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6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63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潘柏勳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6 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之記載應更正為「詐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記載,顯係「詐欺」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詐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