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9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592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徐蘭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5927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何冠樂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214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何冠樂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至7行林鴻偉取得毒品之經過更正為「邀請林鴻偉至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貝多芬花園汽車旅館111號房,林鴻偉遂於民國106年7月7日23時許至該處所,由何冠樂友人「許明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提供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約2、3公克交予林鴻偉」;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1至2行「業據被告何冠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林鴻偉之證述相符」更正為「業據被告何冠樂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林鴻偉於警詢證述於上開犯罪事實欄一所載時地找何冠樂並取得施用之毒品等語相符」、第3至4行「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補充為「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6年7月25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第2行補充「又被告幫助他人犯施用毒品罪,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任意幫助他人取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施用,不僅戕害他人身心,亦對社會治安造成隱憂,兼衡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經濟、生活狀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法、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書記官 鄭文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21458號
    被      告  何冠樂  男  3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何冠樂與林鴻偉為朋友,因林鴻偉(所涉施用毒品部分,另
    案偵辦)告知欲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施用,何冠樂
    竟基於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6年7月7日23
    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貝多芬花園汽車旅館
    111號房,受林鴻偉委託,向其友人許明傑(年籍不詳)取得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約2、3公克後,將前揭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交予林鴻偉,俾供林鴻偉施用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何冠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林鴻偉
    之證述相符,復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
    委驗單、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
    報告附卷佐證,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條第2項之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檢  察  官  王筱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5927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