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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349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連雅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349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富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95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富翔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富翔因犯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先後經本院等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張富翔因犯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先後經本院等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連雅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田世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
│    罪名      │妨害自由                    │商業會計法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犯罪日期    │102 年9 月16日              │102 年8 月5 日起至102 年12月│
│              │                            │間止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
│關年度及案號  │度偵緝字第674號             │度字第13440 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  號  │103年度審簡字第567號        │105 年度簡上字第757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103年7月30日                │106年1月10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  號  │103年度審簡字第567號        │105年度簡上字第757號        │
│  決├────┼──────────────┼──────────────┤
│    │確定日期│103年8月25日                │106年1月10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349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