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智易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智易字第29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俊程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年度調偵字第2272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受理案號:106 年度智簡字第57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原聲請簡易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王俊程明知「屍速列車」影片,為炬旺有限公司與告訴人車庫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車庫娛樂公司)共同簽立影片授權書,並專屬授權告訴人車庫娛樂公司,告訴人車庫娛樂公司因而對上開影片享有重製、租售、公開傳輸、公開播送及公開發行等著作財產權,非經告訴人車庫娛樂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詎被告王俊程竟基於非法重製及公開傳輸之犯意,於民國105 年11月8 日晚間9 時39分許,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1 樓居所內,利用電腦、網路設備,點閱「eney」伊莉論壇、BT電影下載區之連結,利用「BT」軟體(為一種P2P 軟體,其下載之同時,依程式之通訊協定,會同時將使用者設定之指定電腦資料夾內之電磁紀錄透過程式上傳分享予其他使用者),擅自以下載並同時上傳之方式,重製並公開傳輸上開視聽著作,而侵害告訴人車庫娛樂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係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第92條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或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第92條之罪,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車庫娛樂公司並於106 年9 月8 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卷附之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憑,是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陳伯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心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