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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734號

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胡堅勤賴昱志卓怡君

原告
蔡雅惠
被告
張金素

      楊秀娟

上列被告等因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賴昱志

                   法 官 卓怡君

                   書記官 許慧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734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銀行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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