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329號
- 原告
- 邱麗雪
- 被告
- 薛佰瑞
- 被告
- 泰利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王佳玲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徐偉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327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定。
二、上列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