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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227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連育群陳明珠王偉光

原告
馥御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俊宏
被告
游方怡

上列被告游方怡因妨害名譽案件(106年度簡字第334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陳明珠

                     法 官 王偉光

                     書記官 王如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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