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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521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彭全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521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懿錦貿易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鄭秀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7 年度執聲沒字第27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SAVINA指甲油壹瓶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署民國106 年度偵字第30153 號被告懿錦貿易有限公司、鄭秀華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SAVINA指甲油1 瓶(如106 年度白保字第2283號扣押物品清單所示),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結果甲醛含量達232.6ppm,判定與規定不符,有該署檢驗報告書可稽,爰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經核本件被告雖經以罪嫌不足不起訴處分確定,然上開扣案之指甲油,經檢驗不符規定,足以損害人體健康,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4條第4 款規定,為該條例第27條第1 項之妨害衛生之物品,屬刑法規定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 項、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彭 全 曄

書記官 陳 宥 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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