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50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501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信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61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信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信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確定,於民國104 年10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8 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情。
二、經查,受刑人林信偉前(一)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簡字第1225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 月(3 罪)、3 月(4 罪)、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訴緝字第188 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上開10罪,嗣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132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二)復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簡字第1649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並接續前揭(一)部分執行,受刑人自104 年10月27日起入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3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6 年9 月13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8 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60176567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