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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93號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胡堅勤卓怡君賴昱志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93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志偉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宏東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13486 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4 月19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指定辯護人欄補充「本院公設辯護人彭宏東」。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239 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雖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卓怡君

法 官 賴昱志

書記官 陳政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93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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