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48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1480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立成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31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立成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妨害教育召集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 行「教育召集令編號精誠231305號」之記載應補充為「教育召集令編號精誠231305(668)號」,及證據欄補充「無法製作當事人調查筆錄證明單2份、內政部移民署105年12月9日移署資處寰字第1050137593號函附之案內查詢名冊」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林立成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教育召集而逾入營期限2 日,妨害國家兵員召集及兵役管理,兼衡其智識程度暨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字第3151號第19頁個人戶籍資料所載)、犯罪動機、目的、所生危害之程度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行為之一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 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3151號
被 告 林立成 男 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
0號0樓(另案000000000000000000)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立成係後備軍人,為新北市後備指揮部所核發教育召集令
編號精誠231305號之應召員,應依召集令內容,於民國105
年11月14日上午8時許,至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忠
莊營區」報到,而前開召集令業於105年10月1日送達至林立
成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2樓,並由其父林煜
昇代收轉交,詎林立成明知有上開召集令,竟意圖避免教育
召集,無故未於前述時間地點報到,已逾2日以上。
二、案經新北市後備指揮部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立成於偵訊中坦承不諱,並有由
林煜昇代林立成簽收之召集令回執在卷可佐,是其逾入營期
限並無正當理由,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
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檢 察 官 連思藩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3 年
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 1 款
至第 3 款及第 5 款行為之一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新臺幣 9 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3 年以
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