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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63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陳海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63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潘柏勳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6 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之記載應更正為「詐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記載,顯係「詐欺」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詐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陳海寧

書記官 賴怡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63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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