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6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589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蕭淳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589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貫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32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貫世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林貫世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本院105 年度簡字第5750號、106 年度簡上字第536 號判決,詳如附表所載),此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二、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蕭淳元

書記官 薛雯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589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