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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128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周靖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128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游金財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36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游金財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金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 條第2 項、第3 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民國103 年9 月2 日103年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是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是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定其應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靖容

書記官 盧瑞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1         │        2         │        3         │
├───────┼─────────┼─────────┼─────────┤
│罪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竊盜              │竊盜              │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1 年      │有期徒刑9 月      │
│              │                  │                  │                  │
├───────┼─────────┼─────────┼─────────┤
│犯罪日期      │102年5月19日      │101年11月4日      │101年11月23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
│年度案號      │察署102 年度毒偵字│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
│              │第2439號          │5971號            │19469 號          │
├───┬───┼─────────┼─────────┼─────────┤
│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號  │102 年度審訴字第  │103 年度上易字第  │103 年度審易字第  │
│      │      │1571號            │637 號            │721 號            │
│      ├───┼─────────┼─────────┼─────────┤
│事實審│判決  │102年11月28日     │103年5月22日      │103年5月7日       │
│      │日期  │                  │                  │                  │
├───┼───┼─────────┼─────────┼─────────┤
│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確  定├───┼─────────┼─────────┼─────────┤
│      │案號  │102 年度審訴字第  │103 年度上易字第  │103 年度上易字第  │
│      │      │1571號            │637 號            │1347號            │
│      ├───┼─────────┼─────────┼─────────┤
│判  決│判決確│102年11月28日     │103年5月22日      │103年7月31日      │
│      │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否                │否                │否                │
│金之案件      │                  │                  │                  │
├───────┼─────────┼─────────┼─────────┤
│備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
│              │察署103 年度執助字│察署103年度執字第 │察署103年度執字第 │
│              │第2482號          │11117號           │15420 號          │
│              │                  │                  ├─────────┤
│              │                  │                  │編號3 至7 所示之罪│
│              │                  │                  │刑,曾經判決定應執│
│              │                  │                  │行有期徒刑2 年8 月│
│              │                  │                  │確定              │
└───────┴─────────┴─────────┴─────────┘
┌───────┬─────────┬─────────┬─────────┐
│編號          │        4         │        5         │        6         │
├───────┼─────────┼─────────┼─────────┤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 年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 月      │
│              │                  │                  │                  │
├───────┼─────────┼─────────┼─────────┤
│犯罪日期      │102年4月11日      │102年4月22日      │102年4月26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
│年度案號      │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
│              │19469 號          │19469 號          │19469 號          │
├───┬───┼─────────┼─────────┼─────────┤
│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號  │103 年度審易字第  │103 年度審易字第  │103 年度審易字第  │
│      │      │721 號            │721 號            │721 號            │
│      ├───┼─────────┼─────────┼─────────┤
│事實審│判決  │103年5月7日       │103年5月7日       │103年5月7日       │
│      │日期  │                  │                  │                  │
├───┼───┼─────────┼─────────┼─────────┤
│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確  定├───┼─────────┼─────────┼─────────┤
│      │案號  │103 年度上易字第  │103 年度上易字第  │103 年度上易字第  │
│      │      │1347號            │1347號            │1347號            │
│      ├───┼─────────┼─────────┼─────────┤
│判  決│判決確│103年7月31日      │103年7月31日      │103年7月31日      │
│      │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否                │否                │否                │
│金之案件      │                  │                  │                  │
├───────┼─────────┼─────────┼─────────┤
│備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
│              │察署103年度執字第 │察署103年度執字第 │察署103年度執字第 │
│              │15420 號          │15420 號          │15420 號          │
│              ├─────────┴─────────┴─────────┤
│              │編號3 至7 所示之罪刑,曾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8 月確│
│              │定                                                        │
└───────┴─────────────────────────────┘
┌───────┬─────────┬─────────┬─────────┐
│編號          │        7         │                  │                  │
├───────┼─────────┼─────────┼─────────┤
│罪名          │竊盜              │                  │                  │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7 月      │                  │                  │
│              │                  │                  │                  │
├───────┼─────────┼─────────┼─────────┤
│犯罪日期      │102年5月16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                  │                  │
│年度案號      │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                  │                  │
│              │19469 號          │                  │                  │
├───┬───┼─────────┼─────────┼─────────┤
│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
│最  後├───┼─────────┼─────────┼─────────┤
│      │案號  │103 年度審易字第  │                  │                  │
│      │      │721 號            │                  │                  │
│      ├───┼─────────┼─────────┼─────────┤
│事實審│判決  │103年5月7日       │                  │                  │
│      │日期  │                  │                  │                  │
├───┼───┼─────────┼─────────┼─────────┤
│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
│確  定├───┼─────────┼─────────┼─────────┤
│      │案號  │103 年度上易字第  │                  │                  │
│      │      │1347號            │                  │                  │
│      ├───┼─────────┼─────────┼─────────┤
│判  決│判決確│103年7月31日      │                  │                  │
│      │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否                │                  │                  │
│金之案件      │                  │                  │                  │
├───────┼─────────┼─────────┼─────────┤
│備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                  │                  │
│              │察署103年度執字第 │                  │                  │
│              │15420 號          │                  │                  │
│              ├─────────┤                  │                  │
│              │編號3 至7 所示之罪│                  │                  │
│              │刑,曾經原判決定應│                  │                  │
│              │執行有期徒刑2 年8 │                  │                  │
│              │月確定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128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