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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更(一)字第5號

妨害家庭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楊仲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更(一)字第5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羅靜雲
選任辯護人
鄭佑祥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調偵字第3048號、第3049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受理案號:105年度簡字第7241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106年度易字第179號)判決後,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871號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羅靜雲明知被告王新統(所犯相姦罪部分,另由本院審結)係告訴人甲○○之夫,為有配偶之人,竟仍基於相姦之犯意,於如附表編號8至27所示時地,與被告王新統相姦共20次,因認被告羅靜雲涉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1 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羅靜雲妨害家庭案件,起訴書認被告羅靜雲係涉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依同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甲○○已與被告羅靜雲達成和解,並具狀撤回告訴在案,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和解書各1份在卷可按,揆諸上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法 官 楊仲農

書記官 李郁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01、時間:民國102年8月5日。
    地點:大陸地區江蘇省崑山市之「一醉飯店」。
02、時間:102年8月19日。
    地點:新北市土城區之「有馬旅館」。
03、時間:102年9月2日。
    地點:桃園市蘆竹區之「激點旅館」。
04、時間:102年9月12日。
    地點:新北市三峽區之「愛莉亞旅館」。
05、時間:102年9月27日。
    地點:新北市樹林區之「金莎旅館」(近三峽區)。
06、時間:102年12月7日。
    地點:大陸地區江蘇省蘇州市之「金龍飯店」。
07、時間:102年12月8日。
    地點:大陸地區江蘇省蘇州市之「金龍飯店」。
08、時間:103年3月22日。
    地點:大陸地區江蘇省蘇州市之「格林豪泰飯店」。
09、時間:103年3月24日。
    地點:大陸地區江蘇省蘇州市之「格林豪泰飯店」。
10、時間:103年6月28日。
    地點:新北市三峽區之「愛莉亞旅館」。
11、時間:103年7月6日。
    地點:新北市樹林區之「月圓旅館」。
12、時間:103年7月18日。
    地點:桃園市蘆竹區之「激點旅館」。
13、時間:103年9月5日。
    地點:新北市土城區之「有馬旅館」。
14、時間:103年12月11日。
    地點:桃園市蘆竹區之「水立方旅館」。
15、時間:103年12月16日。
    地點:宜蘭縣礁溪鎮之「亞諾旅館」。
16、時間:103年12月26日。
    地點:桃園市桃園區之「薇閣旅館」。
17、時間:104年1月21日。
    地點:新北市土城區之「有馬旅館」。
18、時間:104年1月28日。
    地點:桃園市蘆竹區之「激點旅館」。
19、時間:104年2月6日。
    地點:新北市樹林區之「金莎旅館」(近三峽區)。
20、時間:104年2月17日。
    地點:宜蘭縣礁溪鎮之「紅燈籠旅館」。
21、時間:104年3月30日。
    地點:宜蘭縣礁溪鎮之「亞諾旅館」。
22、時間:104年4月11日。
    地點:新北市樹林區之「金莎旅館」(近三峽區)。
23、時間:104年5月14日。
    地點:宜蘭縣蘇澳鎮之「瓏山林飯店」。
24、時間:104年5月16日。
    地點:新北市樹林區之「月圓旅館」。
25、時間:104年6月9日。
    地點:新北市樹林區之「金莎旅館」(近三峽區)。
26、時間:104年6月19日。
    地點:新北市樹林區之「月圓旅館」。
27、時間:104年7月2日。
    地點:新北市萬里區之「沐舍旅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更(一)字第5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家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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