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附民字第9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毀損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963號原 告 曾淑貞 被 告 吉泰建築開發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淑惠 被 告 林楷倫 歐惠蓉 張慶榮 上列被告因106 年度審易字第3808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案被告被訴毀損債權案件,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審易字第3808號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廖 怡 貞法 官 李 美 燕法 官 黃 湘 瑩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 愷 翎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