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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附民字第2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妨害名譽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2 日
  • 法官
    連育群陳明珠王偉光
  • 法定代理人
    董俊宏

  • 原告
    馥御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游方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227號原   告 馥御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俊宏 被   告 游方怡 上列被告游方怡因妨害名譽案件(106年度簡字第3340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刑事第二十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陳明珠 法 官 王偉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如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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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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