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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079號

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廖怡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訴字第107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鴻基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緝字第266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

蘇鴻基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部分另補充:被告蘇鴻基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擔任久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未據實開立統一發票,竟提供不實統一發票予其他營業人,充當進貨憑證逃漏稅捐,危害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及正確性,守法觀念欠缺,所為非是,應予非難,兼衡被告之素行,小學畢業之智識程度,於警詢中自承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被告開立不實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期間、金額,暨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資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建良偵查起訴,由檢察官詹騏瑋到庭實行公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廖怡貞

書記官 林劭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
罰鍰。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5年度偵緝字第2668號
    被      告  蘇鴻基  男  6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
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蘇鴻基可預見提供個人資料、證件擔任虛設公司之人頭負責
    人,可能使他人利用虛設之公司開立無實際交易內容之不實
    統一發票,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李姓成年男子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
    捐之犯意聯絡,由蘇鴻基以不詳之代價,自民國103年12月
    17日起擔任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7樓之「久暘實
    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久暘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亦為稅捐
    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規定納稅義務人之代表人及商業會
    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渠等均明知久暘公司於104年1月至
    6月間,並無實際自如附表一所示智芃科技有限公司(下稱
    智芃公司)等公司進貨,及銷貨予如附表二所示元本員工程
    有限公司(下稱元本員公司)等公司之事實,竟由某不詳實
    際負責人接續取自如附表一所示智芃公司等開立之不實統一
    發票共30紙,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億7,335萬1,82 6
    元,以此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共866萬7,589元,充當進項憑證
    申報扣抵營業成本;另由該不詳實際負責人接續填載不實銷
    貨事項於性質上屬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內,以久暘公司之名
    義虛偽開立如附表二所示不實統一發票共計80紙,銷售額合
    計1億7,260萬9,642元,稅額共863萬484元,交付予如附表
    二所示元本員公司等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使用,渠等公司遂
    全部持之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方式以詐術等
    不正方法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863萬484元,足以生損害於稅
    捐稽徵機關對於營業稅稽徵與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
 │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
 │ 一 │被告蘇鴻基於本署偵查中│被告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    │之自白                │之李姓成年男子之要求,│
 │    │                      │同意擔任久暘公司之登記│
 │    │                      │負責人之事實。        │
 ├──┼───────────┼───────────┤
 │ 二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5年6│1.被告自103年12月17日 │
 │    │月16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  起擔任久暘公司登記負│
 │    │0000000000號移送書1份 │  責人之事實。        │
 │    │暨函附之久暘公司設立登│2.久暘公司自104年1月起│
 │    │記資料、稅籍資料、涉嫌│  至6月止,取自如附表 │
 │    │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相關資│  一所示智芃公司等公司│
 │    │料分析表、專案申請調檔│  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共│
 │    │統一發票查核名冊與清單│  30紙,並虛偽開立如附│
 │    │、附表一、二所示營業人│  表二所示不實發票共計│
 │    │之營業稅籍資料查詢作業│  80紙,交付予如附表二│
 │    │及申報書查詢、營業稅年│  所示元本員公司等公司│
 │    │度資料查詢等資料      │  充當進項憑證使用,並│
 │    │                      │  均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
 │    │                      │  報,以此方式幫助逃漏│
 │    │                      │  營業稅之事實。      │
 └──┴───────────┴───────────┘
二、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
    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
    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
    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
    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
    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
    參照)。是核被告所為,係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
    幫助逃漏稅捐罪嫌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
    計憑證罪嫌。其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李姓成年男子間,有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上開先後多次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
    助逃漏稅捐之犯行,係於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
    ,未曾間斷,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在行為概念上,
    縱有多次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稅捐犯行,仍應評
    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均僅論以一罪。又被告一行為同
    時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稅
    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等罪嫌,為想像競
    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
    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其所犯上開幫助逃漏
    稅捐罪嫌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間,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
    之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論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檢  察  官  林建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書  記  官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新台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
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附表一:
(單位:新臺幣/元)
┌──┬──────┬──────────────┬──────────────┐
│    │            │  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      提出申報扣扺明細      │
│    │            │                            │                            │
│編號│ 營業人名稱 ├─┬──────┬─────┼─┬──────┬─────┤
│    │            │張│  銷售額    │   稅額   │張│  銷售額    │    稅額  │
│    │            │數│            │          │數│            │          │
├──┼──────┼─┼──────┼─────┼─┼──────┼─────┤
│ 1  │智芃科技有限│ 6│  44,541,125│ 2,227,056│ 6│  44,541,125│ 2,227,056│
│    │公司        │  │            │          │  │            │          │
├──┼──────┼─┼──────┼─────┼─┼──────┼─────┤
│ 2  │芯美國際有限│ 8│  29,419,590│ 1,470,979│ 8│  29,419,590│ 1,470,979│
│    │公司        │  │            │          │  │            │          │
├──┼──────┼─┼──────┼─────┼─┼──────┼─────┤
│ 3  │財智有限公司│16│  99,391,111│ 4,969,554│16│  99,391,111│ 4,969,554│
├──┴──────┼─┼──────┼─────┼─┼──────┼─────┤
│              合計│30│ 173,351,826│ 8,667,589│30│ 173,351,826│ 8,667,589│
└─────────┴─┴──────┴─────┴─┴──────┴─────┘
附表二:
(單位:新臺幣/元)
┌──┬──────┬──────────────┬──────────────┐
│    │            │  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      提出申報扣扺明細      │
│    │            │                            │                            │
│編號│ 營業人名稱 ├─┬──────┬─────┼─┬──────┬─────┤
│    │            │張│  銷售額    │   稅額   │張│  銷售額    │    稅額  │
│    │            │數│            │          │數│            │          │
├──┼──────┼─┼──────┼─────┼─┼──────┼─────┤
│  1 │元本員工程有│13│  41,000,000│ 2,050,000│13│  41,000,000│ 2,050,000│
│    │限公司      │  │            │          │  │            │          │
├──┼──────┼─┼──────┼─────┼─┼──────┼─────┤
│  2 │新大地實業有│ 1│   9,882,000│   494,100│ 1│   9,882,000│ 9,882,000│
│    │限公司      │  │            │          │  │            │          │
├──┼──────┼─┼──────┼─────┼─┼──────┼─────┤
│  3 │天方實業有限│ 2│   2,572,220│   128,611│ 2│   2,572,220│ 2,572,220│
│    │公司        │  │            │          │  │            │          │
├──┼──────┼─┼──────┼─────┼─┼──────┼─────┤
│  4 │福青有限公司│ 1│   2,000,800│   100,040│ 1│   2,000,800│ 2,000,800│
├──┼──────┼─┼──────┼─────┼─┼──────┼─────┤
│  5 │啟羿有限公司│ 1│   1,003,000│    50,150│ 1│   1,003,000│ 1,003,000│
├──┼──────┼─┼──────┼─────┼─┼──────┼─────┤
│  6 │虹昇興業有限│23│  16,653,204│   832,661│23│  16,653,204│16,653,204│
│    │公司        │  │            │          │  │            │          │
├──┼──────┼─┼──────┼─────┼─┼──────┼─────┤
│  7 │豐泉發實業有│ 5│   7,291,816│   364,591│ 5│   7,291,816│ 7,291,816│
│    │限公司      │  │            │          │  │            │          │
├──┼──────┼─┼──────┼─────┼─┼──────┼─────┤
│  8 │海旭開發實業│ 1│     660,000│    33,000│ 1│     660,000│   660,000│
│    │有限公司    │  │            │          │  │            │          │
├──┼──────┼─┼──────┼─────┼─┼──────┼─────┤
│  9 │新仁科技有限│17│  66,011,223│ 3,300,562│17│  66,011,223│66,011,223│
│    │公司        │  │            │          │  │            │          │
├──┼──────┼─┼──────┼─────┼─┼──────┼─────┤
│ 10 │金雅實業有限│10│  17,211,559│   860,578│10│  17,211,559│17,211,559│
│    │公司        │  │            │          │  │            │          │
├──┼──────┼─┼──────┼─────┼─┼──────┼─────┤
│ 11 │瑪亞斯工業股│ 6│   8,323,820│   416,191│ 6│   8,323,820│ 8,323,820│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合計│80│ 172,609,642│ 8,630,484│52│ 172,609,642│ 8,630,484│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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