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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16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曹惠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16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昆達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10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昆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李昆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1 年8 月確定,於民國105 年1 月7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2 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李昆達前因施用毒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7918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5 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訴字第871 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應合併接續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受刑人於105 年1 月7 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期終結日期為106 年9 月5 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6 年8 月22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2 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601552301 號函暨所附該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上開諸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曹惠玲

書記官 陳玟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16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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