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1號
- 原告
- 朱景祥
- 告訴代理人
- 朱麗華
- 被告
- 洪建生
上列被告洪建生因妨害名譽案件(105年度簡字第775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1號
上列被告洪建生因妨害名譽案件(105年度簡字第775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