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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5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潘長生徐子涵劉安榕

原告
李若豪
訴訟代理人
洪順玉律師
被告
邱久祥
被告
章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曾盛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 年度審交簡字第3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徐子涵

                    法 官 劉安榕

                    書記官 薛雯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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