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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880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林琮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880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伯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6 年度執聲字第2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伯宇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伯宇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陳伯宇因侵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在卷可按。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 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琮欽

書記官 彭麗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侵占                │妨害自由            │
├────────┼──────────┼──────────┤
│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                │折算1 日            │折算1 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4 年6 月19日      │104 年10月15日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新北地檢106 年度調偵│新北地檢105 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字第342號           │第5971 號           │
├───┬────┼──────────┼──────────┤
│      │法    院│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6 年度簡字第1037號│105 年度訴字第531 號│
│      │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6 年3 月6 日      │106 年3 月21 日     │
├───┼────┼──────────┼──────────┤
│      │法    院│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6 年度簡字第1037號│105 年度訴字第531 號│
│      │        │                    │                    │
│判  決├────┼──────────┼──────────┤
│      │判    決│106 年4 月22 日     │106 年4 月25 日     │
│      │確定日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880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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