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智附民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0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智附民字第21號原 告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代 表 人 李應元 訴訟代理人 蔣憶玲 被 告 勝邦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陳棻瀚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6年度智訴字第9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勝邦國際興業有限公司、陳棻翰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棻翰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578號)暨移送併辦(106年度偵字第17188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乃改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原案號:106年度智訴字第9號)。嗣經本院以106年度智簡字第73號刑事簡易判決就被告 陳棻翰違反商標法部分不另為無罪諭知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駁回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陳威帆 法 官 施建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李秉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