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8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44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連雅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44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威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30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威旭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威旭因妨害公務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陳威旭因妨害公務等案件,先後經本院等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連雅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田世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
│    罪名      │妨害公務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犯罪日期    │105 年8 月3 日下午6時33分許 │105 年8 月4 日凌晨1 時45分為│
│              │                            │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之某時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
│關年度及案號  │度偵字第27599號             │度毒偵字第7789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  號  │105年度簡字第6803號         │105 年度簡字第6753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105年11月14日               │105年11月30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  號  │105年度簡字第6803號         │105年度簡字第6753號         │
│  決├────┼──────────────┼──────────────┤
│    │確定日期│105年12月21日               │106年1月4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44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