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8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89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鄭銘興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銘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銘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1 月確定,於民國104 年8 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1 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㈠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訴字第1001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7 月確定;㈡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訴字第1376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5 月確定;上開㈠、㈡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443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7 月確定;㈢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簡字第1952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受刑人自104 年8 月3 日起入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 年9 月2 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後,終結日為106 年8 月9 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1 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60150929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