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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00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陳昭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00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明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6年度執聲字第4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明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明德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按:該條例已於民國104 年2 月4 日經修正公布名稱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及全文55條,並自106 年1 月1 日施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惟原聲請書編號1 、2 之宣告刑欄,均應補充「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附表編號1 之最後事實審欄,應各更正為「基隆地院」、「105 年度訴字第201 號」、「105 年5 月6 日」),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昭筠

書記官 蔡佩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條例                │                    │
│                │(已於104年2月4日修 │                    │
│                │正公布為「兒童及少年│                    │
│                │性剝削防制條例」,並│                    │
│                │自106 年1 月1 日施行│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
│                │罰金,以新臺幣1,000 │罰金,以新臺幣1,000 │
│                │元折算1 日。        │元折算1 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4年10月25日21時許 │104年10月26日19時許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5 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4 年度毒偵│
│ 年  度  案  號 │第697號             │字第8158號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新北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201號  │105年度簡上字第597號│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5年05月06日    │   105年12月01日    │
├───┼────┼──────────┼──────────┤
│      │法    院│      臺灣高院      │      新北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5 年度上訴字第1473│105年度簡上字第597號│
│      │        │號                  │                    │
│判  決├────┼──────────┼──────────┤
│      │判    決│   105年12月21日    │    105年12月01日   │
│      │確定日期│                    │                    │
├───┴────┼──────────┼──────────┤
│備            註│基隆地檢106 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6 年度執字│
│                │第176號             │第491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00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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