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附民字第60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602號
第603號
- 原告
- 廖呈峯
- 被告
- 郭育翰
上列被告因107 年度審訴緝字第32號(原案號106 年度審訴字第1688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郭育翰與被告吳全恩、賴沛宗等人涉犯非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爰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郭本翰與吳全恩、賴沛宗共同賠償新臺幣798,000 元(最後變更為785,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郭育翰被訴非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揆諸前開法條規定,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