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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智附民字第21號

商標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陳信旗陳威帆施建榮

原告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代表人
李應元
訴訟代理人
蔣憶玲
被告
勝邦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兼被告
陳棻瀚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6年度智訴字第9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勝邦國際興業有限公司、陳棻翰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棻翰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578號)暨移送併辦(106年度偵字第17188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乃改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原案號:106年度智訴字第9號)。嗣經本院以106年度智簡字第73號刑事簡易判決就被告陳棻翰違反商標法部分不另為無罪諭知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駁回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陳威帆

法 官 施建榮

書記官 李秉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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