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附民字第2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02 日
- 當事人馥御國際有限公司、董俊宏、游方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227號原 告 馥御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俊宏 被 告 游方怡 上列被告游方怡因妨害名譽案件(106年度簡字第3340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刑事第二十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陳明珠 法 官 王偉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如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