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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智附民字第24號

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楊仲農林琮欽洪振峰

                         第25號

原告
吳鳳眉
原告
禧多影音有限公司
代表人
周佳宏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苑嬬
被告
海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兼被告
程松煌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04 年度智訴字第9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吳鳳眉、禧多影音有限公司訴之聲明及陳述分別如附件

一、二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本院民國106 年9 月14日言詞辯論筆錄所載。

二、被告海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海智公司)、程松煌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三之民事答辯狀及本院106 年9 月14日言詞辯論筆錄所載。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海智公司、程松煌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智訴字第9 號刑事判決均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林琮欽

法 官 洪振峰

書記官 李儀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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