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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1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徐蘭萍黎錦福徐子涵

原告
朱景祥
告訴代理人
朱麗華
被告
洪建生

上列被告洪建生因妨害名譽案件(105年度簡字第775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法 官 黎錦福

                   法 官 徐子涵

                   書記官 鄭文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附民字第1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名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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