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9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93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志偉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宏東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13486 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4 月19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指定辯護人欄補充「本院公設辯護人彭宏東」。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239 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雖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