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7號原 告 美商和頌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葛藍(英文姓名:Glenn Mark Rothman) 訴訟代理人 鄭棃文 蕭秀玲律師 蔡佳君律師 被 告 吳秋蓉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114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陳世旻 法 官 劉思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姍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