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686號

妨害自由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廖怡貞陳海寧黃湘瑩

原告
吉利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子宜
原告
張美蘭
被告
張仲顏

      張仲寶

      林裕乾

      廖育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審易字第2739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陳海寧

                    法 官 黃湘瑩

                    書記官 林劭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附…」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