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36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362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欽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傷害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38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欽財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林欽財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本院106 年度訴緝字第114 號、106 年度易緝字第69號、106 年度簡字第6290號判決,詳如附表所載;如附表編號1 所示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應補充為「新北地檢102 年度毒偵字第3116號、103 年度偵字第15722 號」),此有上開案件判決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度偵字第15722 號追加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
二、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