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原交簡字第2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4 日
- 法官陳明珠
- 當事人郭芸宏(原名:朱芸宏)、朱芸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原交簡字第268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芸宏(原名:朱芸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237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芸宏犯業務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更正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案由欄「因傷害案件」之記載更正為「因過失傷害案件」。㈡犯罪事實欄一、最後1行「等傷害」記載之後應補充「又朱 芸宏肇事後,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知悉其犯行前,即向據報前來現場處理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交通分隊警員陳少謙承認肇事並接受裁判」。 ㈢證據欄㈠第1行「被告蔡尚翔」之記載更正為「被告郭芸宏 (原名:朱芸宏)」。 ㈣證據欄補充「車輛詳細資料報表2份、證號查詢汽、機車駕 駛人、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各1份」。 ㈤應適用法條欄補充「又被告於肇事後,在案發現場等待警方前往處理,警方到場時主動承認為肇事人,並自願接受裁判,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記錄表1紙(見偵查卷第 22頁)附卷可考,為對未發覺之犯罪自首,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駕駛自用大貨車於道路,理應注意車輛行駛時,應注意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且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右邊方向燈光,竟疏於注意及此,而貿然右轉擦撞右方告訴人所騎乘之普通重型機車,致發生本件車禍而造成告訴人所受傷害,顯有過失,兼衡被告就本件車禍應負之過失程度,告訴人所受傷勢程度,被告之犯後態度及迄今仍未賠償告訴人之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劉恆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陳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怡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2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23758號被 告 朱芸宏 男 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00巷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朱芸宏係鼎駿實業有限公司之貨車司機,以駕駛貨車載送貨物為其業務。於民國107年1月25日下午1時40分,駕駛車號 000-0000號大貨車,沿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2段往中和方向 行駛,行經金城路2段46巷口時,本應注意轉彎車應禮讓直 行車先行,且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右邊方向燈光,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同向右側由蔡尚翔所騎乘之車號000-000號重機車駛至,未顯示方向 燈光即貿然右轉,兩車遂在上開巷口發生碰撞,蔡尚翔倒地後,因而受有左手腕及左胸挫傷、左肘、雙手掌、雙膝、左下背擦傷之傷害。 二、案經蔡尚翔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證據:(一)被告蔡尚翔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證人即告訴人蔡尚翔於警詢及偵查中具結後之指訴與證述。 (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初步分析研判表各1份、現場照 片18張、監視器翻拍照片4張、被告所駕駛大貨 車行車紀錄器擷取畫面4張暨影像檔案各1份。。(四)亞東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檢 察 官 劉 恆 嘉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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