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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27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樊季康林翊臻李美燕

原告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仲村隆藏
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中城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嘉怡律師
被告
山葵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妏
被告
林進永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25 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林進永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免訴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林翊臻

法 官 李美燕

書記官 李略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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