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附民字第31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318號
- 原告
- 梁信川
- 被告
- 許凱銘
- 上一人被告
- 兼法定代理人
- 許珮潔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6年度簡字第484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318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6年度簡字第484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