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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63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周靖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635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鄭元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5年度毒偵字第90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鄭元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是核被告鄭元富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爰審酌被告前已受觀察、勒戒之處遇程式,本應知所警惕,竟仍再次漠視法令禁制施用毒品,不惟戕害自身健康,對社會風氣亦足生重大影響,顯無戒除毒癮惡習之決心,殊非可取;惟其施用毒品所生之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明顯重大之實害,又施用毒品者均具相當程度之生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性,應側重以醫學治療、心理矯治處理為宜,兼衡其素行、犯後態度、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周靖容

書記官 蔡叔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毒偵字第9022號
    被      告  鄭元富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元富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令入戒
    治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05
    年6 月2 日釋放出所,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05 年毒偵緝字第
    390 、391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
    犯意,於105年9月3日某時許,在新北市○○區○○街000巷
    00號1樓內,以將毒品置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
    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因其為列管之毒品調驗人
    口,經通知到警局採集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
    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元富在警詢中坦承不諱,且其尿
    液經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台
    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5年9月20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
    附卷可稽,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檢  察  官  吳  宗  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635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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