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更(一)字第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更(一)字第5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羅靜雲
- 選任辯護人
- 鄭佑祥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調偵字第3048號、第3049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受理案號:105年度簡字第7241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106年度易字第179號)判決後,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871號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羅靜雲明知被告王新統(所犯相姦罪部分,另由本院審結)係告訴人甲○○之夫,為有配偶之人,竟仍基於相姦之犯意,於如附表編號8至27所示時地,與被告王新統相姦共20次,因認被告羅靜雲涉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1 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羅靜雲妨害家庭案件,起訴書認被告羅靜雲係涉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依同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甲○○已與被告羅靜雲達成和解,並具狀撤回告訴在案,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和解書各1份在卷可按,揆諸上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01、時間:民國102年8月5日。
地點:大陸地區江蘇省崑山市之「一醉飯店」。
02、時間:102年8月19日。
地點:新北市土城區之「有馬旅館」。
03、時間:102年9月2日。
地點:桃園市蘆竹區之「激點旅館」。
04、時間:102年9月12日。
地點:新北市三峽區之「愛莉亞旅館」。
05、時間:102年9月27日。
地點:新北市樹林區之「金莎旅館」(近三峽區)。
06、時間:102年12月7日。
地點:大陸地區江蘇省蘇州市之「金龍飯店」。
07、時間:102年12月8日。
地點:大陸地區江蘇省蘇州市之「金龍飯店」。
08、時間:103年3月22日。
地點:大陸地區江蘇省蘇州市之「格林豪泰飯店」。
09、時間:103年3月24日。
地點:大陸地區江蘇省蘇州市之「格林豪泰飯店」。
10、時間:103年6月28日。
地點:新北市三峽區之「愛莉亞旅館」。
11、時間:103年7月6日。
地點:新北市樹林區之「月圓旅館」。
12、時間:103年7月18日。
地點:桃園市蘆竹區之「激點旅館」。
13、時間:103年9月5日。
地點:新北市土城區之「有馬旅館」。
14、時間:103年12月11日。
地點:桃園市蘆竹區之「水立方旅館」。
15、時間:103年12月16日。
地點:宜蘭縣礁溪鎮之「亞諾旅館」。
16、時間:103年12月26日。
地點:桃園市桃園區之「薇閣旅館」。
17、時間:104年1月21日。
地點:新北市土城區之「有馬旅館」。
18、時間:104年1月28日。
地點:桃園市蘆竹區之「激點旅館」。
19、時間:104年2月6日。
地點:新北市樹林區之「金莎旅館」(近三峽區)。
20、時間:104年2月17日。
地點:宜蘭縣礁溪鎮之「紅燈籠旅館」。
21、時間:104年3月30日。
地點:宜蘭縣礁溪鎮之「亞諾旅館」。
22、時間:104年4月11日。
地點:新北市樹林區之「金莎旅館」(近三峽區)。
23、時間:104年5月14日。
地點:宜蘭縣蘇澳鎮之「瓏山林飯店」。
24、時間:104年5月16日。
地點:新北市樹林區之「月圓旅館」。
25、時間:104年6月9日。
地點:新北市樹林區之「金莎旅館」(近三峽區)。
26、時間:104年6月19日。
地點:新北市樹林區之「月圓旅館」。
27、時間:104年7月2日。
地點:新北市萬里區之「沐舍旅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