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769號
- 原告
- 陳正功
- 訴訟代理人
- 阮皇運律師
- 被告
- 蔡濬鴻
- 被告
- 忕吉小吃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林晉頡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 年度審易字第170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卷附刑事撤回告訴暨聲請移送附帶民事訴訟狀),爰依刑事訴訟第503 條第1 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劉安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