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32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321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全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38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全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吳全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 罪(包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 年度簡字第91號、本院104 年度簡字第6241號、106年度簡字第1321號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