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37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字第2586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黎錦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交簡字第2586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鍾詩濠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速偵字第26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鍾詩濠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所稱「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係屬抽象危險犯,不以發生具體危險為必要,只須客觀上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且其酒精濃度達到上開標準值,即認定行為人有「不能安全駕駛」之危險存在。查被告於為警查獲時經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值高達每公升0.50毫克,已逾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標準甚高,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罪。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既漠視自己安危,尤罔顧公眾安全,於服用酒類後,仍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上,其行為對交通安全產生危害程度非輕,及被告犯後態度,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卓俊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 官 黎錦福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羅采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速偵字第2693號
    被      告  鍾詩濠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號2樓
                        居新北市○○區○○街00巷0號17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鍾詩濠於民國107年8月6日22時許,在新北市○○區○○○
    路000號其所任職之京樺宴會廳內飲用酒類後,竟仍於同日
    23時15分許,返回其新北市○○區○○街00巷0號17樓居所
    後,又下樓騎乘車牌號碼為GAX-185號之重型機車上路,欲
    前往新北市新莊區福壽街上購買食物。嗣於同日23時24分許
    ,行經新北市新莊區昌明街32號前時為警攔檢,並當場測得
    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0毫克。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鍾詩濠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
    諱,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公共危險當事人酒精測
    定紀錄表、執行酒測前置程序確認單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
    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附卷可憑,足認被告
    任意性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其罪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檢  察  官  卓 俊 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字第2586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罰單破解實戰這門課逐條講交通違規的舉發、申訴與救濟流程。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