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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769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劉安榕李美燕陳俞伶

原告
陳正功
訴訟代理人
阮皇運律師
被告
蔡濬鴻
被告
忕吉小吃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晉頡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 年度審易字第170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卷附刑事撤回告訴暨聲請移送附帶民事訴訟狀),爰依刑事訴訟第503 條第1 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劉安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法 官 李美燕

                   法 官 陳俞伶

                   書記官 盧瑞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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