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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197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黃沛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197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建宏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5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建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陸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劉建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6 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6 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編號1至2 :105 年度審訴字第410 號,編號3 至4 :105 年度審訴字第632 號,編號5 至6 :105 年度審訴字第1947號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另宣告有期徒刑10月部分,業經桃園地院另以106 年度聲字第2198號與他案裁定應執行刑】),編號1 至4 所示之罪並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111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 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開刑事判決、刑事裁定等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提出受刑人所簽具之定刑聲請切結書,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第220 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黃沛文

書記官 陳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197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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