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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382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廖怡貞陳海寧趙伯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訴字第382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正郎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5 年度偵緝字第33

27、3328、3329、3330、3331、33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如附件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項則有明定,是檢察官依上開規定追加起訴,限於「在第一審辯論終結以前」提出,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始行提出者,其追加起訴之程序即屬違背法律規定,法院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1057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公訴人雖以上開追加起訴之犯罪與本院106 年度審訴字第247 號被告陳正郎被訴詐欺等案件具有相牽連關係,因而追加起訴。惟本院106 年度審訴字第247 號被告陳正郎詐欺案件(起訴案號:105 年度偵緝字第3323號、第3324號),業經本院於106 年3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6 年3月24日判決在案,此有該案簡式審判筆錄、判決書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而公訴人所為本件追加起訴係於106 年3 月28日始繫屬本院,有本院蓋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3 月28日新北檢兆雨105 偵緝3327字第311596號函上之收狀戳在卷足憑,是本件檢察官追加起訴顯係於本院106 年度審訴字第247 號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始向本院提出,依前揭說明,其起訴程式自屬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陳海寧

法 官 趙伯雄

書記官 陳宛彤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05年度偵緝字第3327號
                                                第3328號
                                                第3329號
                                                第3330號
                                                第3331號
                                                第3332號
    被      告  陳正郎  男  5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
                        居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與本署檢察官以105 年
度偵緝字第3323號與3324號起訴,現由貴院以106 年度審訴字第
247 號【快股】審理之案件,有一人犯數罪之關係,宜追加起訴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正郎係址設新北市○○區○○街000 巷00號「日健生物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健公司)」之負責人,竟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與吳哲豪(另案通緝中)共同基於詐欺之犯
    意聯絡,由吳哲豪對外自稱日健公司之採購經理「吳文威」
    ,渠等均明知日健公司資金不足以支付向廠商訂貨之貨款,
    仍由陳正郎先以日健公司名義向華南商業銀行、臺灣中小企
    業銀行申請空白支票,復於民國103 年4 月16日、同年4 月
    18 日 、同年4 月28日起雇用不知情之韓嘉麗、張雅淳、莊
    雅娟擔任採購之業務,負責依陳正郎及吳哲豪之指示向廠商
    訂購商品,並開立日健公司支票向廠商購買商品,使廠商誤
    信日健公司為一正常營運之公司並與之交易後,逐漸提高訂
    購貨品數量,而接續自103 年3 月起至同年6 月底止,以上
    開詐術取信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後,在無付款之意願下,
    佯以開立遠期支票用以支付貨款之方式,而接續於如附表一
    所示之時間,向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佯稱欲購買如附表一
    所示貨品,而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日健公司遠期支票予如附
    表一所示之公司,以示屆期如數支付貨款之意,致使交易公
    司承辦人員均陷於錯誤而如數出貨,而詐取如附表一所示公
    司之貨款金額之貨物。
二、案經附表所示之公司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陳正郎於警詢及偵查中之│1.被告與「陳先生」、「小李」│
  │    │供述                      │  共同合夥開設日健公司,其自│
  │    │                          │  「陳先生」、「小李」處取得│
  │    │                          │  新臺幣(下同)20萬元作為其│
  │    │                          │  申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及華南│
  │    │                          │  商業銀行之空白支票2 本之對│
  │    │                          │  價,並以每月3 萬元作為其擔│
  │    │                          │  任日健公司名義負責人之對價│
  │    │                          │  。                        │
  │    │                          │2.附表所示之支票上之日健公司│
  │    │                          │  及被告姓名之印章均係被告所│
  │    │                          │  蓋印。                    │
  │    │                          │3.被告知悉其簽發之支票係作為│
  │    │                          │  日健公司購買附表所示之貨品│
  │    │                          │  之對價,其於簽發支票前,均│
  │    │                          │  未確認帳戶內有無款項,亦未│
  │    │                          │  曾實際付款之事實。        │
  ├──┼─────────────┼──────────────┤
  │ 2  │證人即同案被告韓嘉麗於警詢│被告為日健公司負責人,吳哲豪│
  │    │及偵查中以被告身分所為之供│為業務主管,指示員工下單,證│
  │    │述                        │人韓嘉麗打完採購單後,由被告│
  │    │                          │簽名之事實。                │
  ├──┼─────────────┼──────────────┤
  │ 3  │證人即日健公司採購張雅淳於│被告為日健公司負責人,被告指│
  │    │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示證人張雅淳將採購單置於其辦│
  │    │                          │公桌上,隔日再將採購單交還之│
  │    │                          │事實。                      │
  ├──┼─────────────┼──────────────┤
  │ 4  │證人即日健公司採購莊雅娟於│被告為日健公司負責人,日健公│
  │    │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司之採購單由被告簽名,103 年│
  │    │                          │6 月間下單量較以往多了近1 倍│
  │    │                          │之事實。                    │
  ├──┼─────────────┼──────────────┤
  │ 5  │證人即告訴人萬嘉通股份有限│附表所示之犯罪事實。        │
  │    │公司(下稱萬嘉通公司)業務│                            │
  │    │高天泰、昶瑞有限公司(下稱│                            │
  │    │昶瑞公司)業務楊慶昌、國延│                            │
  │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延公司│                            │
  │    │)業務陳怡宏、真富有限公司│                            │
  │    │(下稱真富公司)李苔菁、臺│                            │
  │    │灣大昌華嘉股份有限公司(下│                            │
  │    │稱大昌華嘉公司)信用管理部│                            │
  │    │主任林暐哲、大瀚醫療儀器有│                            │
  │    │限公司(下稱大瀚公司)負責│                            │
  │    │人黃進德、培力藥品工業股份│                            │
  │    │有限公司(下稱培力公司)業│                            │
  │    │務專員許嘉恩、正大造紙廠股│                            │
  │    │份有限公司(下稱正大公司)│                            │
  │    │業務部處長陳玉珍、優生製藥│                            │
  │    │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優生公│                            │
  │    │司)業務員黃薇萍、陽明藥品│                            │
  │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陽明公司│                            │
  │    │)業務員楊世暐、永豐餘消費│                            │
  │    │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餘│                            │
  │    │公司)法務部副理劉立民、麗│                            │
  │    │磬有限公司(下稱麗磬公司)│                            │
  │    │業務陳佳泉、山富紙業有限公│                            │
  │    │司(下稱山富公司)業務謝佳│                            │
  │    │峰、百德實業有限公司(下稱│                            │
  │    │百德公司)北部經銷商黃名瑍│                            │
  │    │、寶楷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                            │
  │    │下稱寶楷公司)業務于承斌、│                            │
  │    │吳大川有限公司(下稱吳大川│                            │
  │    │公司)業務吳明昌、佑合企業│                            │
  │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佑合公司│                            │
  │    │)業務張淇閎於警詢及偵查中│                            │
  │    │之證述                    │                            │
  ├──┼─────────────┼──────────────┤
  │ 6  │萬嘉通公司出貨傳票、產品合│附表編號1所示之犯罪事實。   │
  │    │約書、附表編號1 所示之支票│                            │
  │    │各1 份                    │                            │
  ├──┼─────────────┼──────────────┤
  │ 7  │昶瑞公司貨品銷貨明細表、附│附表編號2所示之犯罪事實。   │
  │    │表編號2所示之支票各1份    │                            │
  ├──┼─────────────┼──────────────┤
  │ 8  │國延公司客戶帳袋、應收票據│附表編號3所示之犯罪事實。   │
  │    │明細表、送貨單、附表編號3 │                            │
  │    │所示之支票各1 份          │                            │
  ├──┼─────────────┼──────────────┤
  │ 9  │真富公司產品銷售明細表、帳│附表編號4所示之犯罪事實。   │
  │    │單寄存證明單、附表編號4 所│                            │
  │    │示之支票各1份             │                            │
  ├──┼─────────────┼──────────────┤
  │ 10 │大昌華嘉公司統一發票、附表│附表編號5所示之犯罪事實。   │
  │    │編號5所示之支票各1份      │                            │
  ├──┼─────────────┼──────────────┤
  │ 11 │大瀚公司出貨單、附表編號6 │附表編號6所示之犯罪事實。   │
  │    │所示之支票各1份           │                            │
  ├──┼─────────────┼──────────────┤
  │ 12 │培力公司訂單、新竹物流客戶│附表編號7所示之犯罪事實。   │
  │    │簽收單、歷史交易紀錄表、附│                            │
  │    │表編號7所示之支票各1 份   │                            │
  ├──┼─────────────┼──────────────┤
  │ 13 │正大公司採購單、出貨單、附│附表編號8所示之犯罪事實。   │
  │    │表編號8所示之支票各1份    │                            │
  │    │                          │                            │
  ├──┼─────────────┼──────────────┤
  │ 14 │優生公司出貨傳票、統一發票│附表編號9所示之犯罪事實。   │
  │    │、附表編號9所示之支票各1份│                            │
  ├──┼─────────────┼──────────────┤
  │ 15 │陽明公司客戶發貨憑單、銷貨│附表編號10所示之犯罪事實。  │
  │    │明細、統一發票、合約書、附│                            │
  │    │表編號10所示之支票各1 份  │                            │
  ├──┼─────────────┼──────────────┤
  │ 16 │永豐餘公司送貨憑單、附表編│附表編號11所示之犯罪事實。  │
  │    │號11所示之支票各1份       │                            │
  ├──┼─────────────┼──────────────┤
  │ 17 │麗磬公司交易明細、銷貨憑單│附表編號12所示之犯罪事實。  │
  │    │、寄發證明單、附表編號12所│                            │
  │    │示之支票各1份             │                            │
  ├──┼─────────────┼──────────────┤
  │ 18 │山富公司銷貨專用發票、送貨│附表編號13所示之犯罪事實。  │
  │    │單各1份                   │                            │
  ├──┼─────────────┼──────────────┤
  │ 19 │百德公司出貨單、寄票簽單各│附表編號14所示之犯罪事實。  │
  │    │1份                       │                            │
  ├──┼─────────────┼──────────────┤
  │ 20 │寶楷公司銷貨單1份         │附表編號15所示之犯罪事實。  │
  │    │                          │                            │
  ├──┼─────────────┼──────────────┤
  │ 21 │吳大川公司銷貨明細表、估價│附表編號16所示之犯罪事實。  │
  │    │單各1份                   │                            │
  ├──┼─────────────┼──────────────┤
  │ 22 │佑合公司應收帳款簡要表、嘉│附表編號17所示之犯罪事實。  │
  │    │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對帳│                            │
  │    │單、客戶簽收單等件各1份   │                            │
  ├──┼─────────────┼──────────────┤
  │ 23 │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日健公│日健公司於103 年2 月27日核准│
  │    │司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    │設立後,旋於同年6 月至9 月遭│
  │    │                          │銀行退票共47張,退票金額達  │
  │    │                          │634,631元。                 │
  │    │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詐欺取財
    罪嫌。被告與「陳先生」、「小李」、吳哲豪等人間有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刑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項追加起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檢  察  官    林郁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訂貨時間│接受訂貨之│  詐騙手法與詐騙總額    │遭日健公司退票之支票  │
│    │        │廠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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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3年5月│萬嘉通股份│由日健公司員工張雅淳向嘉│⑴發票人為日健公司、付│
│    │26日起至│有限公司  │萬通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人員│  款人為臺灣中小企業銀│
│    │同年6月 │          │接洽,分別訂購美吾髮染髮│  行、支票號碼AC092977│
│    │19日止  │          │霜、雷達蟑螂螞蟻藥等貨物│  9 號、面額44萬3,250 │
│    │        │          │,共計2次,雙方約定開立 │  元、到期日為103 年6 │
│    │        │          │下月底可供兌現之支票付款│  月30 日 之支票1 紙;│
│    │        │          │,並交付日健公司開立之遠│⑵發票人為日健公司、付│
│    │        │          │期支票取信於萬嘉通股份有│  款人為華南商業銀行、│
│    │        │          │限公司,萬嘉通股份有限公│  支票號碼KD0000000 號│
│    │        │          │司因而陷於錯誤而出貨價值│  、面額30萬元、到期日│
│    │        │          │合計74萬3,250元之貨物予 │  為103 年6 月30日之支│
│    │        │          │日健公司。              │  票1 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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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3年5月│昶端有限公│由日健公司員工張雅淳向昶│⑴發票人為日健公司、付│
│    │7日起至 │司        │端有限公司業務人員接洽,│  款人為華南商業銀行、│
│    │同年6月 │          │先由日健公司以現金向昶端│  支票號碼KD0000000 號│
│    │16日止  │          │有限公司購買小額商品,以│  、面額9 萬3,256 元、│
│    │        │          │此方式取得昶端有限公司信│  到期日為103 年6 月30│
│    │        │          │任,再陸續訂購白蘭氏雞精│  日之支票1 紙;      │
│    │        │          │、台糖蜆精等貨物,共計2 │⑵發票人為日健公司、付│
│    │        │          │次,雙方約定開立下月底可│  款人為臺灣中小企業銀│
│    │        │          │供兌現之支票付款,並交付│  行、支票號碼AC092979│
│    │        │          │日健公司開立之遠期支票取│  8 號、面額28萬1,520 │
│    │        │          │信於昶端有限公司,昶端有│  元、到期日為103 年6 │
│    │        │          │限公司因而陷於錯誤而出貨│  月30日之支票1 紙。  │
│    │        │          │價值合計37萬4,776元之貨 │                      │
│    │        │          │物予日健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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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3年5月│國延股份有│由日健公司員工莊雅娟向國│發票人為日健公司、付款│
│    │20日起至│限公司    │延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人員接│人為華南商業銀行、支票│
│    │同年6月 │          │洽,先由日健公司以現金向│號碼KD0000000號、面額 │
│    │27日止  │          │國延有限公司購買小額商品│27萬8,576元、到期日為 │
│    │        │          │,以此方式取得國延股份有│103年7月31日之支票1紙 │
│    │        │          │限公司信任,再陸續訂購麗│。                    │
│    │        │          │仕香皂、品客洋芋片、熊寶│                      │
│    │        │          │貝衣物香氛袋等貨物,共計│                      │
│    │        │          │2筆,雙方約定開立下月底 │                      │
│    │        │          │可供兌現之支票付款,並交│                      │
│    │        │          │付日健公司開立之遠期支票│                      │
│    │        │          │取信於國延股份有限公司,│                      │
│    │        │          │國延股份有限公司因而陷於│                      │
│    │        │          │錯誤而出貨價值合計51萬  │                      │
│    │        │          │2,396元之貨物予日健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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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3年4月│真富有限公│由日健公司員工韓嘉麗向真│⑴發票人為日健公司、付│
│    │22日起至│司        │富有限公司業務人員接洽,│  款人為臺灣中小企業銀│
│    │同年6月9│          │分別訂購藥用膠布等貨物,│  行、支票號碼AC092977│
│    │日止    │          │,雙方約定開立3個月後可 │  5 號、面額5 萬400 元│
│    │        │          │供兌現之支票付款,並交付│  、到期日為103 年8 月│
│    │        │          │日健公司開立之遠期支票取│  31日之支票1 紙;    │
│    │        │          │信於真富有限公司,真富有│⑵發票人為日健公司、付│
│    │        │          │限公司因而陷於錯誤而出貨│  款人為臺灣中小企業銀│
│    │        │          │價值合計16萬8,000元之貨 │  行、支票號碼AC092978│
│    │        │          │物予日健公司。          │  5 號、面額6 萬4,800 │
│    │        │          │                        │  元、到期日為103 年9 │
│    │        │          │                        │  月30日之支票1 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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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3年5月│臺灣大昌華│由日健公司員工張雅淳向臺│發票人為日健公司、付款│
│    │5日起至 │嘉股份有限│灣大昌華嘉股份有限公司業│人為華南商業銀行、支票│
│    │同年6月 │公司      │務人員接洽,分別訂購人工│號碼KD0000000號、面額 │
│    │11日止  │          │淚液及藥品等貨物,共計34│48萬7,347元、到期日為 │
│    │        │          │次,雙方約定開立下月底可│103年6月30日之支票1紙 │
│    │        │          │供兌現之支票付款,並交付│。                    │
│    │        │          │日健公司開立之遠期支票取│                      │
│    │        │          │信於臺灣大昌華嘉股份有限│                      │
│    │        │          │公司,臺灣大昌華嘉股份有│                      │
│    │        │          │限公司因而陷於錯誤而出貨│                      │
│    │        │          │價值合計81萬1,921元之貨 │                      │
│    │        │          │物予日健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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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3年5月│大瀚醫療儀│由日健公司員韓嘉麗向大瀚│發票人為日健公司、付款│
│    │29日起至│器有限公司│醫療儀器有限公司業務人員│人為華南商業銀行、支票│
│    │同年6月 │          │接洽,分別訂購試紙、透氣│號碼KD0000000號、面額 │
│    │11日止  │          │膠帶等貨物,共計9筆,雙 │10萬3,837元、到期日為 │
│    │        │          │方約定開立下月底可供兌現│103年6月30日之支票1紙 │
│    │        │          │之支票付款,並交付日健公│。                    │
│    │        │          │司開立之遠期支票取信於大│                      │
│    │        │          │瀚醫療儀器有限公司,大瀚│                      │
│    │        │          │醫療儀器有限公司因而陷於│                      │
│    │        │          │錯誤而出貨價值合計14萬  │                      │
│    │        │          │5,517元之貨物予日健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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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3年5月│培力藥品工│由日健公司員工韓嘉麗向培│發票人為日健公司、付款│
│    │28日起至│業股份有限│力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業│人為華南商業銀行、支票│
│    │同年6月 │公司      │務人員接洽,先由日健公司│號碼KD0000000號、面額 │
│    │24日止  │          │以現金及可兌現之支票向培│2萬9,255元、到期日為  │
│    │        │          │力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購│103年6月30日之支票1紙 │
│    │        │          │買小額商品,以此方式取得│。                    │
│    │        │          │培力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信任,再陸續訂購藥品等貨│                      │
│    │        │          │物,共計5筆,雙方約定開 │                      │
│    │        │          │立下月底可供兌現之支票付│                      │
│    │        │          │款,並交付日健公司開立之│                      │
│    │        │          │遠期支票取信於培力藥品工│                      │
│    │        │          │業股份有限公司,培力藥品│                      │
│    │        │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而陷於│                      │
│    │        │          │錯誤而出貨價值合計14萬  │                      │
│    │        │          │6,680元之貨物予日健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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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3年5月│正大造紙廠│由日健公司員莊雅娟向正大│發票人為日健公司、付款│
│    │12日起至│股份有限公│造紙廠股份限公司業務人員│人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    │同年月14│司        │接洽,分別訂購衛生紙等貨│支票號碼AC0000000號、 │
│    │日止    │          │物,共計6筆,雙方約定開 │面額6萬4,000元、到期日│
│    │        │          │立下月底可供兌現之支票付│為103年6月30日之支票1 │
│    │        │          │款,並交付日健公司開立之│紙。                  │
│    │        │          │遠期支票取信於正大造紙廠│                      │
│    │        │          │股份有限公司,正大造紙廠│                      │
│    │        │          │股份有限公司因而陷於錯誤│                      │
│    │        │          │而出貨價值合計35萬2,000 │                      │
│    │        │          │元之貨物予日健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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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03年4月│優生製藥廠│由日健公司員工向優生製藥│發票人為日健公司、付款│
│    │1日     │股份有限公│廠股份限公司業務人員接洽│人為華南商業銀行、支票│
│    │        │司        │訂購藥品,雙方約定開立下│號碼KD0000000號、面額3│
│    │        │          │月底可供兌現之支票付款,│萬6,500元、到期日為103│
│    │        │          │並交付日健公司開立之遠期│年8月31日之支票1紙。  │
│    │        │          │支票取信於優生製藥廠股份│                      │
│    │        │          │有限公司,優生製藥廠股份│                      │
│    │        │          │有限公司因而陷於錯誤而出│                      │
│    │        │          │貨價值3萬6,500元之貨物予│                      │
│    │        │          │日健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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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103年4月│陽明藥品股│由日健公司員韓嘉麗向陽明│⑴發票人為日健公司、付│
│    │10日起至│份有限公司│藥品股份有限業務人員接洽│  款人為臺灣中小企業銀│
│    │同年6月 │          │,分別訂購成藥等貨物,共│  行、支票號碼AC090556│
│    │24日止  │          │計9筆,雙方約定開立下月 │  1 號、面額5 萬元、到│
│    │        │          │底可供兌現之支票付款,並│  期日為103 年6 月30日│
│    │        │          │交付日健公司開立之遠期支│  之支票1 紙;        │
│    │        │          │票取信於陽明藥品股份有限│⑵發票人為日健公司、付│
│    │        │          │公司,陽明藥品股份有限公│  款人為臺灣中小企業銀│
│    │        │          │司因而陷於錯誤而出貨價值│  行、支票號碼AC090556│
│    │        │          │合計36萬240元之貨物予日 │  2 號、面額5 萬元、到│
│    │        │          │健公司。                │  期日為103 年9 月30日│
│    │        │          │                        │  之支票1 紙。        │
├──┼────┼─────┼────────────┼───────────┤
│ 11 │103年5月│永豐餘消費│由日健公司員工韓嘉麗向永│發票人為日健公司、付款│
│    │20日起至│品股份有限│豐餘消費品股份有限公司業│人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    │同年6月 │公司      │務人員接洽,先由日健公司│支票號碼AC0000000號、 │
│    │20日止  │          │以現金及可兌現之支票向永│面額7萬5,600元、到期日│
│    │        │          │豐餘消費品股份有限公司購│為103年6月30日之支票1 │
│    │        │          │買小額商品,以此方式取得│紙。                  │
│    │        │          │永豐餘消費品股份有限公司│                      │
│    │        │          │信任,再陸續訂購衛生紙等│                      │
│    │        │          │貨物,共計4筆,雙方約定 │                      │
│    │        │          │開立下月底可供兌現之支票│                      │
│    │        │          │付款,並交付日健公司開立│                      │
│    │        │          │之遠期支票取信於永豐餘消│                      │
│    │        │          │費品股份有限公司,永豐餘│                      │
│    │        │          │消費品股份有限公司因而陷│                      │
│    │        │          │於錯誤而出貨價值合計14萬│                      │
│    │        │          │9,688元之貨物予日健公司 │                      │
│    │        │          │。                      │                      │
├──┼────┼─────┼────────────┼───────────┤
│ 12 │103年5月│麗磬有限公│由日健公司員工韓嘉麗向麗│發票人為日健公司、付款│
│    │8日起至 │司        │磬有限公司業務人員接洽,│人為華南商業銀行、支票│
│    │同年6月 │          │分別訂購龍角散及喉糖等貨│號碼KD0000000號、面額 │
│    │23日止  │          │物,共計11次,雙方約定開│10萬8,072元、到期日為 │
│    │        │          │立下月底可供兌現之支票付│103年7月31日之支票1紙 │
│    │        │          │款,並交付日健公司開立之│。                    │
│    │        │          │遠期支票取信於麗磬有限公│                      │
│    │        │          │司,麗磬有限公司因而陷於│                      │
│    │        │          │錯誤而出貨價值合計30萬  │                      │
│    │        │          │3,851元之貨物予日健公司 │                      │
│    │        │          │。                      │                      │
│    │        │          │                        │                      │
├──┼────┼─────┼────────────┼───────────┤
│ 13 │103年5月│山富紙業有│由日健公司員工莊雅娟向山│尚未請款              │
│    │9日起至 │限公司    │富紙業有限公司業務人員接│                      │
│    │103年6月│          │洽,先由日健公司以現金向│                      │
│    │24日止  │          │山富紙業有限公司購買小額│                      │
│    │        │          │商品,以此方式取得山富紙│                      │
│    │        │          │業有限公司信任,再陸續訂│                      │
│    │        │          │購衛生紙等貨物,共計3次 │                      │
│    │        │          │,雙方約定開立下月底可供│                      │
│    │        │          │兌現之支票付款,並交付日│                      │
│    │        │          │健公司開立之遠期支票取信│                      │
│    │        │          │於山富紙業有限公司,山富│                      │
│    │        │          │紙業有限公司因而陷於錯誤│                      │
│    │        │          │而出貨價值合計19萬4,198 │                      │
│    │        │          │之貨物予日健公司。      │                      │
├──┼────┼─────┼────────────┼───────────┤
│ 14 │103年4月│百德實業有│由日健公司員工韓嘉麗向百│尚未請款              │
│    │30日起至│限公司    │德實業有限公司業務人員接│                      │
│    │同年6月4│          │洽,分別訂購鈣片等貨物,│                      │
│    │日止    │          │共計5次,雙方約定開立下 │                      │
│    │        │          │月底可供兌現之支票付款,│                      │
│    │        │          │並交付日健公司開立之遠期│                      │
│    │        │          │支票取信於百德實業有限公│                      │
│    │        │          │司,百德實業有限公司因而│                      │
│    │        │          │陷於錯誤而出貨價值合計36│                      │
│    │        │          │萬3,000元之貨物予日健公 │                      │
│    │        │          │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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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103年5月│寶楷醫療器│由日健公司員工韓嘉麗向寶│尚未請款              │
│    │26日至同│材有限公司│楷醫療器材有限公司業務人│                      │
│    │年6月23 │          │員接洽,分別訂購護具等貨│                      │
│    │日止    │          │物,共計7次,雙方約定開 │                      │
│    │        │          │立下月底可供兌現之支票付│                      │
│    │        │          │款,並交付日健公司開立之│                      │
│    │        │          │遠期支票取信於寶楷醫療器│                      │
│    │        │          │材有限公司,寶楷醫療器材│                      │
│    │        │          │有限公司因而陷於錯誤而出│                      │
│    │        │          │貨價值合計32萬5,007元之 │                      │
│    │        │          │貨物予日健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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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103年5月│吳大川有限│由日健公司員工張雅淳向吳│尚未請款              │
│    │6日起至 │公司      │大川有限公司業務人員接洽│                      │
│    │同年6月 │          │,先由日健公司以現金向吳│                      │
│    │20日止  │          │大川有限公司購買小額商品│                      │
│    │        │          │,以此方式取得吳大川有限│                      │
│    │        │          │公司信任,再陸續訂購血糖│                      │
│    │        │          │試紙及衛生棉條等貨物,共│                      │
│    │        │          │計7次,雙方約定開立下月 │                      │
│    │        │          │底可供兌現之支票付款,並│                      │
│    │        │          │交付日健公司開立之遠期支│                      │
│    │        │          │票取信於吳大川有限公司,│                      │
│    │        │          │吳大川有限公司因而陷於錯│                      │
│    │        │          │誤而出貨價值合計16萬782 │                      │
│    │        │          │元之貨物予日健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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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103 年5 │佑合企業股│由日健公司員工韓嘉麗向佑│尚未請款              │
│    │月5 日起│份有限公司│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人│                      │
│    │至同年6 │          │員接洽,陸續訂購不織布紗│                      │
│    │月25日止│          │墊、醫療口罩等貨物,共計│                      │
│    │        │          │15次,佑合企業股份有限公│                      │
│    │        │          │司因而陷於錯誤而出貨價值│                      │
│    │        │          │合計33萬561 元之貨物予日│                      │
│    │        │          │健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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