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73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11 日
- 法官徐蘭萍
- 被告林歆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7306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歆順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86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歆順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欄編號2第4行起「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應更正為「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年8月4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同欄二第2行中段補充「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該毒品 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猶犯本罪,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惟念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危害,及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與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 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文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 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毒偵字第8679號被 告 林歆順 男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 (新北市中和戶政事務所)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歆順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482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88年8月21日執行 完畢釋放,並經本署檢察官以88年度偵字第11792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171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89年3月16日執行完畢釋放,經同本署檢察官以89年度毒偵 字第248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同法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4835號裁定送強制戒治,同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本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同法院以89年度板簡字第1630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並於91年3月19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詎仍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6年7月21日上午7時許,在臺北市北投區之某工 地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置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 於106年7月23日19時45分許,因另案遭通緝,為警在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前查獲,經採集其尿送驗結果, 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1 │被告林歆順之自白 │證明全部之犯罪事實。 │├──┼───────────┼───────────┤│ 2 │勘察採證同意書、新北市│證明被告上開遭採集尿液││ │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之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 │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表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之事實。 ││ │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 ││ │驗報告(檢體編號:A106│ ││ │0844號)各1份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檢 察 官 劉新耀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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