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27號
- 原告
-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仲村隆藏
- 訴訟代理人
- 陳和貴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中城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嘉怡律師
- 被告
- 山葵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怡妏
- 被告
- 林進永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25 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林進永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免訴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