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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79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潘長生謝梨敏徐子涵

原告
張佳碩
被告
亞昕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揚勝
被告
亞昕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揚勝
被告
胡崴紘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7 年度審交易字第1255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謝梨敏

                    法 官 徐子涵

                    書記官 許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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