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50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33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陳明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2335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全恩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7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吳全恩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應適用法條部分補充「被告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吳全恩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執行觀察、勒戒完畢,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後,又因施用毒品案件,有如事實欄所載之前科紀錄及經本院先後以105年度審簡字第1087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105年度審簡字第1714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經接續執行,現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尚不知悔改,猶未戒除毒癮,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犯行,兼衡其智識程度暨家庭經濟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施用毒品戕害自身健康,增加家庭社會負擔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陳明珠

書記官 蔡叔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毒偵字第749號
    被      告  吳全恩  男  3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00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吳全恩前於民國10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
    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裁定送
    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0年
    10月13日釋放出所,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
    436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10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
    ,經同法院分別以102年度簡字第70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以102年度審易字第9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
    定,上開2罪刑經同法院裁定應合併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
    於103年10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再於104年間,因施用
    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4年度簡字第6241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5月確定,於105年3月21日徒刑易科罰金出監。詎猶不
    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5
    年11月20日3時52分許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沙崙派
    出所內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處所,施用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5年11月19日22時40分許
    ,在新北市板橋區溪崑二街783巷口前,因係通緝犯為警逮
    捕,經徵得其同意,採其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
    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吳全恩於警詢時之供詞。
(二)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
      體編號:A0000000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
      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各1紙。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
    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
    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
    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檢  察  官  張啟聰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335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