,以使被害人所│ │ │ │ 交付之款項得以順利支付│ │ │ │ 購買花費。 │ ├──┼───────────┼────────────┤ │四六│證人詹承堯於警詢時之證│證明如附表所示之網路遊戲│ │ │述 │玩家代號「風靡搖擺哥」係│ │ │ │被告H○○所申請使用之事│ │ │ │實。 │ ├──┼───────────┼────────────┤ │四七│證人邱敬文於警詢時及偵│1.證明被害人F○○所支付│ │ │查中之證述(105偵30052│ 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款項│ │ │、30043) │ ,係網路遊戲玩家「風靡│ │ │ │ 搖擺哥」向證人邱敬文購│ │ │ │ 買虛擬寶物費用之事實。│ │ │ │2.證明告訴人戊○○所支付│ │ │ │ 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4045│ │ │ │ 元,係網路遊戲玩家「風│ │ │ │ 靡搖擺哥」向證人邱敬文│ │ │ │ 購買遊戲幣費用之事實。│ ├──┼───────────┼────────────┤ │四八│證人沈俊良於警詢時及偵│1.證明告訴人戊○○所支付│ │ │查中之證述(105偵30043│ 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1445│ │ │) │ 元,係網路遊戲玩家「風│ │ │ │ 靡搖擺哥」向證人沈俊良│ │ │ │ 購買遊戲點數費用之事實│ │ │ │ 。 │ │ │ │2.證明被害人宇○○所支付│ │ │ │ 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款項│ │ │ │ ,係網路遊戲玩家「風靡│ │ │ │ 搖擺哥」向證人沈俊良購│ │ │ │ 買遊戲點數費用之事實。│ ├──┼───────────┼────────────┤ │四九│證人楊國平於警詢時及偵│1.證明告訴人丁○○所支付│ │ │查中之證述(105偵36222│ 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款項│ │ │、106偵4456) │ ,係網路遊戲玩家向證人│ │ │ │ 楊國平購買遊戲幣費用之│ │ │ │ 事實。 │ │ │ │2.證明告訴人L○○所支付│ │ │ │ 如附表編號五所示之款項│ │ │ │ ,係網路遊戲玩家向證人│ │ │ │ 楊國平購買遊戲幣費用之│ │ │ │ 事實。 │ ├──┼───────────┼────────────┤ │五十│證人張雅婷於警詢時之證│其所拍攝之身分證照片傳送│ │ │述(105偵36222) │與被告H○○之事實。 │ ├──┼───────────┼────────────┤ │五一│證人張光學於警詢時之證│證明告訴人子○○所支付如│ │ │述(105偵28423) │附表編號六所示之款項,係│ │ │ │數碼國際企業社會員「acc0│ │ │ │0」用以儲值遊戲點數費用 │ │ │ │之事實。 │ ├──┼───────────┼────────────┤ │五二│證人李永燦於警詢時之證│證明被害人馮育寧所支付如│ │ │述(105偵24848卷第37頁│附表編號七所示之款項,係│ │ │) │逸飛國際有限公司所屬會員│ │ │ │向該公司購買遊戲點數費用│ │ │ │之事實。 │ ├──┼───────────┼────────────┤ │五三│證人黃慧芝於警詢時之證│被告H○○以鍾婉琳名義申│ │ │述(106偵5646卷第58頁 │請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 │ │以下) │(另以106偵12077偵辦)所│ │ │ │留之0000000000門號登記名│ │ │ │義人係黃慧芝,實際使用人│ │ │ │係陳怡蓁之事實。 │ ├──┼───────────┼────────────┤ │五四│證人陳怡蓁於警詢時之證│被告P○○要求證人將證人│ │ │述(106偵5646卷第60頁 │使用之0000000000門號供其│ │ │以下) │作為以告訴人鍾婉琳名義申│ │ │ │請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 │ │ │收受認證碼之門號。 │ ├──┼───────────┼────────────┤ │五五│證人張怡婷於警詢時之證│被告H○○為取信壬○○而│ │ │述(106偵5646卷第66頁 │將證人張怡婷身分證照片傳│ │ │以下) │送與壬○○之事實。 │ ├──┼───────────┼────────────┤ │五六│證人許富凱於警詢時之證│被告向其申請遊戲帳號買賣│ │ │述(106偵1989卷第19頁 │遊戲幣,並以詐騙被害人之│ │ │) │款項,支付許富凱向歐付寶│ │ │ │公司申請之帳號之遊戲幣買│ │ │ │賣款。 │ ├──┼───────────┼────────────┤ │五七│1.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證明被害人F○○於如附表│ │ │ 公司代收款繳款證明(│編號一所示時間,遭被告以│ │ │ 顧客聯)1份 │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詐欺│ │ │2.臉書社群網站「美圖手│取財之事實。(105偵30052│ │ │ 機/TR系列」全新&二手│) │ │ │ 買賣交流專區」之網頁│ │ │ │ 列印資料1份 │ │ │ │3.證人邱敬文與網路遊戲│ │ │ │ 玩家「風靡搖擺哥」之│ │ │ │ 對話紀錄1份 │ │ │ │4.星城ON-LINE網路遊戲 │ │ │ │ 交易畫面及繳款編號繳│ │ │ │ 費時間列印畫面 │ │ │ │5.證人邱敬文與藍新科技│ │ │ │ 公司簽立之契約(星城│ │ │ │ ) │ │ ├──┼───────────┼────────────┤ │五八│1.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證明告訴人戊○○於如附表│ │ │ 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編號二所示時間,遭被告以│ │ │ 顧客聯)104年11月21 │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詐欺│ │ │ 日繳費明細1紙 │取財之事實。(105偵30043│ │ │2.告訴人戊○○與「樂天│) │ │ │ 涵」對話紀錄1份(內 │ │ │ │ 含104年11月19日繳費 │ │ │ │ 明細照片) │ │ │ │3.證人邱敬文與網路遊戲│ │ │ │ 玩家「風靡搖擺哥」之│ │ │ │ 對話紀錄及遊戲幣交易│ │ │ │ 明細等資料1份 │ │ │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 │ 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 │ │ │ 警察局士林分局社子派│ │ │ │ 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 │ │ 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 │ │ 三聯單各1份 │ │ │ │5.四湖郵局000000000000│ │ │ │ 20號帳戶資金往來明細│ │ │ │ 及開戶資料 │ │ │ │6.沈俊良所開立之第一商│ │ │ │ 業銀行員林分行帳戶資│ │ │ │ 金往來明細暨開戶資料│ │ │ │7.繳款編號繳費時間畫面│ │ │ │ 列印資料 │ │ ├──┼───────────┼────────────┤ │五九│1.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證明被害人宇○○於如附表│ │ │ 公司代收款繳款證明(│編號三所示時間,遭被告以│ │ │ 顧客聯)1份 │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詐欺│ │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取財之事實。(105偵30043│ │ │ 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 │ │ │ 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 │ │ │ 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 │ │ 三聯單各1份 │ │ │ │3.藍新科技回覆之說明文│ │ │ │ 件資料1份 │ │ │ │4.沈俊良所開立之第一商│ │ │ │ 業銀行員林分行帳戶資│ │ │ │ 金往來明細暨開戶資料│ │ │ │5.繳款編號繳費時間畫面│ │ │ │ 列印資料 │ │ ├──┼───────────┼────────────┤ │六十│1.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證明告訴人丁○○於如附表│ │ │ 公司代收款繳款證明(│編號四所示時間,遭被告以│ │ │ 顧客聯)1份 │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詐欺│ │ │2.告訴人丁○○與「張雅│取財之事實。(105偵36222│ │ │ 婷」對話紀錄1份 │) │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 │ 件紀錄表、屏東縣政府│ │ │ │ 警察局潮州分局光華派│ │ │ │ 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 │ │ 三聯單各1份 │ │ │ │4.錢來也遊戲城網站提供│ │ │ │ 之會員資料及儲值紀錄│ │ │ │ 1份 │ │ ├──┼───────────┼────────────┤ │六一│1.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證明告訴人L○○於如附表│ │ │ 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編號五所示時間,遭被告以│ │ │ 顧客聯)1份 │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詐欺│ │ │2.告訴人L○○與「張雅│取財之事實。 │ │ │ 婷」對話紀錄1份 │ │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 │ 件紀錄表、桃園市政府│ │ │ │ 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 │ │ │ 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 │ │ 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 │ │ 三聯單各1份 │ │ │ │4.錢來也遊戲城網站提供│ │ │ │ 之會員資料(Sky168)│ │ │ │ 及儲值紀錄1份 │ │ │ │5.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 105年8月30日儲字第10│ │ │ │ 00000000號函暨附件及│ │ │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 │ │ │ 司板橋郵局105年10月 │ │ │ │ 19日板營字第00000000│ │ │ │ 02號函暨附件 │ │ │ │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 │ │ │ 有限公司105年7月15日│ │ │ │ 中信銀字第0000000099│ │ │ │ 327號函暨附件 │ │ ├──┼───────────┼────────────┤ │六二│1.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證明告訴人子○○於如附表│ │ │ 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編號7所示時間,遭被告以 │ │ │ 顧客聯)、繳款明細各│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詐騙方 │ │ │ 1份(105偵28423卷附 │式詐欺取財之事實。(105 │ │ │ 警卷第18、20頁) │偵28423) │ │ │2.告訴人子○○與「鐘婉│ │ │ │ 琳」對話紀錄1份 │ │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 │ 件紀錄表、南投縣政府│ │ │ │ 警察局草屯分局中正派│ │ │ │ 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 │ │ 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 │ │ 三聯單各1份 │ │ │ │4.帳號「aac007」之會員│ │ │ │ 資料、交易明細等資料│ │ │ │ 1份(105偵28423卷附 │ │ │ │ 警卷第7頁) │ │ ├──┼───────────┼────────────┤ │六三│1.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證明被害人馮育寧於如附表│ │ │ 機交易明細1份 │編號8所示時間,遭被告以 │ │ │2.被害人馮育寧與「Zhan│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詐騙方 │ │ │ g Joelle」之對話紀錄│式詐欺取財之事實。(105 │ │ │ 1份 │偵24848) │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 │ 件紀錄表、桃園市政府│ │ │ │ 警察局平鎮分局宋屋派│ │ │ │ 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 │ │ 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 │ │ │ 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 │ │ │ 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 │ │ │ 1份 │ │ │ │5.歐付寶電子支付股份有│ │ │ │ 限公司105年4月18日付│ │ │ │ 管外字第000000000號 │ │ │ │ 函附之交易明細1份 │ │ │ │6.「Sky168」會員帳號之│ │ │ │ 基本資料及儲值明細等│ │ │ │ 資料1份 │ │ │ │7.P○○所開立之郵局03│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開│ │ │ │ 戶資料及資金往來明細│ │ ├──┼───────────┼────────────┤ │六四│1.壬○○轉帳交易明細2 │證明告訴人壬○○、宙○○│ │ │ 紙、宙○○轉帳交易畫│於如附表編號八、九所示時│ │ │ 面1紙 │間,遭被告以如附表所示之│ │ │2.告訴人與「JoelleZhan│詐騙方式詐欺取財之事實。│ │ │ e」之對話紀錄1份 │ │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 │ 件紀錄表、高雄市政府│ │ │ │ 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陽│ │ │ │ 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 │ │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 │ │ │ 分局麻豆派出所受理詐│ │ │ │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 │ 式表 │ │ │ │5.歐付寶電子支付股份有│ │ │ │ 限公司105年8月31日付│ │ │ │ 管外字第000000000號 │ │ │ │ 函附之交易明細1份 │ │ │ │6.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 │ │ │ 員「m-0000000000」帳│ │ │ │ 號之基本資料及儲值明│ │ │ │ 細等資料1份 │ │ │ │7.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 │ │ │ 有限公司105年11月24 │ │ │ │ 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 │ │ │ 000000號函覆之開戶資│ │ │ │ 料、交易明細 │ │ │ │8.P○○所開立之郵局03│ │ │ │ 00000000000號帳戶開 │ │ │ │ 戶資料及資金往來明細│ │ │ │9.0000000000門號申請書│ │ ├──┼───────────┼────────────┤ │六五│1.統一超商遊e卡購買收 │證明告訴人酉○○於如附表│ │ │ 據及發票 │編號十所示時間,遭被告以│ │ │2.網銀國際會員申請資料│如附表編號十所示之詐騙方│ │ │ (玩家暱稱風騷鬆溼)│式詐欺取財之事實。 │ │ │ 、儲值流向 │ │ │ │3. 酉○○與「姜佳欣」 │ │ │ │ 臉書對話紀錄 │ │ │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 │ 件紀錄表、桃園市政府│ │ │ │ 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 │ │ │ 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 │ │ 三聯單暨受理各類案件│ │ │ │ 紀錄表 │ │ │ │5.P○○使用之00000000│ │ │ │ 32門號通聯查詢資料 │ │ ├──┼───────────┼────────────┤ │六六│1.0000000000門號申裝人│證明告訴人B○○於如附表│ │ │ 資料 │編號十一所示時間,遭被告│ │ │2.數碼國際企業社105年6│以如附表編號十一所示之詐│ │ │ 月24日函文暨會員帳號│騙方式詐欺取財之事實。 │ │ │ sky168、aac077遊戲帳│ │ │ │ 號資料暨登入IP、銷帳│ │ │ │ 編號資料 │ │ │ │3.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105年3月4日藍字第105│ │ │ │ 0000000號函暨附件 │ │ │ │4.網銀國際會員申請資料│ │ │ │ (玩家暱稱風騷鬆溼 │ │ │ │ )、儲值流向 │ │ │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 │ 件紀錄表、桃園市政府│ │ │ │ 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 │ │ │ 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 │ │ 三聯單暨受理各類案件│ │ │ │ 紀錄表 │ │ ├──┼───────────┼────────────┤ │六七│1.全家數位行銷有限公司│證明告訴人己○○於如附表│ │ │ 電子郵件資料(內含會│編號十二所示時間,遭被告│ │ │ 員帳號0000000000資料│以如附表編號十二所示之詐│ │ │ 、玩家登入遊戲時間、│騙方式詐欺取財之事實。 │ │ │ IP位址 │ │ │ │2.0000000000門號申裝人│ │ │ │ 資料 │ │ │ │3.IP位址定位紀錄 │ │ │ │4.己○○與「蘇珊妮」臉│ │ │ │ 書訊息對話紀錄 │ │ │ │5.己○○轉帳畫面翻拍照│ │ │ │ 片 │ │ │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 │ 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 │ │ │ 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 │ │ │ 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 │ │ 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 │ │ │ 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暨│ │ │ │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 │六八│1.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證明告訴人午○○於如附表│ │ │ 公司105年7月4日全管 │編號十三所示時間,遭被告│ │ │ 字第0452號函(內含繳│以如附表編號十三所示之詐│ │ │ 款代號金流流向) │騙方式詐欺取財之事實。 │ │ │2.數字科技電子郵件1份 │ │ │ │ (內含8591虛擬寶物交│ │ │ │ 易網帳號m-000000000 │ │ │ │ 《H○○》會員資料、│ │ │ │ 繳費單號、會員登入IP│ │ │ │ 、會員購買證明) │ │ │ │3.會員英益誠與H○○交│ │ │ │ 易資料 │ │ │ │4.0000000000門號申裝人│ │ │ │ 資料 │ │ │ │5.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 │ │ │ 分局信義派出所受理刑│ │ │ │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新│ │ │ │ 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 │ │ │ 局信義派出所受理各類│ │ │ │ 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 │ │ │ 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六九│1.被害人E○○網路銀行│證明被害人E○○於如附表│ │ │ 轉帳明細1份 │編號十四所示時間,遭被告│ │ │2.被害人E○○與「侯梅│以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詐│ │ │ 子」對話紀錄1份 │欺取財之事實。 │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 │ 件紀錄表1份 │ │ │ │4.樂購蝦皮105年8月31日│ │ │ │ 樂購蝦皮字第00000000│ │ │ │ 30號函暨附件(105偵 │ │ │ │ 27617卷一第189頁) │ │ ├──┼───────────┼────────────┤ │七十│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證明告訴人庚○○於如附表│ │ │ 件紀錄表1份 │編號十五所示時間,遭被告│ │ │2.樂購蝦皮105年8月31日│以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詐│ │ │ 樂購蝦皮字第00000000│欺取財之事實。 │ │ │ 30號函暨附件(105偵 │ │ │ │ 27617卷一第189頁) │ │ ├──┼───────────┼────────────┤ │七一│1.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證明告訴人I○○於如附表│ │ │ 機交易明細 │編號十六所示時間,遭被告│ │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以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詐│ │ │ 件紀錄表1份 │欺取財之事實。 │ │ │3.樂購蝦皮105年8月31日│ │ │ │ 樂購蝦皮字第0000000 │ │ │ │ 030號函暨附件(105偵│ │ │ │ 27617卷一第189頁) │ │ ├──┼───────────┼────────────┤ │七二│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證明告訴人巳○○於如附表│ │ │ 件紀錄表1份 │編號十七所示時間,遭被告│ │ │2.歐付寶電子支付股份有│以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詐│ │ │ 限公司105年8月15日付│欺取財之事實。 │ │ │ 管外字第000000000號 │ │ │ │ 函 │ │ ├──┼───────────┼────────────┤ │七三│1.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交│證明告訴人M○○於如附表│ │ │ 易明細 │編號十八所示時間,遭被告│ │ │2.告訴人M○○與「侯梅│以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詐│ │ │ 子」對話紀錄1份 │欺取財之事實。 │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 │ 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 │ │ │ 警察局東勢分局東勢派│ │ │ │ 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 │ │ 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 │ │ │4.樂購蝦皮105年8月31日│ │ │ │ 樂購蝦皮字第00000000│ │ │ │ 30號函暨附件(105偵2│ │ │ │ 7617卷一第189頁) │ │ ├──┼───────────┼────────────┤ │七四│1.告訴人戊○○帳戶存款│證明告訴人戊○○於如附表│ │ │ 明細查詢1份 │編號十九所示時間,遭被告│ │ │2.告訴人戊○○與「侯梅│以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詐│ │ │ 子」之對話紀錄1份 │欺取財之事實。 │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 │ 件紀錄表1份 │ │ │ │4.樂購蝦皮105年8月31日│ │ │ │ 樂購蝦皮字第00000000│ │ │ │ 30號函暨附件(105偵2│ │ │ │ 7617卷一第189頁) │ │ ├──┼───────────┼────────────┤ │七五│1.被害人D○○存摺封面│證明被害人D○○於如附表│ │ │ 、內頁資料1份 │編號二十所示時間,遭被告│ │ │2.被害人D○○與「侯梅│H○○以如附表所示之詐騙│ │ │ 子」對話紀錄1份 │方式詐欺取財之事實。 │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 │ 件紀錄表1份 │ │ │ │4.樂購蝦皮105年8月31日│ │ │ │ 樂購蝦皮字第00000000│ │ │ │ 30號函暨附件(105偵2│ │ │ │ 7617卷一第189頁) │ │ ├──┼───────────┼────────────┤ │七六│1.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證明告訴人亥○於如附表編│ │ │ 機交易明細1份 │號二一所示時間,遭被告以│ │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詐欺│ │ │ 件紀錄表1份 │取財之事實。 │ │ │3.樂購蝦皮105年8月31日│ │ │ │ 樂購蝦皮字第00000000│ │ │ │ 30號函暨附件(105偵2│ │ │ │ 7617卷一第189頁) │ │ ├──┼───────────┼────────────┤ │七七│1.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證明告訴人C○○於如附表│ │ │ 機交易明細1份 │編號二二所示時間,遭被告│ │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以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詐│ │ │ 件紀錄表1份 │欺取財之事實。 │ │ │3.歐付寶電子支付股份有│ │ │ │ 限公司105年8月15日付│ │ │ │ 管外字第000000000號 │ │ │ │ 函 │ │ ├──┼───────────┼────────────┤ │七八│1.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證明告訴人G○○於如附表│ │ │ 易明細1份 │編號二三所示時間,遭被告│ │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以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詐│ │ │ 件紀錄表1份 │欺取財之事實。 │ │ │3.歐付寶電子支付股份有│ │ │ │ 限公司105年8月15日付│ │ │ │ 管外字第000000000號 │ │ │ │ 函 │ │ ├──┼───────────┼────────────┤ │七九│1.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證明告訴人寅○○於如附表│ │ │ 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編號二五所示時間,遭被告│ │ │ 顧客聯)1份 │以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詐│ │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欺取財之事實。 │ │ │ 詢專線紀錄表1份 │ │ ├──┼───────────┼────────────┤ │八十│1.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證明告訴人未○○於如附表│ │ │ 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編號二六所示時間,遭被告│ │ │ 顧客聯)2份 │以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詐│ │ │2.告訴人未○○與「王品│欺取財之事實。 │ │ │ 薇」之對話紀錄1份 │ │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 │ 件紀錄表1份 │ │ ├──┼───────────┼────────────┤ │八一│1.手機轉帳畫面截圖、中│證明告訴人丙○○於如附表│ │ │ 國信託交易明細 │編號二七所示時間,遭被告│ │ │2.告訴人與「鍾婉琳」臉│以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詐│ │ │ 書訊息對話紀錄1份 │欺取財之事實。 │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 │ 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 │ │ │ 警察局蘆洲分局五工派│ │ │ │ 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 │ │ 警示簡便格式表、新北│ │ │ │ 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 │ │ │ 五工派出所受理各類案│ │ │ │ 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 │ │ │ 警察局蘆洲分局五工派│ │ │ │ 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 │ │ 三聯單各1份 │ │ │ │4.歐付寶電子支付股份有│ │ │ │ 限公司105年9月22日付│ │ │ │ 管外字第000000000號 │ │ │ │ 函附之交易明細、會員│ │ │ │ 資料、登入IP紀錄 │ │ │ │5.許富凱所提供之遊戲 │ │ │ │ IP位址、遊戲幣儲值紀│ │ │ │ 錄、廠商訂單編號、蘇│ │ │ │ 詩雅郵局帳戶及健保卡│ │ │ │ 影本(106偵1989卷第4│ │ │ │ 7頁) │ │ ├──┼───────────┼────────────┤ │八二│1.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證明告訴人J○○於如附表│ │ │ 機交易明細翻拍照片1 │編號二八所示時間,遭被告│ │ │ 張 │以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詐│ │ │2.告訴人與「鍾婉琳」臉│欺取財之事實。 │ │ │ 書對話紀錄暨被告傳送│ │ │ │ 之鍾婉琳身分證照片1 │ │ │ │ 份 │ │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 │ 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 │ │ │ 警察局新莊分局林口分│ │ │ │ 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 │ │ 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 │ │ │ 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 │ │ │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 │ │ │ 1份 │ │ │ │4.歐付寶電子支付股份有│ │ │ │ 限公司105年11月22日 │ │ │ │ 付管外字第000000000 │ │ │ │ 號函附之交易明細、會│ │ │ │ 員資料、登入IP紀錄 │ │ ├──┼───────────┼────────────┤ │八三│1.轉帳畫面翻拍照片 │證明告訴人玄○○於如附表│ │ │2.告訴人與「鍾婉琳」臉│編號二九所示時間,遭被告│ │ │ 書訊息對話紀錄暨被告│以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詐│ │ │ 傳送之鍾婉琳身分證照│欺取財之事實。 │ │ │ 片1份 │ │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 │ 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 │ │ │ 警察局南港分局玉成派│ │ │ │ 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 │ │ 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 │ │ │ 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 │ │ │ 玉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 │ │ │ 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 │ │ │ 警察局南港分局玉成派│ │ │ │ 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 │ │ 三聯單各1份 │ │ │ │4.歐付寶電子支付股份有│ │ │ │ 限公司105年11月21日 │ │ │ │ 付管外字第000000000 │ │ │ │ 號函附之交易明細、會│ │ │ │ 員資料、登入IP紀錄 │ │ │ │5.許富凱所提供之遊戲IP│ │ │ │ 位址、遊戲幣儲值紀錄│ │ │ │ 、廠商訂單編號、蘇詩│ │ │ │ 雅郵局帳戶及健保卡影│ │ │ │ 本(106偵1989卷第47 │ │ │ │ 頁) │ │ ├──┼───────────┼────────────┤ │八四│1.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證明告訴人黃○○於如附表│ │ │ 細表 │編號三十所示時間,遭被告│ │ │2.「王品薇」臉書翻拍照│以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詐│ │ │ 片暨被告傳送之王品薇│欺取財之事實。 │ │ │ 身分證照片1份 │ │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 │ 件紀錄表、臺南市政府│ │ │ │ 警察局永康分局復興派│ │ │ │ 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 │ │ 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南│ │ │ │ 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 │ │ │ 復興派出所受理各類案│ │ │ │ 件紀錄表、臺南市政府│ │ │ │ 警察局永康分局玉成派│ │ │ │ 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 │ │ 三聯單各1份 │ │ │ │4.歐付寶電子支付股份有│ │ │ │ 限公司105年9月8日付 │ │ │ │ 管外字第000000000號 │ │ │ │ 函附之交易明細、會員│ │ │ │ 資料、登入IP紀錄 │ │ │ │5.許富凱所提供之遊戲IP│ │ │ │ 位址、遊戲幣儲值紀錄│ │ │ │ 、廠商訂單編號、蘇詩│ │ │ │ 雅郵局帳戶及健保卡影│ │ │ │ 本(106偵1989卷第47 │ │ │ │ 頁) │ │ │ │6.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05 │ │ │ │ 年11月10日北富銀西門│ │ │ │ 字第1050000058號函暨│ │ │ │ 附件許富凱帳戶交易明│ │ │ │ 細 │ │ ├──┼───────────┼────────────┤ │八五│1.全家便商店繳款明細、│證明告訴人辛○○於如附表│ │ │ 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編號三一所示時間,遭被告│ │ │ 細翻拍照片 │以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詐│ │ │2.告訴人與「王品薇」臉│欺取財之事實。 │ │ │ 書訊息對話紀 │ │ │ │ 錄暨被告傳送之王品薇│ │ │ │ 身分證照片1份 │ │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 │ 件紀錄表、高雄市政府│ │ │ │ 警察局左營分局新莊派│ │ │ │ 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 │ │ 警示簡便格式表、高雄│ │ │ │ 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 │ │ │ 新莊派出所受理各類案│ │ │ │ 件紀錄表、高雄市政府│ │ │ │ 警察局左營分局新莊派│ │ │ │ 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 │ │ 三聯單各1份 │ │ │ │4.歐付寶電子支付股份有│ │ │ │ 限公司105年9月22日付│ │ │ │ 管外字第000000000號 │ │ │ │ 函附之交易明細、會員│ │ │ │ 資料、登入IP紀錄 │ │ │ │5.許富凱所提供之遊戲 │ │ │ │ IP位址、遊戲幣儲值紀│ │ │ │ 錄、廠商訂單編號、蘇│ │ │ │ 詩雅郵局帳戶及健保卡│ │ │ │ 影本(106偵1989卷第4│ │ │ │ 7頁) │ │ ├──┼───────────┼────────────┤ │八六│1.中國信託銀行ATM交易 │證明告訴人丑○○於如附表│ │ │ 明細 │編號三二所示時間,遭被告│ │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以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詐│ │ │ 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欺取財之事實。 │ │ │ 警察局三重分局慈福派│ │ │ │ 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 │ │ 警示簡便格式表、新北│ │ │ │ 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 │ │ 慈福派出所受理各類案│ │ │ │ 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 │ │ │ 警察局三重分局慈福派│ │ │ │ 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 │ │ 三聯單各1份 │ │ │ │3.歐付寶電子支付股份有│ │ │ │ 限公司提供之交易明 │ │ │ │ 細、會員資料 │ │ │ │4.許富凱所提供之遊戲IP│ │ │ │ 位址、遊戲幣儲值紀錄│ │ │ │ 、廠商訂單編號、蘇詩│ │ │ │ 雅郵局帳戶及健保卡影│ │ │ │ 本(106偵1989卷第47 │ │ │ │ 頁) │ │ ├──┼───────────┼────────────┤ │八七│1.第一銀行ATM交易明細 │證明告訴人乙○○於如附表│ │ │2.告訴人與「鍾婉琳」臉│編號三三所示時間,遭被告│ │ │ 書訊息對話紀錄暨被告│以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詐│ │ │ 傳送之鍾婉琳身分證照│欺取財之事實。 │ │ │ 片1份 │ │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 │ 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 │ │ │ 警察局大同分局延平派│ │ │ │ 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 │ │ 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 │ │ │ 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 │ │ │ 延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 │ │ │ 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 │ │ │ 警察局大同分局延平派│ │ │ │ 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 │ │ 三聯單各1份 │ │ │ │4.歐付寶電子支付股份有│ │ │ │ 限公司105年10月11日 │ │ │ │ 付管外字第00000000號│ │ │ │ 函附之交易明細、會員│ │ │ │ 資料、登入IP紀錄 │ │ │ │5.許富凱所提供之遊戲IP│ │ │ │ 位址、遊戲幣儲值紀錄│ │ │ │ 、廠商訂單編號、蘇詩│ │ │ │ 雅郵局帳戶及健保卡影│ │ │ │ 本(106偵1989卷第47 │ │ │ │ 頁) │ │ ├──┼───────────┼────────────┤ │八八│1.元大銀行ATM交易明細 │證明告訴人N○○於如附表│ │ │ 、台新銀行ATM交易明 │編號三四所示時間,遭被告│ │ │ 細 │以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詐│ │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欺取財之事實。 │ │ │ 件紀錄表、桃園市政府│ │ │ │ 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 │ │ │ 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 │ │ 警示簡便格式表、桃園│ │ │ │ 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 │ │ 普仁派出所受理各類案│ │ │ │ 件紀錄表、桃園市政府│ │ │ │ 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 │ │ │ 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 │ │ 三聯單各1份 │ │ │ │3.歐付寶電子支付股份有│ │ │ │ 限公司105年10月19日 │ │ │ │ 付管外字第000000000 │ │ │ │ 號函附之交易明細、會│ │ │ │ 員資料、登入IP紀錄 │ │ │ │4.許富凱所提供之遊戲 │ │ │ │ IP位址、遊戲幣儲值紀│ │ │ │ 錄、廠商訂單編號、蘇│ │ │ │ 詩雅郵局帳戶及健保卡│ │ │ │ 影本(106偵1989卷第4│ │ │ │ 7頁) │ │ ├──┼───────────┼────────────┤ │八九│1.全家便利商店代收款項│證明告訴人K○○於如附表│ │ │ 繳款證明 │編號三五所示時間,遭被告│ │ │2.告訴人與「王品薇」臉│以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詐│ │ │ 書訊息對話紀錄暨被告│欺取財之事實。 │ │ │ 傳送之王品薇身分證照│ │ │ │ 片1份 │ │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 │ 件紀錄表、雲林縣警察│ │ │ │ 局斗六分局公正派出所│ │ │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簡便格式表、雲林縣警│ │ │ │ 察局斗六分局公正派出│ │ │ │ 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 、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 │ │ │ 局公正派出所受理刑事│ │ │ │ 案件報案三聯單各1份 │ │ │ │4.歐付寶電子支付股份有│ │ │ │ 限公司105年10月18日 │ │ │ │ 付管外字第000000000 │ │ │ │ 號函附之交易明細、會│ │ │ │ 員資料、登入IP紀錄 │ │ │ │5.許富凱所提供之遊戲IP│ │ │ │ 位址、遊戲幣儲值紀錄│ │ │ │ 、廠商訂單編號、蘇詩│ │ │ │ 雅郵局帳戶及健保卡影│ │ │ │ 本(106偵1989卷第47 │ │ │ │ 頁) │ │ ├──┼───────────┼────────────┤ │九十│1.合作金庫銀行ATM交易 │證明告訴人癸○○於如附表│ │ │ 明細 │編號三六所示時間,遭被告│ │ │2.告訴人與「王品薇」臉│以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詐│ │ │ 書訊息對話紀錄翻拍照│欺取財之事實。 │ │ │ 片 │ │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 │ 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 │ │ │ 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 │ │ │ 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 │ │ 警示簡便格式表、臺中│ │ │ │ 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 │ │ │ 大墩派出所受理各類案│ │ │ │ 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 │ │ │ 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 │ │ │ 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 │ │ 三聯單各1份 │ │ │ │4.歐付寶電子支付股份有│ │ │ │ 限公司105年9月22日付│ │ │ │ 管外字第000000000號 │ │ │ │ 函附之交易明細、會員│ │ │ │ 資料、登入IP紀錄 │ │ │ │5.許富凱所提供之遊戲IP│ │ │ │ 位址、遊戲幣儲值紀錄│ │ │ │ 、廠商訂單編號、蘇詩│ │ │ │ 雅郵局帳戶及健保卡影│ │ │ │ 本(106偵1989卷第47 │ │ │ │ 頁) │ │ ├──┼───────────┼────────────┤ │九一│1.台新銀行ATM交易明細 │證明告訴人申○○於如附表│ │ │2.告訴人與「王品薇」臉│編號三七所示時間,遭被告│ │ │ 書訊息對話紀錄 │以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詐│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欺取財之事實 │ │ │ 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 │ │ │ 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派│ │ │ │ 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 │ │ 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 │ │ │ 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 │ │ │ 玉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 │ │ │ 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 │ │ │ 警察局南港分局玉成派│ │ │ │ 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 │ │ 三聯單各1份 │ │ │ │4.歐付寶電子支付股份有│ │ │ │ 限公司105年10月3日付│ │ │ │ 管外字第000000000號 │ │ │ │ 函附之交易明細、會員│ │ │ │ 資料、登入IP紀錄 │ │ │ │5.許富凱所提供之遊戲IP│ │ │ │ 位址、遊戲幣儲值紀錄│ │ │ │ 、廠商訂單編號、蘇詩│ │ │ │ 雅郵局帳戶及健保卡影│ │ │ │ 本(106偵1989卷第47 │ │ │ │ 頁) │ │ ├──┼───────────┼────────────┤ │九二│1.告訴人O○○與「王品│證明告訴人O○○於如附表│ │ │ 薇」臉書對話紀錄1份 │編號三八所示時間,遭被告│ │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H○○以如附表所示之詐騙│ │ │ 件紀錄表、桃園市政府│方式詐欺取財之事實。 │ │ │ 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 │ │ │ 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 │ │ 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 │ │ 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 │ │ │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 │ │ │ 1份 │ │ │ │3.歐付寶電子支付股份有│ │ │ │ 限公司105年12月12日 │ │ │ │ 付管外字第1050025149│ │ │ │ 函附之交易明細、會員│ │ │ │ 資料、登入IP紀錄 │ │ ├──┼───────────┼────────────┤ │九三│1.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證明告訴人卯○○於如附表│ │ │ 公司代收款繳款證明顧│編號三九所示時間,遭被告│ │ │ 客聯)1份 │以如附表編號所示之詐騙方│ │ │2.告訴人卯○○與「王品│式詐欺取財之事實。 │ │ │ 葳」臉書訊息對話紀錄│ │ │ │ 1份 │ │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 │ 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 │ │ │ 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 │ │ │ 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 │ │ │ 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案三聯單各1份 │ │ │ │4.歐付寶電子支付股份有│ │ │ │ 限公司105年9月22日付│ │ │ │ 管外字第000000000號 │ │ │ │ 函附之交易明細、會員│ │ │ │ 資料、登入IP紀錄 │ │ ├──┼───────────┼────────────┤ │九四│1.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證明被害人甲○○於如附表│ │ │ 公司代收款繳款證明(│編號四十所示時間,遭被告│ │ │ 顧客聯)1份 │以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詐│ │ │2.被害人甲○○與「鍾婉│欺取財之事實。 │ │ │ 琳」對話紀錄1份 │ │ ├──┼───────────┼────────────┤ │九五│1.台新銀行ATM交易明細 │證明告訴人鍾啟微於如附表│ │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編號四一所示時間,遭被告│ │ │ 件紀錄表、新竹縣政府│以如附表編號所示之詐騙方│ │ │ 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式詐欺取財之事實。 │ │ │ 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 │ │ 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 │ │ 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 │ │ │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各│ │ │ │ 1份 │ │ │ │3.歐付寶電子支付股份有│ │ │ │ 限公司105年11月21日 │ │ │ │ 付管外字第000000000 │ │ │ │ 號函附之交易明細、會│ │ │ │ 員資料、登入IP紀錄 │ │ ├──┼───────────┼────────────┤ │九六│1.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證明告訴人A○○於如附表│ │ │ 公司代收款繳款證明顧│編號四二所示時間,遭被告│ │ │ 客聯)1份 │以如附表編號所示之詐騙方│ │ │2.告訴人與「姜佳欣」臉│式詐欺取財之事實。 │ │ │ 書訊息對話紀錄1份 │ │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 │ 件紀錄表、彰化縣警察│ │ │ │ 局和美分局伸港派出所│ │ │ │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 │ │ 單各1份 │ │ │ │4.數碼國際企業社105年 │ │ │ │ 10月5日函附交易明細 │ │ │ │ 、P○○身分證照片、│ │ │ │ P○○三峽郵局帳戶照│ │ │ │ 片、IP登入紀錄 │ │ │ │5.P○○三峽郵局帳戶03│ │ │ │ 000000000000號交易明│ │ │ │ 細 │ │ ├──┼───────────┼────────────┤ │九七│1.歐付寶電子支付股份有│證明被告H○○將告訴人馬│ │ │ 限公司105年8月15日付│兆欣、C○○、G○○所支│ │ │ 管外字第000000000號 │付之款項,用以支付向鼎發│ │ │ 函附之第一銀行虛擬帳│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張│ │ │ 戶交易資料1份 │文哲購買商品費用之事實。│ │ │2.鼎發國際開發股份有限│ │ │ │ 公司105年8月29日13時│ │ │ │ 16分電子郵件函覆之「│ │ │ │ SKy16888」會員帳號資│ │ │ │ 料、購買紀錄1份 │ │ ├──┼───────────┼────────────┤ │九八│樂購蝦皮有限公司105年8│證明被告H○○將告訴人林│ │ │月31日樂購蝦皮字第1050│恩妤、I○○、戊○○、郭│ │ │831030號函附交易明細1 │庭,及被害人E○○、游程│ │ │份 │翔所支付之款項,用以支付│ │ │ │向樂購蝦皮有限公司所屬賣│ │ │ │家郭孟翔購買商品費用之事│ │ │ │實。 │ ├──┼───────────┼────────────┤ │九九│1.扣案之P○○郵局存摺│證明被告H○○在臉書社群│ │ │ 、郵局金融卡、三星平│網站,以不實身分向該網站│ │ │ 板電腦、IPHONE手機、│會員詐欺取財之事實。 │ │ │ HTC手機 │ │ │ │2.被告H○○手機畫面翻│ │ │ │ 拍照片 │ │ │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 │ │ │ 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 │ │ │ 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 │ │ │ 照片 │ │ │ │4.Facebook登入IP紀錄 │ │ │ │5.被告H○○以「王品薇│ │ │ │ 」名義傳送訊息(不實│ │ │ │ 票券資料)至被告蘇詩│ │ │ │ 雅所使用之臉書(SuSh│ │ │ │ iYa) │ │ └──┴───────────┴────────────┘ 二、核被告H○○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罪嫌。被告P○○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被告H○○如附表所示詐欺取財之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又被告P○○被告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論處。另被告P○○係對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犯罪行為之實行,為幫助犯,請依刑法第30條第2項減輕其刑。至 扣案手機、平板電腦、郵局存摺、郵局金融卡,係被告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而附表所 示之被告詐騙金額,係被告犯罪所得,併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檢 察 官 地○○ 附表: ┌──┬───┬────┬────────────────┬─────┬───┬─────┐ │編號│被害人│ 時間 │ 詐騙方式 │付款時、地│詐騙金│案卷 │ │ │ │ │ │ │額 │ │ ├──┼───┼────┼────────────────┼─────┼───┼─────┤ │ 一 │F○○│104年11 │在臉書社群網站「『美圖手機/TR系 │於104年11 │5545元│105偵30052│ │ │(未提│月10日9 │列』全新&二手買賣交流專區」之「 │月10日20時│ │ │ │ │告) │時許 │美圖3 TR15 TR35 TR50 TR60交易平 │40分許,在│ │ │ │ │ │ │臺」,以暱稱「林湘兒」刊登販售 │高雄市大樹│ │ │ │ │ │ │MeituKiss美圖手機2之不實訊息,俟│區中山路17│ │ │ │ │ │ │F○○上網瀏覽該訊息,並與H○○│4號全家便 │ │ │ │ │ │ │聯繫後,因而陷於錯誤,以5,500元 │利商店大樹│ │ │ │ │ │ │之價格,訂購上開手機1支,並依黃 │水興店內 │ │ │ │ │ │ │薪銘指定之繳款代號至便利商店支付│ │ │ │ │ │ │ │上開手機款項,H○○則以該款項支│ │ │ │ │ │ │ │付其在星城ON-L INE網路遊戲,用「│ │ │ │ │ │ │ │風靡搖擺哥」代號向不知情虛擬寶物│ │ │ │ │ │ │ │賣家邱敬文購買之虛擬寶物費用。 │ │ │ │ ├──┼───┼────┼────────────────┼─────┼───┼─────┤ │ 二 │戊○○│104年11 │在臉書社群網站以暱稱「樂天涵」傳│分別於104 │4,045 │105偵30043│ │ │(提告│月16日11│送訊息向戊○○佯稱:欲販售iphone│年11月19日│元 │ │ │ │) │時44分許│ 5S手機云云,致戊○○陷於錯誤, │21時57分許│1,445 │ │ │ │ │ │以5,490元之價格購買上開手機,並 │及同年月21│元 │ │ │ │ │ │依H○○指定之繳款代號至便利商店│日17時59分│ │ │ │ │ │ │支付上開手款項,H○○則以該款項│許,在臺北│ │ │ │ │ │ │支付其在星城ON-LINE網路遊戲,用 │市士林區延│ │ │ │ │ │ │「風靡搖擺哥」代號向該遊戲不知情│平北路6段 │ │ │ │ │ │ │賣家沈俊良、邱敬文購買之虛擬寶物│202號統一 │ │ │ │ │ │ │費用。 │超商集鑫門│ │ │ │ │ │ │ │市內 │ │ │ ├──┼───┼────┼────────────────┼─────┼───┼─────┤ │ 三 │宇○○│105年1月│於臉書社群網站傳送訊息向宇○○佯│於105年1月│7,045 │105偵30043│ │ │ │16日12時│稱:欲販售照相機1組云云,且傳送 │23日14時32│元 │ │ │ │ │20分許 │「廖濬陽」之國民身分證予宇○○,│分許,在臺│ │ │ │ │ │ │致宇○○陷於錯誤,以7000元之價格│中市南區大│ │ │ │ │ │ │購買上開相機,並依H○○指定之繳│慶街2段8號│ │ │ │ │ │ │款代號至便利商店支付上開相機款項│全家便利商│ │ │ │ │ │ │,H○○則以該款項支付其在星城ON│店台中金大│ │ │ │ │ │ │-LINE網路遊戲,用「風靡搖擺哥」 │慶門市內 │ │ │ │ │ │ │代號向該不知情遊戲賣家沈俊良購買│ │ │ │ │ │ │ │之虛擬遊戲幣費用。 │ │ │ │ ├──┼───┼────┼────────────────┼─────┼───┼─────┤ │ 四 │丁○○│105年2月│於臉書社群網站以暱稱「張雅婷」傳│於105年2月│19,000│105偵36222│ │ │(提告│8日12時 │送訊息向丁○○佯稱:欲出售TR35粉│8日22時3分│元 │ │ │ │) │54分許 │色之相機云云,且傳送「張雅婷」之│許,在屏東│ │ │ │ │ │ │國民身分證予丁○○,致丁○○陷於│縣潮州鎮福│ │ │ │ │ │ │錯誤,談妥以1萬9,000元之價格購買│生路351號 │ │ │ │ │ │ │上開相機,並依H○○指定之繳款代│全家便利商│ │ │ │ │ │ │號至便利商店支付相機款項,H○○│店潮州福星│ │ │ │ │ │ │則以該款項支付其用「Sky168」帳號│店內 │ │ │ │ │ │ │向楊國平購買之遊戲點數費用。 │ │ │ │ ├──┼───┼────┼────────────────┼─────┼───┼─────┤ │ 五 │L○○│105年2月│在臉書社群網站「『美圖手機/TR系 │於105年2月│15,000│106偵4456 │ │ │(提告│14日11時│列』全新&二手買賣交流專區」,見 │14日12時39│元 │ │ │ │) │46分許 │L○○欲購買相機,即以暱稱「張雅│分許,在桃│ │ │ │ │ │ │婷」傳送訊息向L○○佯稱:欲出售│園市平鎮區│ │ │ │ │ │ │CASIO TR50相機云云,致L○○陷於│金陵路76號│ │ │ │ │ │ │錯誤,談妥以1萬5,000元之價格購買│統一超商金│ │ │ │ │ │ │上開相機,並依H○○指定之繳款代│陵門市內 │ │ │ │ │ │ │號至便利商店支付上開相機款項,黃│ │ │ │ │ │ │ │薪銘則以該款項支付其用「Sky168」│ │ │ │ │ │ │ │帳號向楊國平購買之遊戲點數費用。│ │ │ │ ├──┼───┼────┼────────────────┼─────┼───┼─────┤ │ 六 │子○○│105年3月│在臉書社群網站「二手全新手機相機│於105年3月│3,000 │105偵28423│ │ │(提告│18日15時│TR35 IPHONE TR15 拍立得3C交流區 │18日16時54│元(先│ │ │ │) │38分許 │」,見子○○欲購買手機,即以暱稱│分,在南投│支付部│ │ │ │ │ │「鐘婉琳」傳送訊息向子○○佯稱:│縣草屯鎮中│分款項│ │ │ │ │ │欲出售「IPHONE5S」手機云云,致柯│正路636號 │) │ │ │ │ │ │佳佳陷於錯誤,談妥以5,000元之價 │統一超商國│ │ │ │ │ │ │格購買上開手機,並依H○○指定之│泰門市內 │ │ │ │ │ │ │之繳款代號至便利商店,先行支付手│ │ │ │ │ │ │ │機款項3,000元,H○○則以該款項 │ │ │ │ │ │ │ │支付其用「sky168」代號向數碼國際│ │ │ │ │ │ │ │企業社購買之遊戲點數費用。 │ │ │ │ ├──┼───┼────┼────────────────┼─────┼───┼─────┤ │ 七 │馮育寧│105年3月│在臉書社群網站以暱稱「Joelle Zha│於105年3月│2萬元 │105偵24848│ │ │(未提│23日21時│ng」傳送訊息向馮育寧佯稱:欲販售│23日21時41│ │ │ │ │告) │41分許 │照像機云云,且傳送「張怡婷」之國│分許,在桃│ │ │ │ │ │ │民身分證予馮育寧,致馮育寧陷於錯│園市平鎮區│ │ │ │ │ │ │誤,談妥以2萬元之價格購買上開照 │環南路68號│ │ │ │ │ │ │像機,並依H○○指定,將上開款項│中國信託銀│ │ │ │ │ │ │匯款至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行南中壢分│ │ │ │ │ │ │858075號之虛擬帳戶內,H○○則以│行內 │ │ │ │ │ │ │該款項支付其用「Sky168」帳號向逸│ │ │ │ │ │ │ │飛國際有限公司購買之遊戲點數費用│ │ │ │ │ │ │ │。 │ │ │ │ ├──┼───┼────┼────────────────┼─────┼───┼─────┤ │ 八 │壬○○│105年3月│在臉書社群網站以暱稱「Joelle Zha│105年3月30│21,000│106偵5646 │ │ │(提告│30日4時 │ng」傳送訊息向壬○○佯稱:欲販售│日14時16分│元 │ │ │ │) │5分許 │演唱會門票云云,致壬○○陷於錯誤│許,在臺南│ │ │ │ │ │ │,談妥以1萬4,000元之價格購買門票│市善化區中│ │ │ │ │ │ │2張,並依H○○指定,先行匯款訂 │山路366號 │ │ │ │ │ │ │金7,000元至玉山商業銀行帳號94155│之第一商業│ │ │ │ │ │ │000000000號虛擬帳戶內,嗣壬○○ │銀行,以第│ │ │ │ │ │ │欲加購1張門票,H○○即趁此機會 │一商業銀行│ │ │ │ │ │ │要求壬○○再匯款4,000元至其指定 │帳號622680│ │ │ │ │ │ │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90179號帳 │ │ │ │ │ │ │號虛擬帳戶,壬○○並依指示匯款,│戶匯款7,00│ │ │ │ │ │ │惟壬○○開始對H○○起疑,H○○│0元;105年│ │ │ │ │ │ │為取信壬○○,而傳送「張怡婷」之│3月30日16 │ │ │ │ │ │ │國民身分證予壬○○,致壬○○陷於│時54分許,│ │ │ │ │ │ │錯誤,復依H○○指示,再匯款1萬 │在臺南隆田│ │ │ │ │ │ │元至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郵局ATM, │ │ │ │ │ │ │6624號之虛擬帳戶內,H○○則以該│以上開第一│ │ │ │ │ │ │款項支付其用「m-0000000000」帳號│商業銀行帳│ │ │ │ │ │ │在8591虛擬寶物網購買遊戲點數費用│號匯款; │ │ │ │ │ │ │。 │105年4月18│ │ │ │ │ │ │ │日13時22分│ │ │ │ │ │ │ │許,在不詳│ │ │ │ │ │ │ │地點,以上│ │ │ │ │ │ │ │開第一商業│ │ │ │ │ │ │ │銀行帳戶匯│ │ │ │ │ │ │ │款 │ │ │ ├──┼───┼────┼────────────────┼─────┼───┼─────┤ │ 九 │宙○○│105年3月│在臉書社群網站以暱稱「Zhang Joel│105年3月27│6,000 │106偵5646 │ │ │(提告│27日16時│le」傳送訊息向宙○○佯稱:欲販售│日16時36分│元 │ │ │ │) │7分許 │少女時代演唱會特B區門票云云,致 │許,在不詳│ │ │ │ │ │ │宙○○陷於錯誤,談妥以6,000元之 │地點,以中│ │ │ │ │ │ │價格購買門票1張,並依H○○指定 │國信託商業│ │ │ │ │ │ │,匯款6,000元至玉山商業銀行帳號 │銀行帳號00│ │ │ │ │ │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內,黃│0000000000│ │ │ │ │ │ │薪銘則以該款項支付其購買遊戲點 │2518號匯款│ │ │ │ │ │ │數費用。 │6000元 │ │ │ ├──┼───┼────┼────────────────┼─────┼───┼─────┤ │ 十 │酉○○│105年4月│在臉書社群網站以暱稱「姜佳欣」刊│105年5月12│6,000 │106偵7512 │ │ │(提告│30日21時│登販售手機之不實訊息,酉○○見該│日21時35分│元 │ │ │ │) │49分許 │不實訊息而與H○○聯繫,致酉○○│許,在桃園│ │ │ │ │ │ │陷於錯誤,談妥以6,000元之價格購 │市八德區7 │ │ │ │ │ │ │買IPHONE5S手機1支,並依H○○指 │-11麻園店 │ │ │ │ │ │ │定,至便利商店以共計6,000元購買 │ │ │ │ │ │ │ │遊E卡點數2張,並存入P○○名義申│ │ │ │ │ │ │ │辦之網銀國際公司帳戶(暱稱:風騷│ │ │ │ │ │ │ │鬆濕妹) │ │ │ │ ├──┼───┼────┼────────────────┼─────┼───┼─────┤ │十一│B○○│105年5月│在臉書社群網站以暱稱「姜佳欣」傳│105年5月6 │5,000 │106偵7513 │ │ │(提告│6日6時5 │送訊息向B○○佯稱:欲販售少女時│日17時12分│元 │ │ │ │) │分許 │代演唱會門票云云,致B○○陷於錯│許,在桃園│ │ │ │ │ │ │誤,談妥以5,000元之價格購買門票1│市中壢區中│ │ │ │ │ │ │張,並依H○○指定,至便利商店以│和路114號 │ │ │ │ │ │ │5,000元購買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超商 │ │ │ │ │ │ │點數,並存入P○○名義申辦之數碼│ │ │ │ │ │ │ │國際企業社帳號aac077號帳戶。 │ │ │ │ ├──┼───┼────┼────────────────┼─────┼───┼─────┤ │十二│己○○│105年5月│在臉書社群網站以暱稱「蘇珊妮」刊│於105年5月│7,014 │105偵34799│ │ │(提告│18日14時│登欲販售「2016 BTS LIVE花樣年華 │18日16時33│元(訂│ │ │ │) │39分許 │6月9日下午18:00演唱會門票」不實│分許,在臺│金) │ │ │ │ │ │訊息,己○○見該不實訊息而與黃薪│中市西屯區│ │ │ │ │ │ │銘聯繫,致己○○陷於錯誤,談妥以│惠中路2段 │ │ │ │ │ │ │1萬4,000元之價格購買上開門票,並│45號某咖啡│ │ │ │ │ │ │依H○○指定,將訂金款匯至玉山銀│廳以手機上│ │ │ │ │ │ │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網使用網路│ │ │ │ │ │ │戶內,H○○則以該款項支付其用「│匯款 │ │ │ │ │ │ │0000000000」帳號向「德州撲克網路│ │ │ │ │ │ │ │」購買之遊戲點數費用。 │ │ │ │ ├──┼───┼────┼────────────────┼─────┼───┼─────┤ │十三│午○○│105年5月│於臉書社群網站以暱稱「鐘婉琳」傳│於105年5月│5,000 │105偵27507│ │ │(提告│31日某時│送訊息向午○○佯稱:欲出售韓國藝│31日22時32│元 │ │ │ │) │ │人演唱會門票云云,致午○○陷於錯│分許,在新│ │ │ │ │ │ │誤,以5000元之價格購買上開演唱會│北市板橋區│ │ │ │ │ │ │門票1張,並依H○○指定之繳款代 │和平路100 │ │ │ │ │ │ │號至便利商店支付上開門票款項,黃│號全家便利│ │ │ │ │ │ │薪銘則以該款項支付其用「NO240425│商店板橋和│ │ │ │ │ │ │7」帳號向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數 │平店內 │ │ │ │ │ │ │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會員英益誠購│ │ │ │ │ │ │ │買之遊戲點數費用。 │ │ │ │ ├──┼───┼────┼────────────────┼─────┼───┼─────┤ │十四│E○○│105年7月│於臉書社群網站以暱稱「侯梅子」傳│於105年7月│8,000 │105偵27617│ │ │(未提│1日8時50│送訊息向E○○佯稱:欲出售五月天│1日19時50 │元 │卷一 │ │ │告) │分許 │演唱會門票云云,致E○○陷於錯誤│分許,在不│ │ │ │ │ │ │,以8000元之價格購買上開演唱會門│詳地點,以│ │ │ │ │ │ │票2張,並依H○○指定,將上開款 │網路銀行轉│ │ │ │ │ │ │項匯款至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帳方式匯款│ │ │ │ │ │ │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內,H○○則│ │ │ │ │ │ │ │以該款項支付其用「suwoo」帳號向 │ │ │ │ │ │ │ │樂購蝦皮有限公司之賣家郭孟翔(帳│ │ │ │ │ │ │ │號「mnshin」,下同)購買之商品。│ │ │ │ ├──┼───┼────┼────────────────┼─────┼───┼─────┤ │十五│庚○○│105年7月│於臉書社群網站以暱稱「侯梅子」傳│於105年7月│7,000 │105偵27617│ │ │(提告│2日9時56│送訊息向庚○○佯稱:欲出售Bii畢 │2日11時27 │元 │卷一 │ │ │) │分許 │書盡演唱會門票云云,致庚○○陷於│分許,在不│ │ │ │ │ │ │錯誤,以7000元之價格購買上開演唱│詳地點匯款│ │ │ │ │ │ │會門票2張,並依H○○指定,請友 │ │ │ │ │ │ │ │人朱逸婕代將上開款項匯款至台北富│ │ │ │ │ │ │ │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之虛擬帳戶內,H○○則以該款項支│ │ │ │ │ │ │ │付其用「suwoo」帳號向樂購蝦皮有 │ │ │ │ │ │ │ │限公司之賣家郭孟翔購買之商品。 │ │ │ │ ├──┼───┼────┼────────────────┼─────┼───┼─────┤ │十六│I○○│105年7月│於臉書社群網站以暱稱「侯梅子」傳│於105年7月│7,000 │105偵27617│ │ │(提告│3日某時 │送訊息向I○○佯稱:欲出售Bii畢 │3日20時51 │元 │卷一 │ │ │) │許 │書盡「Catch Your Double Eye」演 │分許,在新│ │ │ │ │ │ │唱會門票云云,致I○○陷於錯誤,│北市新莊區│ │ │ │ │ │ │以7000元之價格購買上開演唱會門票│化成路213 │ │ │ │ │ │ │2張,並依H○○指定,將上開款項 │號統一超商│ │ │ │ │ │ │匯款至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新化成門市│ │ │ │ │ │ │467288號之虛擬帳戶內,H○○則以│內 │ │ │ │ │ │ │該款項支付其用「suwoo」帳號向樂 │ │ │ │ │ │ │ │購蝦皮有限公司之賣家郭孟翔購買之│ │ │ │ │ │ │ │商品。 │ │ │ │ ├──┼───┼────┼────────────────┼─────┼───┼─────┤ │十七│巳○○│105年7月│於臉書社群網站以暱稱「侯梅子」傳│於105年7月│1萬元 │105偵27617│ │ │(提告│3日19時 │送訊息向巳○○佯稱:欲出售「愛最│4日18時41 │ │卷一 │ │ │) │38分許 │大 其實我們都一樣」演唱會門票云│分許,在臺│ │106偵5558 │ │ │ │ │云,且傳送「侯淨梅」國民身證證予│北市內湖區│ │ │ │ │ │ │巳○○,致巳○○陷於錯誤,以1萬 │內湖路1段 │ │ │ │ │ │ │元之價格購買上開演唱會門票4張, │91巷2號統 │ │ │ │ │ │ │並依H○○指定,將上開款項匯款至│一超商馨瑩│ │ │ │ │ │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門市內 │ │ │ │ │ │ │虛擬帳戶內,H○○則以該款項支付│ │ │ │ │ │ │ │其用「SKy16888」帳號向鼎發國際開│ │ │ │ │ │ │ │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鼎發公司│ │ │ │ │ │ │ │)(洪榳絡)購買之商品。 │ │ │ │ ├──┼───┼────┼────────────────┼─────┼───┼─────┤ │十八│M○○│105年7月│於臉書社群網站以暱稱「侯梅子」傳│於105年7月│8,000 │105偵27617│ │ │(提告│4日11時 │送訊息向M○○佯稱:欲出售五月天│4日11時37 │元 │卷一 │ │ │) │許 │演唱會門票云云,致庚○○陷於錯誤│分許,在臺│ │ │ │ │ │ │,以8000元之價格購買上開演唱會門│中市豐原區│ │ │ │ │ │ │票1張,並依H○○指定,將上開款 │中正路302 │ │ │ │ │ │ │項匯款至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號臺灣銀行│ │ │ │ │ │ │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內,H○○則│豐原分行內│ │ │ │ │ │ │以該款項支付其用「suwoo」帳號向 │ │ │ │ │ │ │ │樂購蝦皮有限公司之賣家郭孟翔購買│ │ │ │ │ │ │ │之商品。 │ │ │ │ ├──┼───┼────┼────────────────┼─────┼───┼─────┤ │十九│戊○○│105年7月│於臉書社群網站以暱稱「侯梅子」傳│於105年7月│3,500 │105偵27617│ │ │(提告│4日某時 │送訊息向戊○○佯稱:欲出售Bii畢 │4日13時1分│元 │卷一 │ │ │) │許 │書盡演唱會門票云云,致戊○○陷於│許,在臺中│ │ │ │ │ │ │錯誤,以3500元之價格購買上開演唱│市梧棲區自│ │ │ │ │ │ │會門票1張,並依H○○指定,將上 │立路425號 │ │ │ │ │ │ │開款項匯款至台北富邦銀行帳號6150│公司內,使│ │ │ │ │ │ │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內,黃薪│用手機連結│ │ │ │ │ │ │銘則以該款項支付其用「suwoo」帳 │上網轉帳 │ │ │ │ │ │ │號向樂購蝦皮有限公司之賣家郭孟翔│ │ │ │ │ │ │ │購買之商品。 │ │ │ │ ├──┼───┼────┼────────────────┼─────┼───┼─────┤ │二十│D○○│105年7月│於臉書社群網站以暱稱「侯梅子」傳│於105年7月│8,000 │105偵27617│ │ │(未提│4日4時21│送訊息向D○○佯稱:欲出售五月天│5日10時14 │元 │卷一 │ │ │告) │分許 │演唱會門票云云,致D○○陷於錯誤│分許,在新│ │ │ │ │ │ │,以8000元之價格購買數量不詳之上│北市鶯歌區│ │ │ │ │ │ │開演唱會門票,並依H○○指定,將│鶯桃路2段 │ │ │ │ │ │ │上開款項匯款至台北富邦銀行帳號61│11號中華郵│ │ │ │ │ │ │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內,黃│政股份有限│ │ │ │ │ │ │薪銘則以該款項支付其用「suwoo」 │公司鳳鳴郵│ │ │ │ │ │ │帳號向樂購蝦皮有限公司之賣家郭孟│局轉帳 │ │ │ │ │ │ │翔購買之商品。 │ │ │ │ ├──┼───┼────┼────────────────┼─────┼───┼─────┤ │二一│亥○(│105年7月│於臉書社群網站以暱稱「侯梅子」傳│於105年7月│3,500 │105偵27617│ │ │提告)│5月10時 │送訊息向亥○佯稱:欲出售Bii畢書 │5日10時4分│元 │卷一 │ │ │ │許 │盡演唱會門票云云,致亥○陷於錯誤│許,在臺北│ │ │ │ │ │ │,以3500元之價格購買上開演唱會門│市內湖區內│ │ │ │ │ │ │票1張,並依H○○指定,將上開款 │湖路3段141│ │ │ │ │ │ │項匯款至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巷7號統一 │ │ │ │ │ │ │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內,H○○則│超商金聯發│ │ │ │ │ │ │以該款項支付其用「suwoo」帳號向 │門市內 │ │ │ │ │ │ │樂購蝦皮有限公司之賣家郭孟翔購買│ │ │ │ │ │ │ │之商品。 │ │ │ │ ├──┼───┼────┼────────────────┼─────┼───┼─────┤ │二二│C○○│105年7月│於臉書社群網站以暱稱「侯梅子」傳│於105年7月│5,000 │105偵27617│ │ │(提告│9日0時12│送訊息向C○○佯稱:欲出售五月天│9日11時12 │元 │卷一 │ │ │) │分許 │演唱會門票云云,致C○○於錯誤,│分許,在新│ │106偵5558 │ │ │ │ │以5000元價格購買數量不詳之上開演│北市中和區│ │ │ │ │ │ │唱會門票,並依H○○指定,將上開│民享街91號│ │ │ │ │ │ │款項匯款至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統一超商新│ │ │ │ │ │ │111805號之虛擬帳戶內,H○○則以│民享門市內│ │ │ │ │ │ │該款項支付其用「SKy16888」帳號向│ │ │ │ │ │ │ │鼎發公司(洪榳絡)購買之商品。 │ │ │ │ ├──┼───┼────┼────────────────┼─────┼───┼─────┤ │二三│G○○│105年7月│於臉書社群網站以暱稱「王品薇」傳│於105年7月│1萬元 │105偵27617│ │ │(提告│23日某時│送訊息向G○○佯稱:欲販售卡西歐│25日22時49│(訂金│卷二第215 │ │ │) │許 │牌之TR60照像機云云,且傳送「王品│分許,在新│) │頁 │ │ │ │ │葳」國民身證證予G○○,致G○○│北市板橋區│ │ │ │ │ │ │陷於錯誤,談妥以1萬7,000元之價格│府中路29之│ │ │ │ │ │ │購買上開相機,並依H○○指定,將│1號全家便 │ │ │ │ │ │ │訂金1萬元匯款至第一銀行帳號10071│利超商板農│ │ │ │ │ │ │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內,黃薪 │店內 │ │ │ │ │ │ │銘則以該款項支付其用「SKy16888」│ │ │ │ │ │ │ │帳號向張文哲購買之商品。 │ │ │ │ ├──┼───┼────┼────────────────┼─────┼───┼─────┤ │二四│戌○○│105年7月│於臉書社群網站以暱稱「王品薇」傳│於105年7月│5,000 │105偵27617│ │ │(提告│26日22時│送訊息向戌○○佯稱:欲販售SONY牌│28日6時48 │元 │卷二第219 │ │ │) │50分許 │之ZR3500照像機云云,且傳送「王品│分許,在新│ │頁 │ │ │ │ │薇」之國民身分證予戌○○,致許恩│北市中和區│ │ │ │ │ │ │慈陷於錯誤,談妥以7000元之價格購│中和路257 │ │ │ │ │ │ │買上開相機,並依H○○指定,使用│號統一超商│ │ │ │ │ │ │超商繳款代碼LKZ00000000000號支付│南谷門市內│ │ │ │ │ │ │訂金5000元。 │ │ │ │ ├──┼───┼────┼────────────────┼─────┼───┼─────┤ │二五│寅○○│105年7月│於臉書社群網站以暱稱「王品薇」傳│於105年7月│7,000 │105偵27617│ │ │(提告│28日16時│送訊息向寅○○佯稱:欲出售「愛很│28日18時26│元 │卷二第222 │ │ │) │8分許 │大」公益演唱會門票云云,且傳送「│分許,在台│ │頁 │ │ │ │ │王品薇」之國民身分證予洪瑄雯,致│北市北投區│ │ │ │ │ │ │寅○○陷於錯誤,談妥以7000元之價│中央南路1 │ │ │ │ │ │ │格購買上開演唱會門票3張,並依黃 │段114號統 │ │ │ │ │ │ │薪銘指定,使用超商繳款代碼序號LK│一超商大中│ │ │ │ │ │ │Z00000000000號支付7000元。 │門市內 │ │ │ ├──┼───┼────┼────────────────┼─────┼───┼─────┤ │二六│未○○│105年7月│於臉書社群網站以暱稱「王品薇」傳│於105年7月│1萬元 │105偵27617│ │ │(提告│28日21時│送訊息向未○○佯稱:欲出售IPHONE│28日20時58│5,000 │卷二第227 │ │ │) │3分許 │6玫瑰金色之手機云云,且傳送「王 │分許、59分│元 │頁 │ │ │ │ │品薇」之國民身分證予未○○,致張│許,在臺中│ │ │ │ │ │ │丞鈞陷於錯誤,以1萬5000元之價格 │市東勢區東│ │ │ │ │ │ │購買上開手機,並依H○○指定,使│關路298之5│ │ │ │ │ │ │用超商繳款代碼LKZ00000000000、 │號1樓統一 │ │ │ │ │ │ │LK Z00000000000號支付15000元。 │超商大茅埔│ │ │ │ │ │ │ │門市內 │ │ │ ├──┼───┼────┼────────────────┼─────┼───┼─────┤ │二七│丙○○│105年8月│於臉書社群網站以暱稱「鍾婉琳」傳│先於105年8│8,400 │106偵1989 │ │ │(提告│18日3時6│送訊息向丙○○佯稱:欲出售12月11│月18日,以│元 │ │ │ │) │分許 │日HEBE演唱會門票云云,致丙○○陷│友人劉靜慈│ │ │ │ │ │ │於錯誤,談妥以8,400元之價格購買 │合作金庫三│ │ │ │ │ │ │上開演唱會門票2張,並依H○○指 │重分行帳戶│ │ │ │ │ │ │定,分別將上開款項匯款至台北富邦│匯款、後於│ │ │ │ │ │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815600│8月22日以 │ │ │ │ │ │ │0000 000000號之虛擬帳戶內,黃薪 │其兄臺灣銀│ │ │ │ │ │ │銘則以該款項支付其向許富凱購買之│行馬祖分行│ │ │ │ │ │ │遊戲點數費用。 │帳號匯款 │ │ │ ├──┼───┼────┼────────────────┼─────┼───┼─────┤ │二八│J○○│105年8月│於臉書社群網站以暱稱「鍾婉琳」傳│於105年8月│12,400│106偵181(│ │ │(提告│21日3時4│送訊息向J○○佯稱:欲出售演唱會│21日15時32│元 │臺北市政府│ │ │) │分許 │門票云云,且傳送「鍾婉琳」之國民│分許,在新│ │警察局中正│ │ │ │ │身分證予J○○,致J○○陷於錯誤│北市林口區│ │第二分局10│ │ │ │ │,談妥以1萬2400元之價格購買上開 │中山路250 │ │6年1月13日│ │ │ │ │演唱會門票2張,並依H○○指定, │號統一超商│ │北市警中正│ │ │ │ │將上開款項匯款至富邦銀行帳號8156│霖口門市內│ │二分刑字第│ │ │ │ │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內,黃薪│ │ │0000000000│ │ │ │ │銘則以該款項支付其向許富凱購買之│ │ │號函請併案│ │ │ │ │遊戲點數費用。 │ │ │偵查) │ ├──┼───┼────┼────────────────┼─────┼───┼─────┤ │二九│玄○○│105年8月│於臉書社群網站以暱稱「鍾婉琳」傳│於105年8月│11,200│106偵1989 │ │ │(提告│22日18時│送訊息向玄○○佯稱:欲出售HEBE田│23日8時44 │元 │ │ │ │) │許 │馥甄12月演唱會門票云云,致玄○○│分許,以其│ │ │ │ │ │ │陷於錯誤,談妥以1萬1,200元之價格│彰化銀行00│ │ │ │ │ │ │購買上開演唱會門票4張,並依黃薪 │0000000000│ │ │ │ │ │ │銘指定,分別將上開款項匯款至台北│2000號匯款│ │ │ │ │ │ │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之 │ │ │ │ │ │ │ │虛擬帳戶內,H○○則以該款項支付│ │ │ │ │ │ │ │其向許富凱購買之遊戲點數費用。 │ │ │ │ ├──┼───┼────┼────────────────┼─────┼───┼─────┤ │三十│黃○○│105年8月│於臉書社群網站以暱稱「王品薇」傳│於105年8月│13,000│106偵1989 │ │ │(提告│24日22時│送訊息向黃○○佯稱:欲出售IPHONE│25日8時18 │元 │ │ │ │) │32分許 │6(玫瑰金64G)手機云云,致黃○○│分許,在彰│ │ │ │ │ │ │陷於錯誤,談妥以1萬3,000元之價格│化縣社頭鄉│ │ │ │ │ │ │購買上開手機1支,並依H○○指定 │員集路2段 │ │ │ │ │ │ │,將上開款項匯款至台北富邦銀行帳│195號,以 │ │ │ │ │ │ │號00 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 │郵局ATM匯 │ │ │ │ │ │ │內,H○○則以該款項支付其向許富│款 │ │ │ │ │ │ │凱購買之遊戲點數費用。 │ │ │ │ ├──┼───┼────┼────────────────┼─────┼───┼─────┤ │三一│辛○○│105年8月│於臉書社群網站以暱稱「王品薇」傳│於105年8月│18,000│106偵1989 │ │ │(提告│26日15時│送訊息向辛○○佯稱:欲出售手機云│26日22時52│元 │ │ │ │) │許 │云,致辛○○陷於錯誤,談妥以1萬3│分許,以郵│ │ │ │ │ │ │,000 元之價格購買上開手機,並依 │局ATM轉帳 │ │ │ │ │ │ │H○○指定,先匯款7,000元至台北 │,另於105 │ │ │ │ │ │ │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年8月27日 │ │ │ │ │ │ │虛擬帳戶內,另依H○○指定之繳款│5時50分許 │ │ │ │ │ │ │代號至便利商店支付共11000元相機 │,在萊爾富│ │ │ │ │ │ │款項,H○○則以該款項支付其向許│便利商店高│ │ │ │ │ │ │富凱購買之遊戲點數費用。 │市高富店及│ │ │ │ │ │ │ │105年8月27│ │ │ │ │ │ │ │日10時44分│ │ │ │ │ │ │ │,在全家便│ │ │ │ │ │ │ │利商店彰化│ │ │ │ │ │ │ │新再旺店內│ │ │ ├──┼───┼────┼────────────────┼─────┼───┼─────┤ │三二│丑○○│105年8月│於臉書社群網站以暱稱「王品薇」傳│先於105月1│21,000│106偵1989 │ │ │(未提│27日11時│送訊息向丑○○佯稱:欲出售手機云│1月27日11 │ │ │ │ │告) │53許 │云,致丑○○陷於錯誤,談妥以1萬 │時53分許,│ │ │ │ │ │ │1,000元之價格購買上開手機,並依 │在新北市三│ │ │ │ │ │ │H○○指定,先於105年8月27日11時│重區五華街│ │ │ │ │ │ │53分許,在新北市三重區五華街148 │148號ATM提│ │ │ │ │ │ │號,先匯款1萬1,000元至台北富邦銀│款機,先匯│ │ │ │ │ │ │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 │款1萬1,100│ │ │ │ │ │ │戶內,然H○○以售價太過便宜為由│0元,再於 │ │ │ │ │ │ │,要求丑○○再匯款5,000元,洪英 │105年8月27│ │ │ │ │ │ │靖因而於105年8月27日23時8分許, │日23時8分 │ │ │ │ │ │ │在新北市○○區○○街000號,匯款 │,在新北市│ │ │ │ │ │ │5,000元至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三重區五華│ │ │ │ │ │ │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內,H○○ │街148號ATM│ │ │ │ │ │ │復以欲退款為由,要求丑○○再匯款│提款機,匯│ │ │ │ │ │ │5,000元,丑○○因而於105年8月28 │5,000元, │ │ │ │ │ │ │日13時29分許,匯款5,000元至台北 │復於105年8│ │ │ │ │ │ │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月28日13時│ │ │ │ │ │ │虛擬帳戶內,H○○則以該款項支付│29分許,匯│ │ │ │ │ │ │其向許富凱購買之遊戲點數費用。 │款5,000元 │ │ │ ├──┼───┼────┼────────────────┼─────┼───┼─────┤ │三三│乙○○│105年8月│於臉書社群網站以暱稱「鍾婉琳」傳│於105年8月│6,000 │106偵1989 │ │ │(未提│28日22時│送訊息向乙○○佯稱:欲出售BIGBAN│29日8時18 │ │ │ │ │告) │許 │G見面會門票云云,致呂佩萱陷於錯 │分許,以其│ │ │ │ │ │ │誤,談妥以6,000元之價格購買上開 │第一銀行帳│ │ │ │ │ │ │門票4張,並依H○○指定,將上開 │號00000000│ │ │ │ │ │ │款項匯款至台北富邦銀行帳號815667│88942號匯 │ │ │ │ │ │ │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內,H○○│款 │ │ │ │ │ │ │則以該款項支付其向許富凱購買之遊│ │ │ │ │ │ │ │戲點數費用。 │ │ │ │ ├──┼───┼────┼────────────────┼─────┼───┼─────┤ │三四│N○○│105年8月│於臉書社群網站以暱稱「王品薇」傳│於105年9月│24,000│106偵1989 │ │ │(提告│31日 │送訊息向N○○佯稱:欲出售IPHONE│1日9時25分│ │ │ │ │) │ │6S玫瑰金64G二手手機云云,致簡佩 │許,在桃園│ │ │ │ │ │ │姿陷於錯誤,談妥以1萬4,000元之價│市中壢區成│ │ │ │ │ │ │格購買上開手機,並依H○○指定,│章一街156 │ │ │ │ │ │ │先匯款1萬4,000元至台北富邦銀行虛│號全家便利│ │ │ │ │ │ │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號之虛擬│商店內,以│ │ │ │ │ │ │帳戶內,然H○○再以上開帳號遭母│ATM自郵局 │ │ │ │ │ │ │親凍結為由,要求N○○再轉帳1萬 │帳號006130│ │ │ │ │ │ │元至台北富邦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 │ │ │ │ │00000000號帳戶內,N○○並依指示│轉帳,另於│ │ │ │ │ │ │再次匯款1萬元,H○○則以該款項 │105年9月1 │ │ │ │ │ │ │支付其向許富凱購買之遊戲點數費用│日17時8分 │ │ │ │ │ │ │。 │許,在桃園│ │ │ │ │ │ │ │市平鎮區廣│ │ │ │ │ │ │ │泰路77號萊│ │ │ │ │ │ │ │爾富便利商│ │ │ │ │ │ │ │店,以ATM │ │ │ │ │ │ │ │自郵局帳號│ │ │ │ │ │ │ │0000000000│ │ │ │ │ │ │ │8933號轉帳│ │ │ ├──┼───┼────┼────────────────┼─────┼───┼─────┤ │三五│K○○│105年9月│於臉書社群網站以暱稱「王品薇」傳│於105年9月│9,000 │106偵1989 │ │ │(提告│2日15時 │送訊息向K○○佯稱:欲出售韓國團│2日20時許 │ │ │ │ │) │ │體見面會門票云云,致K○○陷於錯│,在雲林縣│ │ │ │ │ │ │誤,談妥以6,000元之價格購買上開 │斗六市中山│ │ │ │ │ │ │門票2張,並依H○○指定之繳款代 │路與龍潭路│ │ │ │ │ │ │號至便利商店繳款,嗣K○○欲改為│口全家便利│ │ │ │ │ │ │購買1張門票,H○○即藉此機會, │商店。另於│ │ │ │ │ │ │要求K○○依其指定之繳款代號繳款│105年9月2 │ │ │ │ │ │ │,致K○○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繳款│日21時10分│ │ │ │ │ │ │3,000元,H○○則以該款項支付其 │許,在上開│ │ │ │ │ │ │向許富凱購買之遊戲點數費用。 │便利商店 │ │ │ ├──┼───┼────┼────────────────┼─────┼───┼─────┤ │三六│癸○○│105年9月│於臉書社群網站以暱稱「王品薇」刊│於105年9月│12,000│106偵1989 │ │ │(未提│3日21時 │登不實販售韓國歌手團體演唱會門票│3日22時53 │ │ │ │ │告) │ │,癸○○見上開不實訊息後,與黃薪│分許,在台│ │ │ │ │ │ │銘接洽,致癸○○陷於錯誤,談妥以│中市南屯區│ │ │ │ │ │ │1萬2,000元之價格購買上開門票2張 │文心路1段 │ │ │ │ │ │ │,並依H○○指定,將上開款項匯款│合作金庫 │ │ │ │ │ │ │至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ATM提款機 │ │ │ │ │ │ │09號之虛擬帳戶內,H○○則以該款│ │ │ │ │ │ │ │項支付其向許富凱購買之遊戲點數費│ │ │ │ │ │ │ │用。 │ │ │ │ ├──┼───┼────┼────────────────┼─────┼───┼─────┤ │三七│申○○│105年9月│於臉書社群網站以暱稱「王品薇」刊│於105年9月│6,000 │106偵1989 │ │ │(提告│3日22時 │登不實販售BIGBANG演唱會門票,張 │4日13時42 │ │ │ │ │) │許 │珮柔見上開不實訊息後,與H○○接│分許,在台│ │ │ │ │ │ │洽,致申○○陷於錯誤,談妥以6,00│北市文山區│ │ │ │ │ │ │0元之價格購買上開門票1張,並依黃│木柵路2段 │ │ │ │ │ │ │薪銘指定,將上開款項匯款至台北富│52號全家便│ │ │ │ │ │ │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虛│利超商ATM │ │ │ │ │ │ │擬帳戶內,H○○則以該款項支付其│,自台北富│ │ │ │ │ │ │向許富凱購買之遊戲點數費用。 │邦銀行7091│ │ │ │ │ │ │ │00000000號│ │ │ │ │ │ │ │帳戶內匯款│ │ │ ├──┼───┼────┼────────────────┼─────┼───┼─────┤ │三八│O○○│105年9月│於臉書社群網站以暱稱「王品薇」傳│於105年9月│12,000│106偵181 │ │ │(提告│1日18時 │送訊息向O○○佯稱:欲出售BIGBAN│2日10時11 │元 │(臺北市政│ │ │) │許 │G MADE演唱會門票云云,致O○○陷│分許,在桃│ │府警察局中│ │ │ │ │於錯誤,以1萬2000元之價格購買上 │園市平鎮區│ │正第二分局│ │ │ │ │開演唱會門票2張,並依H○○指定 │中豐路1段 │ │106年1月19│ │ │ │ │,將上開款項匯款至富邦銀行帳號 │281之7號統│ │日北市警中│ │ │ │ │000000 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內 │一超商丰順│ │正二分刑字│ │ │ │ │,H○○則以該款項支付其向許富凱│門市內 │ │第00000000│ │ │ │ │購買之遊戲點數費用。 │ │ │60號函請併│ │ │ │ │ │ │ │案偵查) │ ├──┼───┼────┼────────────────┼─────┼───┼─────┤ │三九│卯○○│105年9月│於臉書社群網站以暱稱「王品薇」傳│於105年9月│6000元│106偵181 │ │ │(提告│4日某時 │送訊息向卯○○佯稱:欲出售BIGBAN│4日9時7分 │ │ │ │ │) │許 │G MADE演唱會門票云云,致卯○○陷│許,在臺北│ │ │ │ │ │ │於錯誤,談妥以6,000元之價格購買 │市信義區光│ │ │ │ │ │ │上開演唱會,並依H○○指定之繳款│復南路505 │ │ │ │ │ │ │代號至便利商店支付上開門票款項,│號全家便利│ │ │ │ │ │ │H○○則以該款項支付其向許富凱購│商店復昌店│ │ │ │ │ │ │買之遊戲點數費用。 │內 │ │ │ ├──┼───┼────┼────────────────┼─────┼───┼─────┤ │四十│甲○○│105年9月│於臉書社群網站以暱稱「鐘婉琳」傳│於105年9月│6500元│106偵27617│ │ │(未提│10日3時 │送訊息向甲○○佯稱:欲出售BIGBAN│10日4時25 │ │卷一 │ │ │告) │50分許 │GE演唱會門票云云,致甲○○陷於錯│分許,在臺│ │ │ │ │ │ │誤,談妥以6500元之價格購買上開演│北市松山區│ │ │ │ │ │ │唱會門票,並依H○○指定之方式,│延壽街2號 │ │ │ │ │ │ │將上開演唱會門票款項匯至H○○指│全家便利商│ │ │ │ │ │ │定之帳戶內。 │店塔悠店內│ │ │ ├──┼───┼────┼────────────────┼─────┼───┼─────┤ │四一│鍾啟微│105年8月│於臉書社群網站以暱稱「鐘婉琳」傳│於105年8月│1萬元 │106偵1989 │ │ │(提告│日22日 │送訊息向鍾啟微佯稱:欲出售田馥甄│22日16時38│ │卷附臺北市│ │ │) │ │演唱會門票云云,致鍾啟微陷於錯誤│分許,在新│ │政府警察局│ │ │ │ │,談妥以12,000元之價格購買上開演│竹縣新竹市│ │中正第二分│ │ │ │ │唱會門票,並依H○○指定之方式,│嘉豐六路2 │ │局106年1月│ │ │ │ │將上開演唱會門票款項匯至H○○指│段19號全家│ │3日北市警 │ │ │ │ │定之帳戶內。 │便利商店內│ │中正二分刑│ │ │ │ │ │ │ │字第105345│ │ │ │ │ │ │ │5740號函 │ ├──┼───┼────┼────────────────┼─────┼───┼─────┤ │四二│A○○│105年5月│於臉書社群網站以暱稱「姜佳欣」傳│於105年5月│7000元│106偵8163 │ │ │(提告│日12日19│送訊息向A○○佯稱:欲出售相機云│12日19時22│ │ │ │ │) │時22分 │云,致A○○陷於錯誤,談妥以7000│分許,在彰│ │ │ │ │ │ │元之價格購買上開演唱會門票,並依│化縣伸港鄉│ │ │ │ │ │ │H○○指定之繳款代號至便利商店支│中華路463 │ │ │ │ │ │ │付上開門票款項,H○○則以該款項│號全家便利│ │ │ │ │ │ │支付其向數碼國際企業社購買之遊戲│商店 │ │ │ │ │ │ │點數費用。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 106年度偵字第21009號被 告 P○○ 女 2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里○○路00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4樓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應與貴院(確股)審理之106年度審訴字 第1037號案件併案審理,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一、犯罪事實:P○○、H○○(另行分案偵辦)係夫妻,P○○知悉H○○利用網路社群網站臉書刊登不實販售資訊及利用臉書發送不實訊息而為詐欺犯行,竟仍基於幫助H○○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04年6月21日後至104年11月10日前 期間之某日,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4樓之2居處 內,提供其國民身分證、其申設之0000000000門號、IPHONE手機、三星平板電腦及其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公司)三峽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其使用之中華郵政公司四湖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含提款卡、申設人郭鎧溱)予H○○,供H○○詐騙得款後,用以支付網路遊戲點數及網路購物之帳戶。嗣H○○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為下列犯行:㈠於105年3月24日17時23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4樓之2居處內 ,利用手機連線網際網路後,在臉書社群網站「tr35,tr15,tr10,tr150(全新二手)」社團內,以暱稱「Zhang Joelle」發送訊息向天○○謊稱:欲出售TR35相機云云,致天○○陷於錯誤,談妥以新臺幣(下同)18,500元之價格訂購相機,並於105年3月24日13時53分許,以其使用之臺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匯款至H○○指定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內,H○○則以該款項支付其用「sky168」帳號向逸飛國際有限公司購買之遊戲點數費用;㈡於105年3月27日21時19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4樓之2居處內,利用手機連線網際網路後,在臉 書社群網站少女時代讓票社團內,以暱稱「Joelle Zhang」發送訊息向辰○○謊稱:欲出售門票云云,致辰○○陷於錯誤,談妥以18,000元之價格購買門票3張,並於同日21時44 分許,以其使用之彰化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號,匯款18,000元至H○○指定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號虛擬帳戶內,H○○則以該款項支付其用「sky168」帳號向逸飛國際有限公司購買之遊戲點數費用。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陳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本署偵辦。 二、證據:㈠證人即被害人天○○、辰○○於警詢時之證述;㈡證人即同案被告李永燦於警詢時之證述;㈢歐付寶P○○會員資料、歐付寶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05年3月23日付管外字第105032304號函暨附件、105年4月18日付管外字第105041802號函暨附件、轉帳交易明細表、對話紀錄截圖。 三、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四、併辦理由: 被告P○○前因涉嫌幫助詐欺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05年 度偵字第24848號等案件提起公訴,現由貴院確股以106年度審訴字第1037號案件審理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案被告所涉幫助詐欺案件,與貴院審理之上開案件,均係被告提供同一金融帳戶行為,作為H○○詐騙不同被害人之用,有以一幫助行為詐騙不同被害人之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前開案件起訴效力所及,自應移請併案審理。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檢 察 官 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