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74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740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俊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340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俊岳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俊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