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25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256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昱帆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22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昱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昱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4 年6 月確定,於民國102 年12月4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3 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7374號、第7756號、第8793號、第8791號、102 年度易緝字第129 號及102 年度訴緝字第197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月、4 月、5 月、5 月、5 月及1 年10月確定,前開所示之罪刑,復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2140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 年2 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訴字第65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8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並與前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 年2 月接續執行;於102 年12月4 日入監執行,縮刑期滿日期為107 年4 月8 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現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3 月31日法授矯字第1060158331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6 年3 月31日法授矯字第10601583310 號)1 份存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黃俊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