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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75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黃湘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759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忠漢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1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執行刑「有期徒刑壹月貳月」,應更正為「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內,將執行刑「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誤繕為「有期徒刑壹月貳月」,堪認此為顯然之誤寫,且本院於107 年2 月7 日訊問被告時,被告對此誤寫陳稱沒有意見,又該部分誤寫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前述說明,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黃湘瑩

書記官 洪愷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759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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