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6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0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639號 原 告 創市際市場研究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義宇 送達代收人 陳以蓓律師 被 告 李惠諭 傲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沈財福 上列被告因被告李惠諭詐欺案件(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815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許品逸 法 官 宋泓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