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3 分鐘讀完 全文 4,50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583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徐蘭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5834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蕭旭利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3888號、第4951號、第52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蕭旭利施用第二級毒品,共參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及更正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第474號判決」更正為「第474號裁定」。

㈡、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3行「61號」更正為「75號」。

㈢、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據「㈠被告蕭旭利於警詢中之供述。」更正為「㈠訊據被告蕭旭利雖否認施用毒品,辯稱:最後1次施用時間為106年2月26日云云,惟按目前常用檢驗尿液中是否含有毒品反應之方法,有免疫學分析法和層析法兩類。尿液初步檢驗係採用免疫學分析法,由於該分析法對結構類似之成分,亦可能產生反應,故初步檢驗呈陽性反應者,需採用另一種不同分析原理之檢驗方法進行確認。…,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可之檢驗機構採用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分析法。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進行確認者,均不致產生偽陽性反應。又甲基安非他命經口服投與後約70%於24小時內自尿液中排出,約90%於96小時內自尿液中排出,由於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檢出與其投與方式、投與量、個人體質、採尿時間與檢測儀器之精密度等諸多因素有關,因此僅憑尿液中呈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並無法確實推算吸食時間距採集時間之長短,惟依上述資料推斷,最長可能不會超過4日。迭經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92年6月20日管檢字第0920004713號、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同上)81年2月8日(81)藥檢壹字第001156號函示明確,亦均屬本院依職權所知悉之事項。經查,被告分別於106年3月10日20時30分許、同年4月4日19時0分至26分許間、同年5月4日10時28分許為警採集尿液檢體,並檢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均先以EIA酵素免疫分析法檢驗,再以GC/MS氣相層析/質譜儀法確認檢驗,確均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揆諸前揭說明,足見被告在上開3次為警採尿之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不含因公權力拘束而無從施用毒品之時間),確各曾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之事實,堪以認定。」。

㈣、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㈡第2行「台灣先進醫藥股份有限公司」補充為「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並補充證據「勘察採證同意書1份」。

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㈢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2包(總毛重1.6公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更正為「㈢與犯罪事實欄一、㈢相關之查獲現場照片3張」。

㈥、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第2行補充「被告3次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第3行「又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載」更正為「又被告前有如更正所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仍不能戒除毒癮,再次漠視法令禁制而犯本罪,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惟念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危害,及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與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至於為警查扣之安非他命2包,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稱不知為誰所有,警方查獲當時伊才剛到等語,復經勾稽核對卷內資料所示查獲當時在場人楊繼崴、蔡佩玲之警詢證述及警方職務報告內容,可知該毒品乃自案外人楊繼崴身上所查扣,則堪認上開扣案毒品或非被告所有,且亦查無證據證明與被告本件施用毒品之犯行相關,是被告供述應可採信,應認該等扣案毒品非供被告本件施用毒品之物而與本案無涉,應另由檢察官依法處理,爰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書記官 鄭文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毒偵字第3888號
                                   106年度毒偵字第4951號
                                   106年度毒偵字第5241號
    被      告  蕭旭利  男  2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
                          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蕭旭利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
    少調字第474號判決送觀察、勒戒,因無繼續施用傾向,於
    民國103年10月15日釋放出所,並經同法院裁定不付審理。
    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簡字第
    48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5年11月22日易科罰
    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
    ,為下列犯行:一於106年3月10日20時30分許,在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文化派出所內,為警採尿起回溯96小時內
    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1次。嗣蕭旭利於106年3月10日,前往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新莊分局文化派出所,接受警方採集尿液送驗,呈安非
    他命與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二於106年5月4日10時28分
    許,為本署觀護人採尿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在不詳地點
    ,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蕭旭
    利於106年5月4日10時28分許,前往本署觀護人室接受採集
    尿液送驗,呈安非他命與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三於106
    年4月4日,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武陵派出所內,為
    警採尿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6年4月4日19時許
    ,為警在桃園市○○區○○路00號2樓之新秀山旅館220號房
    內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2包(總毛重1.6公克)
    ,復採集尿液送驗,呈安非他命與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本署觀護人簽分、桃
    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蕭旭利於警詢中之供述。
  二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年3月31日、106年4月21日濫
    用藥物檢驗報告、台灣先進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6年5月16日
    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受採集尿液
    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檢體編號:D0000000號)、
    本署受保護管束人(被告)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檢體編號
    :000000000號)、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被採尿人尿
    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檢體編號:D-0000000號
    )。
  三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2包(總毛重1.6公克)、毒品初
    步鑑驗報告單。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被告前開施用三次施用毒品罪間,犯意各別
    、行為互異,請予分論併罰。又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犯
    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
    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
    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檢  察  官  吳  宗  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