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2,00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原簡字第18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陳明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原簡字第18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俊昇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208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俊昇犯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黃俊昇陪同友人至餐館用餐,因同行友人張亦其與告訴人起口角衝突,不思理性溝通,即徒手、腳踹及持啤酒箱毆打致告訴人成傷,其暴力行為顯不足取,兼衡告訴人所受傷害程度,被告無前科,其犯罪之動機、手段、方法,智識程度暨生活狀況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三、至於未扣案之啤酒箱1個,雖係本案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然非屬被告所有之物,業據被告供述明確,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陳明珠

書記官 許怡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20886號
    被      告  黃俊昇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00○0號
                        居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俊昇於民國106 年2 月22日18時許,陪同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綽號「歐陽」及張亦其(音譯)之人至址設新北市○○區
    ○○街00號之川爸爸風味小館用餐,因張亦其之人與當時同
    在餐廳內之林延燁起口角衝突,遂基於傷害之犯意,以徒手
    、腳踹及持啤酒箱揮擊之方式攻擊林延燁,致林延燁受有臉
    部擦傷、左鼻出血等傷害。
二、案經林延燁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俊昇於警詢及偵訊中均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林延燁、證人即在場之同案被告洪若皇
    、黃楷傑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相符,並有現場毆打之手機
    影片光碟1 張、影片之勘驗筆錄1 份及新北市立聯合醫院診
    斷證明書1 紙在卷可稽,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4    日
                              檢 察 官  蔣政寬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
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原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