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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44號

過失致死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劉安榕陳俞伶李美燕

原告
林高井
原告
林吳玉美
原告
林巧雲
原告
林沛羽
原告
林家禾
兼上五人
訴訟代理人
林家弘
被告
江桀輝
被告
大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汪仲平

上列被告江桀輝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7 年度審交訴字第174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陳俞伶

                 法 官 李美燕

                 書記官 李略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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