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0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9 日
- 當事人蘇鴻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訴字第1079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鴻基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緝字第266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蘇鴻基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部分另補充:被告蘇鴻基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擔任久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未據實開立統一發票,竟提供不實統一發票予其他營業人,充當進貨憑證逃漏稅捐,危害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及正確性,守法觀念欠缺,所為非是,應予非難,兼衡被告之素行,小學畢業之智識程度,於警詢中自承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被告開立不實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期間、金額,暨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資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建良偵查起訴,由檢察官詹騏瑋到庭實行公訴。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廖怡貞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劭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5年度偵緝字第2668號被 告 蘇鴻基 男 6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蘇鴻基可預見提供個人資料、證件擔任虛設公司之人頭負責人,可能使他人利用虛設之公司開立無實際交易內容之不實統一發票,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李姓成年男子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由蘇鴻基以不詳之代價,自民國103年12月 17日起擔任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7樓之「久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久暘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亦為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規定納稅義務人之代表人及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渠等均明知久暘公司於104年1月至6月間,並無實際自如附表一所示智芃科技有限公司(下稱 智芃公司)等公司進貨,及銷貨予如附表二所示元本員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元本員公司)等公司之事實,竟由某不詳實際負責人接續取自如附表一所示智芃公司等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共30紙,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億7,335萬1,82 6元,以此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共866萬7,589元,充當進項憑證申報扣抵營業成本;另由該不詳實際負責人接續填載不實銷貨事項於性質上屬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內,以久暘公司之名義虛偽開立如附表二所示不實統一發票共計80紙,銷售額合計1億7,260萬9,642元,稅額共863萬484元,交付予如附表 二所示元本員公司等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使用,渠等公司遂全部持之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方式以詐術等不正方法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863萬484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營業稅稽徵與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 │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 │ 一 │被告蘇鴻基於本署偵查中│被告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 │之自白 │之李姓成年男子之要求,│ │ │ │同意擔任久暘公司之登記│ │ │ │負責人之事實。 │ ├──┼───────────┼───────────┤ │ 二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5年6│1.被告自103年12月17日 │ │ │月16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 起擔任久暘公司登記負│ │ │0000000000號移送書1份 │ 責人之事實。 │ │ │暨函附之久暘公司設立登│2.久暘公司自104年1月起│ │ │記資料、稅籍資料、涉嫌│ 至6月止,取自如附表 │ │ │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相關資│ 一所示智芃公司等公司│ │ │料分析表、專案申請調檔│ 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共│ │ │統一發票查核名冊與清單│ 30紙,並虛偽開立如附│ │ │、附表一、二所示營業人│ 表二所示不實發票共計│ │ │之營業稅籍資料查詢作業│ 80紙,交付予如附表二│ │ │及申報書查詢、營業稅年│ 所示元本員公司等公司│ │ │度資料查詢等資料 │ 充當進項憑證使用,並│ │ │ │ 均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 │ │ │ 報,以此方式幫助逃漏│ │ │ │ 營業稅之事實。 │ └──┴───────────┴───────────┘ 二、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 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 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參照)。是核被告所為,係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 幫助逃漏稅捐罪嫌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 計憑證罪嫌。其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李姓成年男子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上開先後多次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係於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稅捐犯行,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均僅論以一罪。又被告一行為同時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稅 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等罪嫌,為想像競 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其所犯上開幫助逃漏 稅捐罪嫌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間,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論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檢 察 官 林建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書 記 官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新台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表一: (單位:新臺幣/元) ┌──┬──────┬──────────────┬──────────────┐ │ │ │ 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 提出申報扣扺明細 │ │ │ │ │ │ │編號│ 營業人名稱 ├─┬──────┬─────┼─┬──────┬─────┤ │ │ │張│ 銷售額 │ 稅額 │張│ 銷售額 │ 稅額 │ │ │ │數│ │ │數│ │ │ ├──┼──────┼─┼──────┼─────┼─┼──────┼─────┤ │ 1 │智芃科技有限│ 6│ 44,541,125│ 2,227,056│ 6│ 44,541,125│ 2,227,056│ │ │公司 │ │ │ │ │ │ │ ├──┼──────┼─┼──────┼─────┼─┼──────┼─────┤ │ 2 │芯美國際有限│ 8│ 29,419,590│ 1,470,979│ 8│ 29,419,590│ 1,470,979│ │ │公司 │ │ │ │ │ │ │ ├──┼──────┼─┼──────┼─────┼─┼──────┼─────┤ │ 3 │財智有限公司│16│ 99,391,111│ 4,969,554│16│ 99,391,111│ 4,969,554│ ├──┴──────┼─┼──────┼─────┼─┼──────┼─────┤ │ 合計│30│ 173,351,826│ 8,667,589│30│ 173,351,826│ 8,667,589│ └─────────┴─┴──────┴─────┴─┴──────┴─────┘ 附表二: (單位:新臺幣/元) ┌──┬──────┬──────────────┬──────────────┐ │ │ │ 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 提出申報扣扺明細 │ │ │ │ │ │ │編號│ 營業人名稱 ├─┬──────┬─────┼─┬──────┬─────┤ │ │ │張│ 銷售額 │ 稅額 │張│ 銷售額 │ 稅額 │ │ │ │數│ │ │數│ │ │ ├──┼──────┼─┼──────┼─────┼─┼──────┼─────┤ │ 1 │元本員工程有│13│ 41,000,000│ 2,050,000│13│ 41,000,000│ 2,050,000│ │ │限公司 │ │ │ │ │ │ │ ├──┼──────┼─┼──────┼─────┼─┼──────┼─────┤ │ 2 │新大地實業有│ 1│ 9,882,000│ 494,100│ 1│ 9,882,000│ 9,882,000│ │ │限公司 │ │ │ │ │ │ │ ├──┼──────┼─┼──────┼─────┼─┼──────┼─────┤ │ 3 │天方實業有限│ 2│ 2,572,220│ 128,611│ 2│ 2,572,220│ 2,572,220│ │ │公司 │ │ │ │ │ │ │ ├──┼──────┼─┼──────┼─────┼─┼──────┼─────┤ │ 4 │福青有限公司│ 1│ 2,000,800│ 100,040│ 1│ 2,000,800│ 2,000,800│ ├──┼──────┼─┼──────┼─────┼─┼──────┼─────┤ │ 5 │啟羿有限公司│ 1│ 1,003,000│ 50,150│ 1│ 1,003,000│ 1,003,000│ ├──┼──────┼─┼──────┼─────┼─┼──────┼─────┤ │ 6 │虹昇興業有限│23│ 16,653,204│ 832,661│23│ 16,653,204│16,653,204│ │ │公司 │ │ │ │ │ │ │ ├──┼──────┼─┼──────┼─────┼─┼──────┼─────┤ │ 7 │豐泉發實業有│ 5│ 7,291,816│ 364,591│ 5│ 7,291,816│ 7,291,816│ │ │限公司 │ │ │ │ │ │ │ ├──┼──────┼─┼──────┼─────┼─┼──────┼─────┤ │ 8 │海旭開發實業│ 1│ 660,000│ 33,000│ 1│ 660,000│ 660,000│ │ │有限公司 │ │ │ │ │ │ │ ├──┼──────┼─┼──────┼─────┼─┼──────┼─────┤ │ 9 │新仁科技有限│17│ 66,011,223│ 3,300,562│17│ 66,011,223│66,011,223│ │ │公司 │ │ │ │ │ │ │ ├──┼──────┼─┼──────┼─────┼─┼──────┼─────┤ │ 10 │金雅實業有限│10│ 17,211,559│ 860,578│10│ 17,211,559│17,211,559│ │ │公司 │ │ │ │ │ │ │ ├──┼──────┼─┼──────┼─────┼─┼──────┼─────┤ │ 11 │瑪亞斯工業股│ 6│ 8,323,820│ 416,191│ 6│ 8,323,820│ 8,323,820│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合計│80│ 172,609,642│ 8,630,484│52│ 172,609,642│ 8,630,48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