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智附民字第21號
- 原告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代表人
- 李應元
- 訴訟代理人
- 蔣憶玲
- 被告
- 勝邦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兼被告
- 陳棻瀚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6年度智訴字第9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勝邦國際興業有限公司、陳棻翰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棻翰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578號)暨移送併辦(106年度偵字第17188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乃改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原案號:106年度智訴字第9號)。嗣經本院以106年度智簡字第73號刑事簡易判決就被告陳棻翰違反商標法部分不另為無罪諭知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駁回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